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0-10 浏览量:185次
各县区水利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服务中心、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西城区乡村振兴指挥部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发展,根据《河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权责清单调整事项的通知》(豫水政〔2020〕14号)、《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河南省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豫发〔2021〕21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进一步下放和规范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水许可审批权限下放
根据《河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将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下的地下水、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下的河道取水(不含从省管水利工程取水)审批权限下放至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程序
根据《河南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的通知》(豫水办政资〔2018〕47号)、《河南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取水许可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豫水办资〔2019〕36号)和《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权责清单调整事项的通知》(豫水政〔2020〕14号)要求,生产建设项目单位年取地表水5万立方米、地下水3万立方米以下,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或者第三方用水无影响的(地热水、矿泉水、地温空调等特殊用水,以及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非应急供水除外)申请办理取水许可的,只需填报《简表》,由承办科(股)室审核后,办理取水许可证。
三、有关要求
(一)认真组织做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优化事项审批流程,明晰办事指南,切实加强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能,确保下放的行政审批权力落地落实。
(二)严格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加强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防止监管缺位。
(三)严格按照《水法》《行政许可法》《河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要求开展取水许可审批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严格规范许可行为,确保取水许可审批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2022年10月10日
(漯水发〔2022〕121号)关于落实“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下放和规范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