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示
关于《漯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的通知
为了加强我市餐厨垃圾管理,促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我局起草了《漯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布,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踊跃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所提意见或建议可通过网站、邮件或者书信的方式反馈给我们。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即日起至2022年11月24日
邮寄地址:漯河市城市管理局环卫管理科(请在信封上注明“餐厨垃圾征求意见”字样)
联系电话:0395-3105670
电子邮箱:lhcsljgl@163.com
漯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餐厨垃圾管理,促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相关企业、公共机构或者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和过期食品等废弃物。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餐厨垃圾管理应当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统一收运、集中处置。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提高餐厨垃圾管理的科学化水平,解决餐厨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餐厨垃圾相关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餐厨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并向社会公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加工食品等违法违规的行为。
畜牧部门负责养殖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商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行业的管理,引导餐饮服务企业诚信经营、规范经营、绿色经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餐厨垃圾运输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餐厨垃圾管理工作。
第六条 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餐饮加工工艺和文明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
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科学研究、新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促进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的建设与运营。
第七条 申请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活动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机械设备及车辆停放场所;
(三)具有分类收集功能的餐厨垃圾密闭收集容器;
(四)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餐厨垃圾专用 密闭运输车辆,并按规定安装使用管理信息系统相关设备,印制餐厨垃圾专用运输车标识;
(五)具有相应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从事餐厨垃圾处置活动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场所、设备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餐厨垃圾处置工艺和技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生产安全、财务管理、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五)具有可行的餐厨垃圾处置过程中废水、废气、固体垃圾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在线监控设备;
(六)具有环境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防控预案;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餐厨垃圾贮存间等收集设施设备;使用符合标准、有醒目标识的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避免废弃食用油脂和油水混合物直接排放;
(二)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存放设施设备功能完好,正常使用、干净整洁;
(三)按规定分类收集、密闭存放餐厨垃圾;
(四)与城市管理部门确定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企业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协议,在餐厨垃圾产生后24小时内将餐厨垃圾交给收运单位运输;
(五)规模较小的餐饮单位,对餐厨垃圾进行干湿分离,集中投放。
第十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无偿提供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密闭专用收集容器;
(二)运输餐厨垃圾的车辆应当统一标识,实行全程密闭化运输,餐厨垃圾收运企业要规范作业,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垃圾;
(三)设立安全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安全进行;
(四)收集餐厨垃圾后,应当及时清理作业场地,并将收集的餐厨垃圾运送到指定场所,每日(含法定节假日)在收集当日内将餐厨垃圾清运至餐厨垃圾处理场处理;
(五)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并应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餐厨垃圾处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 运行良好,环境整洁;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垃圾;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餐厨垃圾进行处理;积极开展餐厨垃圾处理的科学研究和工艺改良工作,提高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率;
(四)按照环境保护要求处理餐厨垃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防止二次污染;
(五)不得接收、处置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的区域以外的餐厨垃圾;
(六)餐厨垃圾处置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设置符合要求的餐厨垃圾处置、计量、监控设施设备,保持设施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七)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确需检修的,应当提前15日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报告;
(八)保持餐厨垃圾处置场地和周边环境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进行检测、评价,并向生态环境、城市管理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或停产检修;确需停业、歇业或停产检修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并征得其同意,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运营的情况除外。
城市管理部门在批准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歇业或停产检修前,应当落实保障及时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措施。
第十三条 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应当建立登记台账,及时、完整地记录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收送情况和处置结果等事项,并每月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登记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以备核查。
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企业建立台账和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在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垃圾提供给个人或者未取得餐厨垃圾服务许可证的企业收集、运输、处置;
(二)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或者混入其他垃圾存放、收集、运输、处置;
(三)将餐厨垃圾随意倾倒、堆放,或者排放到雨(污)水管道、沟渠、公厕、生活垃圾收容器等设施;
(四)擅自从雨(污)水管道、沟渠等设施掏捞餐厨垃圾;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餐厨垃圾管理规定,有权对违反餐厨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举报。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和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按照职责依法查处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处置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第十七条 餐厨垃圾管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临颍县、舞阳县餐厨垃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漯河市城市管理局
202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