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告[2017]20号关于开展制药、氮肥、农药、印染、制革、有色金属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公告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公 告
2017年 第20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2017第45号令)、《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等要求,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即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制药、氮肥、农药、印染、制革、有色金属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和核发范围
1. 制药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范围为进一步加工化学药品制剂所需的原料药排污单位。《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对应的行业代码为271。
2. 氮肥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范围为生产合成氨和以合成氨为原料生产氮肥的排污单位。《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对应的行业代码为262。
3. 农药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范围为化学农药原药制造、化学农药中间体制造和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农药制造排污单位。《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对应的行业代码为263。
4. 印染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范围为含前处理、染色、印花工序的排污单位。《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对应的行业代码为17。
5. 制革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范围为含鞣制工序的制革加工排污单位。《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对应的行业代码为191。
6. 有色金属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包括铜冶炼、铅锌冶炼和铝冶炼三个行业,其中铜冶炼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范围为以原生矿或铜精矿为主要原料的铜冶炼排污单位;铅锌冶炼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范围为以铅精矿、锌精矿或铅锌混合精矿为主要原料的铅锌冶炼排污单位;铝冶炼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范围为以氧化铝为原料生产电解铝的排污单位。《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对应的行业代码为321。
二、申请和核发时限
上述申请范围内的企业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到具有核发权的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各相关企业取得新排污许可证后,原有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自行作废。从2018年1月1日起,上述行业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具有核发权限的环保部门于2017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本辖区内上述核发范围内制药、氮肥、农药、印染、制革、有色金属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三、核发机关
省环保厅负责全省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上述核发范围内实施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县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上述核发范围内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
四、申领程序
上述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详见环保部公告2017年 第53、54号),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众端网址:http://permit.mep.gov.cn)上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签署《承诺书》,并向具有核发权的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在规定期限内到核发机关申请排污许可证。
各地环保部门要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及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明确的许可事项和环境管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网址:http://10.102.36.1/permit/login.jsp)上审核企业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按程序核发全国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
各地环保部门和上述相关企业有关人员自行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众端网址:http://permit.mep.gov.cn)附件资料 “各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培训视频地址汇总” 中下载学习制药、氮肥、农药、印染、制革、有色金属行业申请填报和审核要点视频讲座内容。
2017年10月23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10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