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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人防工程审批管理,在总结《漯河市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印发)执行情况,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意见建议进行梳理汇总的基础上,依据省市新出台的各项规范性文件,结合漯河实际,我办对原《漯河市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漯河市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2年11月10日至11月19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rfbgck2021@163.com;
2.通讯地址: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大学路169号漯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管理科(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电话:0395-2953088
附件:《漯河市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2年11月10日
《漯河市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下称人防工程)审批管理,提升人防工程质量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 号)和《河南省人防工程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建设的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
第三条 人防工程审批,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申报过程中,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实施的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审查、人防工程拆除(改造、报废)审批等人防审批、审查工作。
第四条 人防工程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市人防办负责监督指导全市人防工程审批工作,各县区(含经开区和示范区)人防办负责本辖区内人防工程审批工作。
第五条 企业投资新建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产业类项目(办公类、营宿类除外),按照《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优化营商环境办理建筑许可提升专项方案的通知》要求,可以免于修建防空地下室和免于缴纳易地建设费,相关费用由项目所在地县区级政府承担。将总建筑面积(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定的项目总平面图标注的总建筑面积,且不得拆分项目)2000平方米以下的物流仓储用地建设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降为零。
第六条 全市人防工程审批实行“四个统一”,即: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除涉密事项外全部实行网上办理,提高审批效能。
各人防审批窗口应积极引导建设单位或个人使用“漯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第七条 以开发区等功能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为重点,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外实行备案管理的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承诺制。报建流程和相关制度严格按照《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流程及相关制度的通知(试行)》(豫人防〔2021〕69 号)执行。
第八条 政府投资单建人防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开工报告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批。
非政府投资单建人防工程仅审批开工报告,其建筑面积、防护级别、战时功能等在土地供应方案中明确。
总投资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政府投资单建人防工程项目,不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批;总投资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不含)的政府投资单建人防工程项目,不进行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地上总建筑面积(经批准的规划总平图)的6%修建防护级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城市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重要经济目标区、重点镇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地上总建筑面积(经批准的规划总平图)的4%修建防护级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前款规定区域内的物流仓储用地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护级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第十条 防空地下室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
对于整体规划、分期实施的民用建筑建设项目,应当按整体规划的地上建筑总建筑面积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得拆分项目,并满足相关战术技术规范要求。
人防部门应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做好与建设单位就先期开工建设项目的咨询服务工作,确定先期开工的建设项目,以便人防部门将整个建设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最大限度与先期开工的建设项目同步配建。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无法确定先期开工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按照自然资源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防空地下室建设位置、规模、防护级别等建设要求)进行建设的,人防主管部门视为防空地下室与地面建筑同步建设。
第十一条 利用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城市道路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以及其他交通设施用地等开发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包括单独开发地下空间和以开发地下空间为主一并开发地面建筑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的30%修建防护级别6级以上人防工程,其地上建筑物不再配建防空地下室。
以开发地下空间为主一并开发地面建筑的建设项目,是指利用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城市道路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其他交通设施用地项目,且地下建筑面积大于地上建筑面积的项目。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战时功能和防护级别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人防工程建设相关标准规范,并依据规划设置核武器抗力等级6级以上、常规武器抗力等级6级以上的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并应满足服务半径要求。
第十三条 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和防护级别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尚未编制相关规划或规划不明确的,依据人民防空工程相关国家标准规范和以下原则确定:
(一)县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党政机关和城市电信、供电、供气、供水、食品等生活保障部门的新建公共建筑,宜结合修建一等人员掩蔽工程。
(二)卫生、医疗、医养结合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3000(含)—5000平方米的,配建医疗救护站;5000(含)平方米—7000平方米的,配建急救医院;7000(含)平方米以上的,配建中心医院。
(三)人民防空专业队组建部门新建公共建筑,宜结合修建相应的防空专业队工程。
(四)重要经济目标单位新建民用建筑,宜结合修建一等人员掩蔽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和关键部位地下化工程。
(五)工业用地范围内的办公楼、综合楼、宿舍、餐厅、科研( 研发)、商业建筑设施,配建6级以上二等人员掩蔽工程(符合易地条件、建设单位提出易地建设申请并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可以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用于战时可生产的工业项目应配建一等人员掩蔽工程。
(六)新建民用建筑30层以上配建5级防空地下室,30(不含)层以下配建6级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不同层高时,30层以上的建筑面积占地上总建筑面积超过60%(含)的,配建5级防空地下室;不超过60%的,配建6级防空地下室。
(七)应建人防工程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下的,配建6级以上二等人员掩蔽工程;应建人防工程面积10000(含)—20000平方米的,至少配建1个防护单元的防空专业队工程(包括专业队人员掩蔽和专业队车辆掩蔽),其余为6级以上二等人员掩蔽工程;应建人防工程面积20000(含)平方米以上的,至少配建2个防护单元的防空专业队工程(包括专业队人员掩蔽和专业队车辆掩蔽),并可在此基础上配建不大于2000平方米的人防物资库或其他人防配套工程,其余为6级以上二等人员掩蔽工程。
(八)物流仓储用地建设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大于1000小于4000平方米的,配建6级以上二等人员掩蔽工程;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大于等于4000小于5000平方米的,可在配建6级以上二等人员掩蔽工程的基础上配建不大于1000平方米的人防物资库;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大于等于5000平方米的,可在配建6级以上二等人员掩蔽工程的基础上配建不大于2000平方米的人防物资库。
第十四条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提交自然资源、交通、水利、文物等相关部门的依据材料;
(二)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应提交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原始地形图、有效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三)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应提交有效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有权单位出具的周边建筑物或者地下管网图及相应的情况说明;
(四)按照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除医疗救护、防空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工程外),且建设单位提出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申请的,应依据整个项目规划确定的民用建筑地上总建筑面积一并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得拆分项目,无需提供技术说明材料。
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建设单位申请易地建设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供勘察单位出具的地质勘察报告和设计单位出具的资料;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应在批准前通过政务服务网或人防官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专家应当从省人防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一般不少于3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五条 经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下列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予以减半收取;
(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居民住房予以免收;
(三)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
(四)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五)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建筑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除前款规定和国家另有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批准减免、缓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不得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级别。
第十六条 免于履行人防义务的建设项目:
(一)工业用地范围内除办公楼、综合楼、宿舍、餐厅、科研(研发)、商业以外的其他建筑设施,单体建筑物的属性按照审定的总平面图标注的建筑物名称认定;
(二)污水处理站(厂)、自来水厂、垃圾焚烧站(厂)、餐厨垃圾处理站(厂)中除办公楼、综合楼、宿舍、餐厅、科研(研发)、商业以外的其他建筑设施,以及独立规划建设的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水泵房、消防站、变配电房(站)、开闭所、区域机房项目,单体建筑物的属性按照审定的总平面图标注的建筑物名称认定;
(四)纪念塔、发射塔、烟囱、水塔、露天泳池、老旧居民楼加装电梯项目;
(五)军事用地范围内的建筑。
第十七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与地面建筑施行联合竣工验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测绘成果、防护(防化)设备产品和安装质量检测报告、人防工程竣工图、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需要提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凭证)等材料出具人防工程竣工核实认可文件。
分期建设项目不能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承诺防空地下室与整个建设项目同步竣工;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承诺的,记入相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失信记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其他民用建筑项目,不再享有人防相关服务政策。人防部门应对失信单位及其负责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防空地下室,可依法进行罚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关于项目XXX#楼建筑竣工验收备案的函》。
第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坚持人防工程“以建为主”原则,不得以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代替修建人防工程。对于未按规定程序等情形建设的民用建筑项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并责令补建人防工程,确因条件限制不能修建人防工程的,应按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全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十九条 充分运用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平台,加强企业红黑名单、信用承诺信息、过程监管信息及奖惩信息等录入工作,建立监管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部门间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强化纵横联动、协同监管。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漯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后,漯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之前印发的其他有关人防工程建设要求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