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司法局“阳光党务”建设工作管理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阳光党务”建设工作,提高党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形成长效管理机制,保证各项党务工作及时、准确、有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信息公开制度
第二条 成立局“阳光党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党务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公开的内容,应严格按照《漯河市司法局2019年党务公开目录》,重点公开机构领导、机构设置、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等内容。
第三条 主要采取线上线下两种公开形式。 线上采用单位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线下采用党务公开栏、便民资料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第四条 各类党务信息产生后,应于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产生的20日内公开。
第五条 对拟公开的内容,相关工作责任人应及时填写《党务公开事项审核单》,提出拟公开的范围、方式和时限等,并报分管领导把关。
第六条 未列入党务公开目录,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党务信息,党员干部可根据自身需要向“阳光党务”办公室提出申请,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定,按照一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七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阳光党务”办公室提出公开党务信息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原则上应当进行公开,但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信息除外。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第九条 依申请公开的办理:
(一)“阳光党务”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
(二)对申请的事项,可以公开的,应在作出公开决定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 “阳光党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不定期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的形式是否注重实效,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有序,公开的时限是否及时到位,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是否及时整改和反馈。
第十一条 党务公开内容发现失实的,必须立即更正,并作出说明。对不按规定公开或弄虚作假的,要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党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监督电话:0395-2967167,地址:嵩山路605号,邮箱:462000。
第二章 工作例会制度
第十三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阳光党务”建设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必须严格执行工作例会制度。
第十四条 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阳光党务”工作例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五条 工作例会成员由局党组成员、局机关党委委员、党支部书记组成,局机关党委为例会牵头部门。例会原则上以组成人员为主,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例会。
第十六条 各个成员汇报本月工作,交流经验做法,提交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和困难,研究部署下步工作。
第十七条 工作例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上级党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总结工作开展情况,交流经验做法,提交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和困难;
(三)分析研究党建工作形势,制定有关措施,安排部署下一阶段“阳光党务”建设重要工作;
第十八条 会前要认真准备,会后要贯彻落实会议决定事项。
第十九条 会议内容必要时可以简报形式印发。
第三章 学习教育制度
第二十条 为建设学习型机关,不断提高局机关干部职工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努力培养一支爱学习、善学习、会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队伍,更好地履行保障司法行政的重要职责,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和完善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党组中心组学习:
(一)学习时间:正常情况下每季度召开一次中心组理论学习会议,每次学习时间不得少于半天。上级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组织学习。
(二)参学成员:局领导班子成员、在职副调研员、后备干部。
(三)学习的主要内容:
1.政治理论;
2.相关政策法规;
3.省、市重大会议精神及领导讲话;
4.有关业务知识。
(四)学习的组织实施:由书记主持或授权其他党组成员主持,根据学习的有关情况,会前与会人员应认真准备发言提纲,会中认真开展学习讨论,会后贯彻落实,确保会议质量。
第二十二条 干部日常学习:
(一)自学。自学是机关干部学习的重要形式,每位干部职工要结合工作实际,查缺补漏,养成自学习惯,机关党委、政治部适时检查自学情况,抽查学习笔记。科级及以下干部要将“公务员网络培训”作为年度自学的重点内容和必修课。
(二)集中学习。每周五下午为机关干部职工集中学习时间,由机关各支部负责组织,学习内容结合实际有计划地安排。集中学习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因工作和特殊情况请假的,按审批权限实行请销假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专题学习培训:
(一)采取主题报告、专题讲座、专家辅导、讲党课、交流座谈、观摩观看、网络培训等形式,拓展学习内容,丰富学习形式。
(二)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万名党员进课堂”、文明创建等上级和相关单位或部门的学习培训。
(三)对优秀公务员、业务骨干,单位视工作需要,优先推荐参与外出和专题学习培训,费用按规定予以报销。
第二十四条 考核措施:
建立学习考勤、考核制度。每半年集中检查一次读书笔记和心得体会文章,年终将学习出勤和学习效果纳入个人考核。凡机关干部撰写的与业务有关的宣传文章或心得体会被新闻媒体(含报刊和网络)采用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表彰。
第四章 建设宣传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为加快推动“阳光党务”建设,做好“阳光党务”工作的宣传,扩大影响,提高干部职工的知晓率和参与工作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结合局工作实际,特制定该制度。
第二十六条 在单位显着位置开设“阳光党务”宣传专栏,及时更新工作进展情况、有效措施、工作成效、先进经验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在办公场所展示“阳光党务”宣传标语,营造宣传氛围。
第二十八条 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开设“阳光党务”建设专栏,实时更新工作文件通知、工作动态、工作简报,营造良好的网络舆论氛围。
第二十九条 在网络和单位显着位置公开权责清单、权力运行流程图及办事指南,方便群众查阅和办事。
第三十条 宣传内容由局机关相关科室提供,政治部宣传教育科负责做好宣传。
第五章 督导检查制度
第三十一条 为建立健全“阳光党务”工作体系,强化党务工作督促和检查,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司法行政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督导检查制度。
第三十二条 权力运行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科室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督查结合起来,努力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第三十三条 督导检查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三十四条 “阳光党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我局党务督导检查工作。相关科室履行各自的监督职能,形成监督工作合力。
第三十五条 督查的对象是局机关各党支部、党员干部。
第三十六条 督查的内容是行政权力的运行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落实情况,推行党务政务公开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 督查方式:
(一)社会监督。在漯河司法行政网公布举报电话,局办公楼设置举报箱,接受群众对工作人员执法行为、工作纪律、服务态度的批评、建议、投诉、控告、检举等;以函询方式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全市司法行政工作职能作用发挥提出具体意见、建议;
(二)定点监督。依照权责清单,对照梳理的廉政风险点开展监督;
(三)重点监督。突出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监督,对“窗口受理、后台办理”等规避监督的环节开展监督。
第三十八条 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科室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
第三十九条 各项督查工作实施后,局“阳光党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以记录、通报、总结等方式形成文字报告,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或公示。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依规问责。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