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2-09 浏览量:13492次
漯河市2021年度水利领域“双随机、一公开”
跨部门联合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豫政〔2019〕22 号)精神,全面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完善协同监管机制,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着力推行部门联合抽查常态化,整合监管资源,统筹执法力量,减少对企业对头多层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深入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升级向高端高效高质量发展,有效维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大力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监管。严格执法法律法规,依据权责清单落实监管责任,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和内容,推进部门联合监管制度化、规范化。
(二)公正高效原则。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统一组织、分工合作、协同推进,有效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不断提升监管效能。
(三)公开透明原则。坚持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责一致、机会均等、规则平等。
三、抽查任务
(一)选择抽查时间
2021年12月17日至2021年12月24日
(二)明确范围比例
在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取用地下水管理户日常监管双随机抽查应用系统登记的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查询梳理和汇总,联合抽查比例为10%。
(三)确定抽查方式和内容
1.抽查方式
抽查部门采取听取汇报、实地核查和查看资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检查人员应当填写“一企一表”,并由被检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确认;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的应当在“一企一表”上如实记录。
2.抽查内容
漯河市水利局:是否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取水;是否按照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并按批准的用途取水;是否按照要求安装计量设施,并正常运行;是否如实提供取用水有关情况,并配合监督检查;是否及时、准确将取水量信息上传水资源税管理系统,并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税;取用水户档案管理情况。
漯河市市场监管局: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四)强化结果运用
1.结果公示。检查结果分为以下10 种,分别是: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合格、不合格。检查人员根据检查情况,按照《漯河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要求,认定检查结果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于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分别录入省工作平台。
2.结果运用。部门联合监管中查处的违法行为和突出问题,要坚决做到公示到位、处罚到位、整改到位、惩戒到位。对抽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要依法采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立案调查等后续处理措施,防止监管脱节。进行一般性行政处罚的,要将行政处罚信息录入、导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协同监管平台,由协同监管平台归集后,自动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进行公示。
四、组织实施
(一)部署阶段(12月13日-12月16日):由市水利局牵头,建立组织、制定机制、细化方案,确定抽查内容和事项清单,随机抽取检查人员、检查对象。
(二)实施阶段(12月17日-12月24日):严格对照抽查内容清单,根据确定的抽查对象,履行告知程序,加强业务培训,组织现场联合检查,及时在相关媒介公示检查结果,按要求填写《跨部门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附件1),及时将检查结果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河南)上传信息。
(三)总结阶段(12月27日-12月30日):对“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监管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系统梳理工作亮点和作法,认真查找工作短板和不足,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项总结报告,填写《跨部门联合抽查汇总表》(附件2),上报联合抽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漯河市水利领域跨部门联合抽查工作领导小组,市水利局分管领导为组长,市市场监管局分管领导为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管理科负责人为办公室主任,市市场监管局业务科室科长为副主任。市市场监管局确定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工作联络、信息汇集和上报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作。联合抽查部门要按照抽查组的工作安排,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切实提高抽查效能,确保联合抽查有序开展。
(三)加强工作保障。市水利领域跨部门联合抽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联合抽查计划任务,合理安排时间,统筹推进抽查工作;同时做好车辆、经费保障与被检查对象联系等相关事宜,确保抽查任务按时高效完成。
(四)加强监管服务。在联合抽查工作中,抽查部门要注重服务与监管相统一,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要廉政执法,依法行政,切实增强检查活动的集约性、简便性与有效性,避免增加企业负担。同时要增强服务意识,把上门检查与上门服务有机结合起来,主动接受企业咨询,为企业解疑答惑。
(五)认真总结经验。抽查组在抽查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与联合抽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汇报沟通。抽查结束后,及时将《联合抽查记录表》、《联合抽查统计表》、《联合抽查汇总表》报联合抽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要认真总结抽查工作经验,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双随机、一公开”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信息表
2.联合抽查统计表
3.联合抽查汇总表
4.联合抽查记录表
2021年12月9日
附件1
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信息表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单位 | 职务 | 手机号 | 执法证号 | 备注 |
1 | 尹 建 | 男 | 漯河市水利局 | 15290725169 | 16110018028 | ||
2 | 李军召 | 男 | 漯河市市场监管局 | 18623951967 | |||
3 | 田 瑛 | 男 | 漯河市节约用水服务中心 | 15239593959 | 16110018051 | ||
4 |
附件2
2021年度水利领域“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抽查统计表
抽取 序号 | 企业 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注册号 | 法定 代表人 | 地址 | 电话 | 管辖 单位 | 登记 单位 | 检查 人员 | 抽查 结果 | 处理 结果 | 是否 公示 |
1 | ||||||||||||
2 | ||||||||||||
3 |
附件3
2021年度水利领域“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抽查汇总表
单位 | 抽查户数 | 抽查结果 | 处理结果 | |||||||||||
未 发 现 问 题 | 未按规定公示 应当公示的信 息
| 公示信息 隐瞒真实 情况、弄虚 作假
| 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发现 问题 已责 令改 正
| 不配 合检 查情 节严 重
| 未发现开 展本次抽 查涉及的 经营活动
| 发现 问题 待后 续处 理
| 责 令 改 正
| 立 案 查 处
| 函告 许可 部门
| 移送 司法 机关
| 列入 异常 名录
| ||
1 | ||||||||||||||
2 | ||||||||||||||
3 |
漯河市2021年度水利领域“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抽查记录表
抽查信息 | 计划编号 | 41110020211074 | 计划名称 | 漯河市2021年度水利 领域"双随机、一公开" 部门联合抽查 | |||
任务编号 | 411100202112231001 | 任务名称 | 2021年度水利领域"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 | ||||
抽查执法人员信息 | 姓 名 | 单位及职务 | 执法证件编号 | ||||
尹 建 | 漯河市水利局 | 16110018028 | |||||
李军召 | 漯河市市场监管局 | ||||||
田 瑛 | 漯河市节约用水服务中心 | 16110018051 | |||||
主体基本 信息 | 主体名称 | 漯河银鸽特种纸有限公司 | |||||
主体地址 | 漯河经济开发区中山路银鸽第二生产基地 | ||||||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100790607279N | ||||||
负责人 | 李 军 | 电 话 | |||||
配合抽查 | □配合 □拒绝进入场地 □拒绝提供材料 □拒绝核查记录签字 □住所无法联系无人签字 | ||||||
检查单位 | 检查事项 | 检查 结果 | 备注 | ||||
漯河市 水利局 | 是否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取水 | ||||||
是否按照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并按批准的用途取水 | |||||||
是否按照要求安装计量设施,并正常运行 | |||||||
是否如实提供取用水有关情况,并配合监督检查 | |||||||
是否及时、准确将取水量信息上传水资源税管理系统,并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税 | |||||||
取用水户档案管理情况 | |||||||
漯河市 市场 监管局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
抽查结果 | 图片、视频 、音频文件 | ||||||
抽查情况 | |||||||
处理意见 | |||||||
抽查单位 | 漯河市水利局 漯河市市场监管局 | 抽查日期 | |||||
抽查执法人员(签字) | 被抽查主体负责人签字(盖章) |
说明:(1)检查结果栏填写相应编号:1.未发现问题2.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3.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4.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5.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6.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7.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8.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9.合格10.不合格(2)备注栏可填写检查过程中责令停止违法与督促整改等相关情况。(3)检查对象为非市场主体时,相关数据项可根据工作实际作相应调整。
2021年度水利领域“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工作实施方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