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和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漯河市数字城管局 36500365体育在线投注_手机365体育网站经常打不开_365cam浏览器下载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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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漯河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和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06    浏览统计:5735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市放管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全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漯放改办〔2018〕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订了《漯河市城市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和《漯河市城市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开展工作。

        2018年8月15日

        漯河市城市管理局

        “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漯政办〔2017〕3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规范监管

        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双随机”抽查依法有序进行。

        (二)公正高效

        坚持公正、公平、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制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三)公开透明

        公开“双随机、一公开”各项规定和工作制度,实行阳光执法,接受社会监督。

        二、主要任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一)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修订和工作实际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并完善被检市场主体名录库和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分行业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要涵盖全部被监管企业,并列明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信息。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要列明其姓名、执法证号码、执法种类、所在单位等信息。名录库应根据监管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实时更新。

         (三)制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结合事中事后监管特点,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的实施细则,规范随机抽查程序,明确抽查的目的、依据、主体、对象、内容及抽查规则、比例频次、抽查方式、工作要求等。逐步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做到“双随机”抽查全程留痕,落实执法检查监管责任,实现责任可追溯。

        (四)编制年度随机抽查计划。要根据本部门监管工作实际情况,每年年初编制年度抽查计划。要严格按照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开展检查,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检查次数。

        (五)合理确定抽查的比例、频次和方式。结合工作实际,合理确定年度抽查的比例、频次和方式,既要保证必要的覆盖面和监管力度,又要防止过度检查。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六)严格规范随机抽查行为。要按照确定检查事项、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发布拟检查公告、组织实施检查、公示检查结果的顺序依次实施。实施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七)依法公开并运用随机抽查结果。检查结果在抽查工作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达到抽查一部分,警示一大片,规范全行业的效果。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综合运用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等手段,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注重随机抽查结果应用,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漯河市城市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同时,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认真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切实把“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抽查纪律。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实施检查时,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市场主体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对抽查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三)注重宣传培训。切实加强“双随机”抽查工作宣传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事项清单,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和抽查方式。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检查人员的培训力度,转变执法理念,及时总结交流“双随机”抽查工作经验,探索完善“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不断提高执法检查的水平和能力。 


        漯河市城市管理局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建法〔2018〕9号)、《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实施细则>的通知》(漯政办〔2017〕7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漯河市城市管理局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漯河市城市管理局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成立漯河市城市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组织和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行政执法协调科,负责“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日常事务。

        第四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遵照公开、公正、透明原则,公开检查清单、检查计划、抽取结果、检查结果等内容。

        第五条漯河市城市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应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六条随机抽取事项清单,是指漯河市城市管理局全面梳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和检查事项,并结合本部门权力清单编制的,采取随机抽查方式进行执法检查的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包括抽查事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内容。漯河市城市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抽查事项包括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监督检查、燃气企业监督检查、户外广告企业监督检查、城市建筑垃圾企业监督检查等。随机抽取事项清单由局业务分管科室负责提供。

        第七条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应对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逐项建立,要涵盖本局全部被监管市场主体和单位。进入名录库的市场主体信息,应包括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内容。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每年更新一次。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建立和更新由局业务分管科室负责。

        第八条执法检查人员目录库,根据市政府法制办核发的《行政执法证》等有效执法证件建立。执法检查人员目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单位、姓名、职务、执法证号码、执法岗位、联系电话等。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实现动态管理。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立及变更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负责。

        第九条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每年的2月底前制定出本局“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查计划。各业务科室根据分管的抽查事项制定年度单项抽查计划,局行政执法协调科负责统一汇总。年度抽查计划应明确被检查对象的范围、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既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和监管力度,又要防止过度检查。

        第十条执法检查的实施。按照确定检查事项、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发布拟检查公告、组织实施检查、公示检查结果的顺序依次实施。采取抽签、摇号、电脑随机生成等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抽取被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选定执法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实施检查。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一般不允许更换和交流。实施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应依法回避。参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完成后,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并由被检查对象签字确认,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的应当在检查记录表上如实注明。

        第十一条抽查结果的处理。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在完成“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在本局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依法做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并对处理结果进行公示。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

        第十二条本部门工作人员参加“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对不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局监督检查科负责对“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漯河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