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2年12月22日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环评科。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电话:0395-2123267 通讯地址:漯河市泰山北路59号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公示内容
序号 | 项目名称 | 环评 类别 | 环评 机构 | 建设 地点 | 建设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河南常安制药有限公司恒康原料药及中间体项目 | 报告书 | 河南省科悦环境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 舞阳县产业集聚区医药产业园人民路与创业路东南侧 | 项目为新建,计划总投资54424万元,该项目占地约150亩,主要产品包括8种原料药和 6 种医药中间体,产品规模为1395t/a(其中原料药1040t/a,医药中间体 355t/a)。规划建设8栋标准化厂房,1栋研发楼,1栋综合楼,1栋控制室,停车区、生产辅助区及仓储区等,并配套建设给排水、供电等公用设施和环保、消防、绿化等设施。其中5座标准化厂房为本项目使用(部分生产车间预留二期生产空间),另外3座标准化厂房预留二期使用。 | 1、废水:项目废水主要为工艺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地面清洁废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蒸汽冷凝水、超纯水制备产生的浓水、废气处理过程产生的喷淋废水和生活污水等。 本项目按照“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分类处理”的原则设计厂内污水处理系统。针对高盐高COD废水,本项目采用“调节池+隔油气浮+芬顿氧化+混凝沉淀+三效蒸发”装置预处理后,排入厂区综合污水处理站进行进一步处理,预处理工艺设计规模为80m3/d。高盐低COD废水直接进入高盐高COD废水预处理工艺的三效蒸发装置进行预处理,处理后排入厂区综合污水处理站进行进一步处理。低盐高COD废水采用“调节池+隔油气浮+芬顿氧化+混凝沉淀”装置预处理后,排入厂区综合污水处理站进行进一步处理,预处理工艺设计规模为150m3/d。 本项目低盐低COD废水与预处理后的废水、生活污水直接进入厂区综合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后排放,污水处理站设计规模为1000m3/d,污水处理工艺采用“调节池+隔油气浮+混凝沉淀+水解酸化+二级A/O+芬顿氧化+混凝沉淀”工艺,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通过排污管网入舞阳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再处理后排入三里河。处理后废水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可以满足《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41756-2012)中表1标准B规定排放限值和舞阳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2、废气:项目废气主要来自工艺过程产生的工艺废气、罐区废气、危废暂存库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和分析化验室废气,其中①工艺及罐区含卤素废气采用“二级冷凝(一级冷凝采用7℃冷水,二级冷凝采用-30℃冷媒)+酸洗+碱洗+除雾+吸附+解吸+二级冷凝(一级冷凝采用7℃冷水,二级冷凝采用-30℃冷媒)”工艺处理,同时对于含颗粒物和氯化氢的废气分别采用滤芯(或高效空气过滤器)和二级降膜吸收工艺进行预除尘及氯化氢,处理达标后经30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的颗粒物、氯化氢、苯、苯系物、TVOC和NMHC排放浓度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在此基础上,颗粒物、TVOC和NMHC同时满足《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及《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豫环文[2020]86号)制药行业A级企业限值要求和《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甲醇、丙酮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限值要求;二氧化硫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苯乙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限值;甲苯、二氯甲烷、二乙胺、三乙胺、四氢呋喃、DMF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药建设项目》(HJ611-2011)多介质排放环境目标值。②工艺及罐区不含卤素废气采用“一级冷凝(采用7℃冷水)+酸洗+碱洗+除雾+RTO”工艺处理,同时对于含颗粒物的废气采用滤芯(或高效空气过滤器)进行预除尘,处理达标后经30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的颗粒物、氨气、苯、苯系物、TVOC和NMHC排放浓度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在此基础上,颗粒物、TVOC和NMHC同时满足《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及《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豫环文[2020]86号)制药行业A级企业限值要求和《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SO2和NOx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3燃烧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甲醇、丙酮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限值要求;硫酸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甲苯、二乙胺、四氢呋喃、DMF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药建设项目》(HJ611-2011)多介质排放环境目标值。③危废仓库废气经负压收集后送入“碱洗+除雾+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分析实验室废气经负压收集后送入“碱洗+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其中氨气、硫化氢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限值;NMHC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等文件要求限值。④污水处理站废气经收集后送入“碱洗+生物滴滤+碱洗”设施处理,处理达标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其中氨气、硫化氢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NMHC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在此基础上满足《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及《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豫环文[2020]86号)制药行业A级企业限值要求、《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等文件要求满足;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3、噪声:项目主要噪声源主要来自泵类、冷却塔及风机等设备噪声,评价提出对其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经预测,项目东、西、南厂界噪声贡献值可以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北厂界噪声贡献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要求。 4、固废: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包括废包装材料、脱色过滤单元产生的废渣、尾气冷凝产生的母液、淋洗过程产生的淋洗母液、离心过程产生的离心母液、蒸馏过程产生的蒸馏残液、分层过程产生的分层母液、污水处理站污泥和生活垃圾等。全厂危险废物暂存在厂区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理;一般固废在厂区一般固废暂存间暂存后外售或由厂家回收;生活垃圾运至产业集聚区生活垃圾中转站。 | 建设单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4号)要求,采取网上公示、报纸公示等方式开展公众参与活动,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的表示异议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