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告[2018]13号关于开展陶瓷制品制造和再生有色金属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公告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公 告
2018年13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 第48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部令 第45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淀粉等6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规财〔2018〕26号)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陶瓷砖瓦工业》(HJ954-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HJ863.4-2018)等要求,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陶瓷制品制造及再生有色金属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和核发范围
1. 陶瓷制品制造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范围为年产卫生陶瓷150万件及以上、年产日用陶瓷250万件及以上的排污单位。《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相应的行业类别为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陶瓷制品制造307。
2. 再生有色金属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范围为再生铜、再生铝、再生铅及再生锌冶炼的排污单位。《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相应的行业类别为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常用有色金属冶炼321。
二、申请和核发时限
上述纳入申请和核发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到具有核发权限的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具有核发权限的环保部门于2018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本辖区内陶瓷制品制造和再生有色金属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本公告之后纳入申请和核发范围之内的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
各相关排污单位取得新版排污许可证后,原有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自行作废。
三、核发机关
省环保厅负责全省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上述核发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
四、申领程序
上述纳入申请和核发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陶瓷砖瓦工业》(HJ954-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HJ863.4-2018)有关规定和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网址:http://permit.mep.gov.cn,2018年10月17日起变更为http://permit.mee.gov.cn)网上申报,并向具有核发权限的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在规定期限内到核发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应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具有核发权限的环保部门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陶瓷砖瓦工业》(HJ954-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HJ863.4-2018)等要求明确的许可事项和环境管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网址:http://10.102.36.1/permit/login.jsp)上对排污单位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按程序核发全国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
2018年9月20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9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