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7-07 浏览量:1234次
漯河市水利局
关于印发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
“双公示”工作制度的通知
漯水发〔2020〕122号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精神,市水利局进一步规范和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推动“双公示”信息全面归集、及时报送、依法公开,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双公示”工作制度。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建立公示目录,做到责任到人、具体到事、安排到位,扎实推进落实。
(二)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必须做到规范、完整、清晰地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坚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公示原则。及时在“漯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调监管系统-河南)”等相关系统平台和网站进行公示,同时,确保公示信息准确、合法、无遗漏。
二、组织机构
按照“责任到人,具体到事,安排到位”的要求,为进一步明确“双公示”工作职责、工作标准和具体内容,规范信息公开流程,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成立以分管领导为工作负责人,相关业务科室长为成员的“双公示”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双公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任务落实,水政水资源管理科负责“双公示”日常工作。
三、建立考核机制
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将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列为机关年度考核指标和考核依据,对相关科室进行考核,推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类信息公开工作。
四、工作内容及科室职责分工
(一)“双公示”内容及标准
1.行政许可:应公示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审批部门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相关信息。
2.行政处罚:应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救济渠道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科室职责分工
1.行政许可信息
牵头科室:水政水资源管理科;责任科室:建设管理与安全监督科、规划计划与农村水利科、河长制工作科、水旱灾害防御科
2.行政处罚信息
牵头科室:水政水资源管理科;责任科室:水政监察支队
3、水利局门户网站“双公示”专栏
牵头科室:局办公室;责任单位:水利通讯信息中心
五、信息报送方式
各科室要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将信息录入相关系统平台和网站,并报送至水政水资源管理科,由水政水资源管理科统一汇总报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尹建 15290725169
附件:漯河市水利局“双公示”工作联系人员名单
漯河市水利局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漯河市水利局“双公示”工作联系人员名单
序号 | 科室 | 联系人 | 手机 | 备注 |
1 | 局办公室 | 赵 尚 | 17838080090 | |
2 | 水政水资源管理科 | 尹 建 | 15290725169 | |
3 | 建设管理与安全监督科 | 张海峰 | 13939593176 | |
4 | 规划计划与农村水利科 | 王 兵 | 15039586968 | |
5 | 河长制工作科 | 贺启明 | 18639529250 | |
6 | 水旱灾害防御科 | 赵海涛 | 13733976759 | |
7 | 水政监察支队 | 吴春晖 | 13903950326 | |
8 | 水利通讯信息中心 | 刘 磊 | 15939558019 |
2020.122漯河市水利局关于印发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双公示”工作制度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