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生态环境局 - 关于2022年3月1日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 36500365体育在线投注_手机365体育网站经常打不开_365cam浏览器下载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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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22年3月1日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作者:环评科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01 09:43:16   阅读数:7982

        关于202231日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环评科。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电话:0395-2123267     通讯地址:漯河市泰山北路59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公示内容

        序号

        项目名称

        环评

        类别

        环评

        机构

        建设

        地点

        建设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漯河市康生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医疗废物扩建项目

        报告书

        漯河锦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漯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漯上路与华电大道交叉口东100m路北

         

         

        本项目利用原厂址内现有厂房,总投资300万元,本次扩建启动厂区现有5t/d备用医疗废物高温蒸汽消毒生产线,并新建18 t/d高温蒸汽消毒线作为应急备用,新建生产线处理工艺与现有项目一致;建成后全厂医疗废物处理能力达到10t/d

        1.废水:本项目扩建后厂区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转运车及废物周转箱清洗废水、高温蒸煮消毒后的冷凝废水、灭菌车间地面清洗废水、喷淋废水、初期雨水,食堂餐饮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和其他生活污水一起由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厂区总排口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初期雨水通过雨水分流装置收集后,和生产废水集中收集后一起进入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后出水水质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1冲厕及车辆冲洗指标、《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预处理标准(其中限定粪大肠菌群数500MPN/L、肠道致病菌不得检出、肠道病毒不得检出、COD150mg/L、氨氮25mg/L、总磷4mg/L、总余氯0.5mg/L)、漯河经济技术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收水标准,处理达标后大部分尾水厂区回用,少部分的尾水和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一起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漯河经济技术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再处理,最终后入黑河。

        2.废气:项目运营过程产生的废气主要为进料、高温蒸汽灭菌废气(通蒸汽、消毒、泄压、干燥、破碎)、出料等环节产生的恶臭、颗粒物、VOCS,污水处理站排放的恶臭,危废贮存库、医疗废物冷库及医疗废物卸料暂存区、周转箱清洗及暂存区恶臭,食堂油烟,其中有机废气、颗粒物及恶臭集中收集后经喷淋+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RCO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达标外排,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达标外排

        3.噪声本次扩建项目噪声污染源主要为高温蒸汽处理设备、周转箱自动清洗机、 循环水泵、 破碎机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噪声源强为65~90d(A);评价建议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离、泵类及风机安装隔声罩等降噪措施后,经距离衰减预测厂界噪声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的要求,项目建设对周围声环境质量影响不大。

        4.固废本项目运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灭菌处理后的医疗废物、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废气过滤吸附装置更换下来的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和废滤芯、职工生活垃圾,灭菌后的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及时清运至漯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焚烧处置,不随意占用土地作垃圾堆放点;污水处理站污泥、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和废滤芯为危险废物,经厂区危险废物贮存仓库暂存后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固废在落实各项评价建议措施前提下,均得到合理处置,不外排。

        建设单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4号)要求,采取网上公示、报纸公示等方式开展公众参与活动,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的表示异议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