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环党字〔2017〕20号
各县区环保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漯河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违规违法干预插手环保业务记录和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4月12日
漯河市环境保护局
工作人员违规违法干预插手环保业务
记录和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深化党风廉政建设,有效防止领导干部干预、插手环保业务工作,促进环保部门依法行政,根据河南省环保厅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漯河市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局属各单位班子成员有关干预插手环保业务事宜,由局纪检部门按照本办法统一管理。
局属各单位其他人员、各县区环保部门的有关事宜,由所在单位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管理。
第三条 环保业务承办单位或者承办人员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工作,自觉抵制、主动避免各种干预、插手环保业务工作的行为。
第四条 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纪律,不得以私利为目的,用各种显性和隐性等手段,干预、插手环保业务,不得因为个人目的,以任何方式要求下级违反职责和程序处理业务工作,违反的将受到严厉追究。下列情形属于违规违法干预、插手环保业务工作行为:
(一)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在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行政审批、环境执法、政府采购等环保业务工作中下达无原则倾向性指示或者提出倾向性意见、使用偏离实际的自由裁量权等;
(二)以工作名义制发具有倾向性文件干预、插手环保业务工作的;
(三)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指定、暗示等方式推荐产品、厂家的;
(四)本人或者采用各种方式授意身边工作人员等为利益相关方请托、说情的;
(五)以利益为目的要求环保业务承办单位负责人或者承办人员私下会见利益相关方的;
(六)向利益相关方通风报信、泄露信息的;
(七)以其他方式违法干预、插手环保业务工作的。
第五条 对环保业务工作具有指导管理监督职能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依规履行指导、检查、督办等职责,提出纠正性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
第六条 环保业务承办单位及承办人员应当准确把握政务公开、合法咨询行为与干预、插手环保业务工作办理行为的区别,可以通过正当渠道实现咨询或者诉求的,应当告知其方法途径。
第七条 建立《干预插手环保业务办理行为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制度。环保业务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遇有干预、插手环保业务办理情况时,应本着对组织负责、对自己负责的原则,如实客观填写《报告表》。承办人员可以向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后将《报告表》报送纪检部门,也可以直接报送或邮送纪检部门,记录人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科室、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不得擅自隐瞒,要在第一时间将《报告表》一式两份报局分管领导和纪检部门。
第八条 纪检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协商有关科室、单位,审核认定干预、插手环保业务工作行为是否违规违法。认定违规违法干预、插手环保业务工作,有权管辖的,依纪依规调查处理;无权管辖的,根据情节向有管辖权的相关部门移交。
第九条 纪检部门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通报环保业务工作办理单位。
第十条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应当支持对违规违法干预、插手环保业务行为的登记报告工作,不得妨碍、限制、侵害登记报告人的合法权益。非因法定事由和程序,不得给予登记报告人员免职、调离、辞退等组织处理或者党政纪处分。
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和承办单位,应当对登记报告的相关情况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 对干预、插手环保业务行为不记录、不报告的,一经发现将同时严格追究承办人员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次不记录、不报告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给予纪律处分。由此引发违法违纪问题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并从重处理。
第十三条 对登记报告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或者授意上述行为的,从严从重处理。对利用登记报告诬告陷害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相关党政纪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纪检部门应将干预、插手环保业务工作的情况记入廉政档案,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干 预 插 手 环 保 业 务 报 告 表
(报送栏)
记录人 | 记录时间 | ||
单位及职务 | |||
干预插手环保 业务人员单位 及职务 | |||
干预插手环保 业务情况 |
(可另附页) | ||
备 注 |
干 预 插 手 环 保 业 务 报 告 表
(存根栏)
记录人 | 记录时间 | ||
单位及职务 | |||
干预插手环保 业务人员单位 及职务 | |||
干预插手环保 业务情况 |
(可另附页) | ||
备 注 |
漯河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4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