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为城管执法提供有力支撑
新一轮机构改革已接近尾声,全国地方各级政府都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完善党政机构布局”“合理设置地方机构”的改革要求,全力推进改革进程。各地在统筹安排机构设置时,都把城市管理机构改革与“五大领域”综合执法体制改革一并考虑、同步安排。
从各地机构改革方案的机构设置看,大多数地级城市或保留或新设了城市管理机构,且大多列入政府机构序列。无论采用哪一种模式,各地在执法管理权限上大多集中了城市管理执法和市政、园林、环卫等管理职能,“大城管”模式逐渐被固定下来。
城市管理体制确定后,如何改进管理有效提升执法水平,是城市管理工作的第一要务。
在当前城市管理执法工作面临“法律依据有待强化、方式方法有待创新、执法环境有待改善、舆论引导有待加强”的情境下,必须另辟蹊径,才能更加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才能得到更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才能在新的体制机制下取得新的更大的成效。
面对城市管理主体多样化、利益多元化、社会信息化,仅仅依靠严管重罚等手段已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新问题新矛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无疑为城市管理工作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手段。
现阶段城市管理领域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就是在政府多部门签署联合奖惩备忘录的前提下,依托城市管理综合服务平台和行政相对人失信信息推送平台,归纳收集城市管理领域相关信息,建立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或激励名单制度,对失信人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对守信人实施联合激励,构建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良好氛围,从而实现“非接触式”执法和管理,督促相对人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促进城市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是“奖”和“惩”。“奖”就是要让哪些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诚信经营的主体享有优先权。比如,在园林绿化领域,企业资质取消后,充分有效地运用信用评价体系,对于信用等级高的园林绿化企业在招投标等方面实行加分待遇。
“惩”就是对屡次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造成较大或重大影响的主体,通过多部门联动,在生产、经营、消费、出行等诸多方面予以惩戒,促使其不敢、不想违法违规,自觉做到合法诚信经营。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作出重要指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开展城市管理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基础环境。2014年,国务院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了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构筑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的工作要求。
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顺应了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方向、大趋势,是借鉴国内外城市管理经验的新尝试,是转变城市治理方式提高城市治理水平的长效之举。
从实践来看看,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是一个新事物,必须鼓励创新,必须鼓励先行先试,必须在信用制度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多部门联合奖惩、行业信用评价等方面,多措并举、统筹推进。我们坚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将为城市管理执法服务水平提升提供强有力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