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巡查属于行政检查吗?广东省司法厅网站答复若干基层执法实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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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巡查属不属于行政检查?
此类巡查没有行政相对人,比如对某乡镇的安全进行检查、对乡村的卫生进行检查等。没有特定行政相对人的日常巡查属不属于行政检查?
☞回复:
根据《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检查对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命令、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了解、调查和监督的行为”以及第四条第二款“日常检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对不特定对象或者不特定事项进行检查”,对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巡查,属于行政检查。
☞提问:
行政检查时发现轻微违法问题能不能口头予以纠正?
行政检查时发现轻微违法问题能不能口头予以纠正?该问题能当场整改的是否必须发出书面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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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第二条以及第三十条规定,针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活动,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发现违法行为需要予以改正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以上两种情形,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发出书面通知或者决定,进行跟踪检查并记录入卷。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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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
根据《行政处罚法》内容,对于1.违法事实确凿;2.对该违法行为有明确、具体的处罚依据;3.处罚较为轻微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罚。
根据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版)违法行为1004号: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出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一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一下的罚款。“具体实施标准为:从业 人员9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罚款900元。
问题:现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5人)未定期组织演练,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明确具体,拟决定对其处罚款900元行政处罚,该案能否适用简易程序处罚?
☞回复: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规定,在法律未作另外规定的情况下,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有法定依据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提问:
有关行政执法取证照片问题。
请问执法部门在开展行政执法过程中,拍摄的照片是否应当要求行政相对人签名才具备充当证据的法律效力。行政执法过程中拍摄的照片需要注明哪些内容,如执法人员签名、拍摄日期,才能作为有效证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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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拍摄的照片是否应当由行政相对人签名的问题。法律法规未要求行政机关拍摄的照片由行政相对人签名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关于证据有效性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的规定,行政执法过程中拍摄的照片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拍摄的照片应当注意保存好原件;
二是拍摄照片的内容应当与违法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
三是拍摄的照片应当是通过合法手段获取的;
四是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规范性标准证据部分,对于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材料,应注明制作方式、制作时间、制作人及证明对象。
☞提问:
不予受理听证的理由。
行政处罚决定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的第六十三条的应当听证的情况,但受处罚人强烈要求听证。此种情况下,行政机关以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拒绝听证,理由是否充分?
☞回复:
对不符合听证情形的处罚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不符合听证情形,不再组织听证。同时,建议积极引导当事人以书面的方式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提问:
有关行政执法的相关问题。
关于《广东省行政执法流程和执法文书范本(20201年第二次修订)》中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中,承办意见承办人签名是否为执法人员?审查意见负责人签名是否为承办机构负责人?法制审核意见负责人签名由谁签?审批意见签名是否为单位负责人?负责人需要是主要负责人吗?法制审核意见负责人和审查意见负责人或审批意见负责人可以发生重合吗?
☞回复:
关于《广东省行政执法流程和执法文书范本(2021年版第二次修订)》中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一般而言,承办意见处的承办人是具体办理本案的执法人员,审核意见的负责人是办案机构负责人,法制审核意见负责人是本单位负责法制审核机构的负责人。审批意见负责人是本单位负责人,包括正职负责人和副职负责人。因此,若对属新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则法制审核意见负责人和审查意见负责人或审批意见负责人不能重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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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证。
请问行政机关下属事业单位有行政执法权吗?下属事业单位的事业编人员可以考行政执法证吗?
☞回复:
1.行政机关下属事业单位是否有行政执法权,要看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如法律法规直接授予执法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委托执法。若下属事业单位的依法具备行政执法权的,其事业编人员可以申办行政执法证。
2.我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中第六条规定,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所在行政执法机构的在编在职人员;
(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
(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业务,经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考试合格。即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均可按规定申请行政执法证。
☞提问:
开展行政检查相关问题。
开展行政检查过程中,若需要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期限有没有特别规定呢?还是由行政主体自行规定期限即可?
☞回复:
法律、法规、规章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执法人员应遵循合理性原则,根据具体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实际情况,合理设定责令改正时限。
☞提问:
《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中的“之日起”算不算当天?
印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21〕13号)中的《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二十一条 “事前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信息应当在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请问“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这7个工作日是怎么计算的,是决定作出之日起算第一天,还是次日才算第一天?假设7月22日作出的决定,是7月23日算第一天,8月2日刚好第七天?
☞回复: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规定,关于《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时间起算问题,一是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次日起算;二是次日为公休日或者法定假日的,则从公休日或者法定节假日届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算。
☞提问:
行政执法。
执法文书,现场检查和现场勘验的区别,是否一个案件这两份文书都需要做?
☞回复:
我们认为,现场勘验笔录是行政机关对案件事实发生现场或相关物品进行就地检验、测量、勘查和分析,并用文字记载、拍照、绘图等方式所作的记录。要求文字记载、图片、绘图之间应当相互印证,共同作为现场情况的客观记录,起到保全、固定证据的作用,同时为鉴定提供材料。一般不包括对现场人员的询问。
而现场检查笔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当场制作的有关违法行为事实或者当场处罚情况的记录,一般为动态事实,其记载的内容是正在发生或者刚刚发生的现场情况,不及时制作事后可能难以取证。现场笔录可包括对现场有关人员的询问,也可以另外制作询问笔录。
两者都属于新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证据的形式,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主体可以根据实际办案需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未限制在同一案件中均需制作两者。
☞提问:
广东省行政执法流程和行政执法文书范本(2021年版第二次修订)。
行政处罚中的询问笔录文书范本,二、见证人基本情况(可选),下一行是被询问人姓名,这里填写的是见证人的姓名及基本情况吧?
☞回复:
对行政处罚程序中《询问笔录》中“二、见证人基本情况(可选)”下一行的被询问人姓名,即是被询问的见证人姓名,其信息应填写见证人的基本情况。其他如《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中的见证人基本情况亦如是。谢谢!
☞提问:
执法证。
行政机关在编工勤人员(工人)身份,是否可以考取《行政执法证》?
☞回复:
我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中第六条已明确规定,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所在行政执法机构的在编在职人员;
(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
(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业务,经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考试合格。
即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均可按规定申请行政执法证。
☞提问:
关于2020年版行政执法流程存在错误问题。
广东省行政执法流程与执法文书范本(2020年版)第35页三、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一)行政处罚流程图(一般程序)存在明显错误。——听证程序应该在行政处罚意见书之后才符合法定程序及行政执法流程方便开展工作。而本意见,存在明显错误,把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与听证告知混为一谈。基层法制工作部门不敢对挑战省级的权威部门。本人也不知道具体向何处说去,就选择了最省事的途径提个意见。万望能重新研讨一番,以便基层一般行政执法工作人员,顺利开展工作。本人觉得正确的程序是:线索——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先行告知——行政处罚意见书——(听证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而本指引的程序是:线索——立案——调查、取证——法制审查——听证告知——法制审查(是否重大、复杂)——案件审批——处罚决定——执行。很明显,本指引把先行告知与听证告知混在一起了。先行告知与听证告知,其告知的内容及意义是绝不相同的。
☞回复:
(一)我厅制作的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流程图“告知权利”环节并未混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和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其对应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三份文书,内容涵盖处罚决定作出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不同处罚决定对应的权利告知,执法人员可以根据执法需要选取使用且可多次使用。
(二)对《广东省行政执法文书和执法文书范本(2020年版)》行政处罚流程图(一般程序)中设置了两个“法制审核”环节,是根据实践中各地各单位不同做法求制定的,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单位只需在处罚决定作出前至少进行一次法制审核即可,在“告知权利”环节之前还是在“决定”环节前作出均不违反法律规定。
(三)行政处罚意见书并不是法定文书样式。我们认为,对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流程为:立案——调查、取证——法制审核(非必选)——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申诉权与听证权可分别告也可一并告知)——当事人选择听证的,进入听证程序——集体讨论与法制审核——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目前,我厅正对照新处罚法对《广东省行政执法文书和执法文书范本(2020年版)》进行补充修订,会慎重考虑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