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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妻子患癌,丈夫嫌药太贵不愿掏钱 法院:夫妻之间有扶养义务,判令给付医疗费30万元
        发布时间::2019-09-12 来源:本站 浏览:3231

        花 卉 古 林

        妻子身患重症,丈夫称缺乏承担高昂药费的能力,试图放弃治疗。无奈之下,她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了法庭,请求立即支付医疗费30万元。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扶养费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被告武某对原告肖某应尽夫妻扶养义务,立即给付医疗费30万元。

        妻子患癌治病花了60万

        2013年,肖某与武某相识并登记结婚,很快迎来了爱情的结晶。为了让妻儿有更好的生活,武某与肖某商量贷款购买了两辆货车,挂靠物流公司经营货物运输。肖某则在家料理家务、照顾小孩。两口子日子过得倒也安逸踏实。

        2017年初夏,肖某突然开始咳嗽、发烧,到医院检查为肺癌。尽管一时难以接受,但肖某并未放弃自己,她辗转上海、北京等地寻求治疗。2017年8月,肖某在医生的建议下开始服用克唑替尼靶向药。为了维持生命,她一直坚持服用靶向药,但昂贵的药费对这个家庭来说是个很大的负担。肖某花光了自己婚前自有资金,并向亲友借钱购置药物,医疗、购药费用近60万元。

        为医药费夫妻对簿公堂

        肖某生病期间,由武某护理和照料。但长期看不到未来,武某和肖某的家人之间产生巨大的矛盾,双方对肖某的治疗方案形成分歧。武某认为自己能力有限,无法承担肖某的药费。肖某的家人看着她躺在病床上,满是不甘,希望武某能支持肖某继续治疗。

        为了让丈夫履行义务,长期住院治疗的肖某将丈夫诉至海安市人民法院,并委托妹妹作为代理人。请求判令武某履行夫妻扶助义务,立即支付医疗费30万元。

        诉讼过程中,因治疗需要,肖某申请先予执行,请求武某先行给付10万元,并提供了担保。法院审核后依法作出先予执行裁定,并移送执行。武某不服裁定,向法院申请复议。法院审核后,作出复议决定书,驳回武某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武某向朋友借了钱,全额缴纳先予执行款,法院依法转交给肖某。

        审理中,武某辩称,自己与肖某婚姻存续期间贷款购车,尚有大量贷款未还,此外还有老人和小孩需要抚养,为了生活和经营需要,已开设了多张透支卡用于资金周转,难以筹集30万元。病情好转的原因有很多,肖某病情有好转并不表示是服用了克唑替尼的结果,对其要求购买靶向药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认为即使服用昂贵的药,也无法保证肖某能活多久。

        法院判决:首要是救人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间相互扶养是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法定义务。武某与肖某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夫妻间感情稳定,应该履行相应义务。肖某患病期间倾尽所有,积极治疗,武某在这特殊时期应以治病救人为首要任务,无论人力还是物力上都应尽全力予以配合、支持。结合肖某现阶段的情况,可以通过服用具有极强针对性的靶向药治疗,肖某和其家人都未放弃,武某没有不积极支持治疗之理。对于武某辩称基于家庭生活和经营实际,其经济能力有限,但相对于救护肖某的生命而言,法院不予采信。况且,肖某是在已经花费近60万元的情况下,就后续治疗所需费用向武某提出给付30万元的要求。

        对于使用靶向药的必要性、合理性,不仅有医院相关医嘱为依据,而且经过肖某治疗过程中的相关检验,其病情好转、生命延续就是最好的回答。对肖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被告武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连线法官■

        遗弃家庭成员,还可能被追究刑责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的基本的生活单位,担负着养老育幼、供养家庭中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员的职能。家庭成员之间的扶养、抚养和赡养,不仅是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定的义务。”该案二审合议庭审判长曹璐介绍说,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将夫妻间相濡以沫的道德要求上升为具体的法律规定,要求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对有残疾、患有重病、经济困难的配偶,必须主动承担起扶助供养的责任。本案中,原告肖某身患重病,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确需家人扶养。作为丈夫,武某应依法承担扶养义务。

        “此外,我国婚姻法还严禁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如果夫妻一方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有扶养义务的配偶拒绝扶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曹璐提醒,家庭成员之间要互相关心,特别是夫妻之间要恩爱、相互体贴,共同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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