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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理解民法典中的居住权
        发布时间::2020-08-25 来源:本站 浏览:22515

        “律师说法”是漯河市司法局、漯河市总工会、漯河市广播电视台、漯河市律师协会联合推出的一档大型法律服务类栏目,旨在搭建司法行政与人民群众的沟通桥梁,为有需求的百姓提供便捷、畅通的法律服务,实现法律服务全覆盖。

        “律师说法”栏目(AM1251 FM106.7)以平民视角,聚焦法治动态,关注民生热点,用专业的视角剖析案例背后的法理与情理,着力打造百姓身边的法律智囊团。全市多名经验丰富的律师通过一个个真实的案例,为大家剖析法律案例,介绍法律知识,解答法律疑难。

        问:立法的根基是社会需求,民法典设定居住权目的是什么?

        答:民法典本质上是私法领域宪法的体现。民法典物权编专门规定居住权,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规定居住权是为了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实现对特定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为解决婚姻财产约定、公租房、以房养老、子女继承纠纷、离婚后居无定所等问题提供法律保障。

        问:居住权对买房、卖房、租房影响有多大?

        答:举例说明,很多父母将房产赠与子女时,希望能够在房屋上为自己设定稳定的居住权,若有居住权制度,双方只要到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即可,无须再约定。但在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增加居住权制度之前,司法实务中,当事人只能靠双方约定来落实这种意愿,假如子女把房子出卖并过户给第三人,前述约定就无法实现,老人将无房可住,而在有居住权制度下,无论房屋所有权是否转让,均不影响居住权的实现。

        问:很多离婚案件中,夫妻离婚后,为无住处的配偶设定居住权,如何从法律层面理解该现象?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第3款规定:“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该规定体现了居住权的人役权性质。

        比如“王某诉蔡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房屋认定为被告的个人财产,但原告王某离婚后没有住处,没有稳定收入来源,且身体健康状况不好,属于婚姻法规定的生活困难,法院判令其可继续在被告房屋中居住。这一作用在物权编中继续得到发挥。

        家庭成员和亲属间因为分家析产、共同生活等原因,甚至在长期为家庭提供服务或一起生活的非家庭成员之间,也可能产生居住权。这些亲属间的居住权的设定有利于维护家庭内的和谐,这也体现了家庭成员之间帮扶互助的美德。

        问:民法典“居住权”对租房纠纷有什么解决途径?

        答:不少房东会随着租住年限的增加要求涨房租,如果不同意就通过其他手段逼迫租客退租解除合同。居住权的制度设计有助于保护租客利益,民法典生效后,如果租客想要长期租房,可以与房东额外签订居住权合同,设立与租赁年限同等时间的居住权。这样即便房东想涨租金解除租赁合同,但如果居住权期限未满,租赁合同解除后,房东也无法再次出租获利。

        问:居住权的设立是否应经过登记?如何设立居住权?

        答:民法典第368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也就是说,居住权是用益物权,是绝对权利。居住权人对房屋具有较强的管领力和支配力,能够基于物权请求权保护自己的权利。居住权可以通过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或者遗嘱方式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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