第一条 党务公开工作的督查、检查考核按照实事求是、分级负责、严格要求、促进工作的原则进行。局党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各支部党务公开工作的督查、检查、考核。
第二条 督查落实的主要内容:
(一)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坚持制度化;
(二)公开的形式是否灵活多样,注重实效;
(三)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有序;
(四)公开的时限是否符合要求,及时到位;
(五)收集的意见、建议是否及时办理和反馈;
(六)党务公开工作的资料是否健全。
第三条 党务公开工作原则上要求每季度检查一次,年终全面进行考核。对重要事项及公开面大的公开项目要组织人员随时进行督查。
第四条 督查、检查、考核要周密部署,强化组织领导,严格按照机关工委党务公开办制定的考核办法和评分标准组织实施,经常征询党员、群众和党务公开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掌握各单位党务公开工作的真实情况,切忌走过场、图形式。
第五条 对督查、检查中发现的公开内容不全面、程序不规范、公开不及时等问题,要向被查支部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公开、假公开等行为以及年终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支部负责人,要严格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