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机关
漯河市人民政府统一管辖漯河市范围内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各市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行政复议机构
漯河市司法局作为漯河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具体承办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
地址:漯河市源汇区嵩山路605号
电话:0395-2967136
二、行政复议申请范围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行政复议申请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四、申请行政复议应提交的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如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复印件);
(三)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四)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如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其他证明自己主张的有关证据材料;
(六)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还需提供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
(一)现场递交方式。地址:漯河市源汇区嵩山路 605号漯河市司法局101办公室。
(二)邮寄方式。邮寄地址:漯河市源汇区嵩山路 605号, 收件人:漯河市司法局,电话:0395-2967136。
(三)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电子版发送至邮箱lhfyslzx@126.com。网上申请行政复议的受理时间从行政复议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回复确认之日开始计算。
六、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
(一)审查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1.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受理。
2.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对符合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4.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二)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受理的,应及时通知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可以申请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案件相关材料。
(三)审理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四)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需要现场勘验、鉴定的,现场勘验、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中止案件审查的,中止期限不计入行政复议审查期限。
附件:行政复议流程图.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