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9-01 浏览量:1130次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工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认真查处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行为,强化权力运行部门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使行政权力过错责任追究,是指本局对行使职权时,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纪依法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责任人。
第四条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开、权责一致、惩教结合、法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五条 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一)责任人在受理、告知、审查、批准(决定)、执行等个人办理环节中违反行权依据、规定、程序,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错误行权的;
(二)责任人在调查、核查、审议、复议等集体决策环节中违规违纪,导致决定失误的;
(三)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未公开公示的;
(四)责任人不尽责,导致行权事项超越制度规定时限办结的;
(五)责任人在行权过程中有索要或者收受当事人及其亲属财物、接收宴请、礼品或者让其代支其他费用等以权谋私行为的;
(六)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七)涉及多部门协办事项,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它部门的;
(八)责任人因其他违反制度规定,导致错误行权的。
第六条 责任主体认定:
(一)承办人直接做出错误决定,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错误行权,追究承办人责任;承办人提出意见或方案有错误,审查人、批准人未予以纠正,导致行权错误,承办人员负直接责任,审查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审查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权错误,审查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查人的正确意见,导致行权错误,批准人承担直接责任。
(二)集体决策环节中经集体讨论做出的错误决定,集体决定的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相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两人以上共同行权的造成行权错误,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集体决策的正确意见,导致行权错误,批准人承担直接责任;集体决策中因个人违规违纪造成行权错误的,违规违纪人承担责任;应进行集体决策而未进行集体决策,导致行权错误的,由该项行权批准人承担责任。
(三)不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的,按情节追究重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承办人责任;
(四)责任人在行权过程中存在收受申请人(处罚相对人)财物,导致行权错误,行权责任人承担责任。
(五)责任人不按规定时限办理,按造成延时原因,依环节拖延程度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六)其他违规违纪过错行为,按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七条 责任追究:
有关责任人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情节较轻的,由市纪委监委派驻第十六纪检监察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取消年度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对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由市纪委监委派驻第十六纪检监察组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第九条 做出决定前,应当听取被追究责任人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条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追究责任的,问责部门报主管领导签批后作出不予追究责任决定。
第十一条 市纪委监委派驻第十六纪检监察组责任追究意见报经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2019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