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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漯河市水利局 一次性告知制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07-07 浏览量:1083次


        为推进政务公开,方便服务对象办理相关业务,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结合我局办理审批事项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服务对象到我局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材料、手续等全部内容或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所有干部职工。

        第三条  经办人员对服务对象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

        第四条  经办人员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必须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符合有关规定条件能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法定条件、未按规定程序和受理要求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办理程序、受理要求等;对服务对象所咨询的事项,应一次性清楚地告知咨询事项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所需资料、有关手续等;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或咨询的事项不属于我局业务职责范围的,要尽可能告知对方负责承办的单位、具体工作地点等。

        第五条  非经办人员的责任,服务对象按照要求补齐材料、手续后,经办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办理;如补交的材料或补办的手续仍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的,或根据服务对象实际情况需要变更或增加新的材料和手续的,经办人员应再次告知,并就新增事项和要求作好解释工作。

        第六条  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涉及多个科室和单位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员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以不清楚为由不履行告知义务。

        第七条  经办人员在向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时,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告知形式。 

        第八条  工作人员被投诉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经查属实的,按有关责任追究规定处理。

         

         

         

                                   2019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