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环办〔2017〕15号
漯河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转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备案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环境保护局(建设和环境保护局):
现将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备案管理的通知》(豫环文〔2017〕211号)转发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各县区环保局要安排专人负责,抓紧组织辖区内相关企业开展备案工作,参考目前掌握的辖区内涉及ODS的企业名单进行补充完善(见附表),督促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备案企业按时间节点补充完成上年度备案材料提交。在县区备案的企业的材料,请各县区环保局于2017年7月20日18时前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市固体废物和辐射监督监测管理中心,电子版发送至邮箱lhgf618@sina.com。
各县区环保局要于2017年7月份,组织对辖区内涉及消耗臭氧层物质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执法检查,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到位,检查情况请于2017年7月30日前报送至市固废和辐射监督监测管理中心,并配合好省环境监察总队于2017年8月份开展的专项执法检查活动。
联 系 人:张兵
联系电话:0395-2396618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备案管理的通知
2017年7月19日
漯河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7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