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环〔2017〕129号
漯河市环境保护局 漯河市公安局
关于印发2017年全市“环保执法风暴”
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环境保护局(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公安局(公安分局):
根据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统一安排部署,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研究制定了《2017年全市“环保执法风暴”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漯河市环境保护局 漯河市公安局
2017年6月30日
2017年全市“环保执法风暴”行动方案
为推动全市环境质量目标任务的完成,按照省、市领导严打环境违法犯罪指示精神和省环保厅、省公安厅联合印发的《2017年全市环保执法专项行动方案》(豫环文﹝2017﹞191号),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决定于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2017年“环保执法风暴”行动(以下简称“环保执法风暴”)。为确保活动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改善环境质量为中心,以助力打赢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为主线,以《环境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新法新规实施为抓手,深入开展“环保执法风暴”,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以实际行动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
(二)工作目标。通过深入开展打击 VOCS排放企业、涉气企业和涉水企业环境违法犯罪专项执法检查活动,集中力量“处罚一批、关停一批、拘留一批、移送司法一批”违法排污企事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解决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新闻媒体频繁曝光和各级领导密切关注”的突出环境问题,震摄一批违法排污者,不断强化其自觉违守环保法律法规的意识。
二、检查内容与执法要点
(一)重拳打击 VOCS环境违法行为。7月底前,根据《漯河市2017年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全面开展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农药、医药、塑料制品制造、汽车制造与维修、家具制造、工程机械、钢结构、卷材、包装印刷等 VOCS排放企业执法检查。重点检查 VOCS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是否完善,是否做到应收尽收集中治理;检查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超标排放或者偷排偷放;检查排污口设置是否规范。
对存在 VOCS废气收集处置不到位、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环保部门依法实施停产整治、行政处罚、按日连续处罚;对存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偷排偷放的,除环保部门依法实施停产整治、行政处罚、查封扣押外,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拘留;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二)重点打击涉气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各县区在全面强化废气排放企业执法监管、严打违法排污行为的同时,重点对钢铁、火电、水泥(含粉磨站)、焦化、有色金属冶炼、陶瓷、碳素、煤化工、玻璃、铝工业、铸造、耐材、砖瓦窑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行业企业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污染防治设施是否配套建设、运行是否正常,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是否存在偷排偷放,自动监测设施建设、联网、验收、运行是否到位,排污口设置是否规范,是否按要求持证排污等情况。
对存在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善、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环保部门依法实施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行政处罚、按日连续处罚;对存在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环保部门依法责令停产整治、行政处罚,拒不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拘留;对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尚不构成环境污染犯罪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环保部门依法实施停产整治、行政处罚、查封扣押外,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拘留;对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等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厉打击涉水企业环境违法行为。重点开展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毛皮制革、造纸、氮肥、农副食品加工、畜禽养殖、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电镀等行业企业,以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污染防治设施是否配套建设、运行是否正常,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是否存在暗管、渗坑偷排偷放, 自动监测设施建设、联网、验收、运行是否到位,排污口设置是否规范,是否按要求持证排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设置排污口和违法建设项目等情况。
对存在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善、废水超标排放的,环保部门依法实施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行政处罚、按日连续处罚;对存在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环保部门依法责令停产整治、行政处罚,拒不执行的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拘留;对存在利用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尚不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 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环保部门依法实施停产整治、行政处罚、查封扣押,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拘留;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存在的违法排污口和违法建设项目,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对涉嫌超标排放、倾倒、含铅、汞、镉、铬、砷、铊、锑污染物三倍以上等环境污染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厉打击化学危险品和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开展全市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企业、汽车维修与拆解业、电动车维修、油库和加油站等重点行业,全面摸清2014年1月1日以来上述企业危险废物产生、处置和规范化管理情况以及经营单位的经营情况,深入排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环境安全和监管隐患。通过此次专项行动,整顿、关停一批严重违法的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查处一批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切断非法转移、贩卖、处置危险废物利益链条,强化企业的环保守法意识,提升危险废物管理和执法水平。
三、方法步骤与时间安排
“环保执法风暴”自7月1日开始至11月30日结束,分为动员部署、集中执法、总结上报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1日至7月10日)。各县区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环保执法风暴”行动方案,于7月30日前将动员部署情况及牵头部门、主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和联系方式报市环保执法风暴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附件4)。期间,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利用12369环保热线、环保微信平台、媒体曝光事件、自动监控异常数据、前期日常检查发现等方面反映出来的违法线索,进行认真研究分析,梳理出重点打击违法企业线索台账,做到有的放矢。
(二)集中执法阶段(7月10日至11月20日)。各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要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专项执法检查队伍,依据环保部门前期排查发现的线索台账,结合本方案检查内容和《漯河市关于开展漯河市2017年度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要求,在开展日常巡查检查的基础上,于7月、9月、11月份分别开展不少于1次的“零点”执法行动,重点严查那些白天停产、夜间偷排偷放的“躲猫猫”企业,彻底打掉其违法排污“幻想”。8月与10月份,市环保局、市公安局要组织全市执法力量开展不少于1次的“交叉”执法活动,以打破“执法掣肘”的“痼疾”。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将建立月督查制度, 每月对各县区督查一遍,强力推动“环保执法风暴”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对执法检查发现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各级环保部门要坚决依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及配套办法等法律法规, 从严从快采取行政处罚、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信息公开等方式予以处理,坚决杜绝以改代罚、有案不查、立案不处等现象发生。对涉嫌适用行政拘留的,公安机关要同步介入、快速办结。对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两高司法解释”有关要求,及时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严禁以罚代刑。坚决做到违法问题不查处不放过、污染问题不解决不放过。
在集中执法中,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将定期不定期的对各县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对工作部署周密、开展有力、成效显着的,予以全市通报表扬;对工作开展不严不实、违法问题查处不力的,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对一些查处结果群众不满意、环境污染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的案件,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将联合实施挂牌督办,并建议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总结上报阶段(11月21日至11月30日)。“环保执法风暴”行动结束后,各县区要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回顾分析,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将取得的成果运用到日常环境监管中。各县区于11月30日前将“环保执法风暴”行动开展情况报告及《环境违法问题查处情况汇总表》(附件2)和《环境违法问题查处情况明细表》(附表3)报市环保执法风暴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确保此项的活动顺利开展,市环保局、市公安局成立环保执法风暴行动领导小组(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具体负责“环保执法风暴”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级环保、公安机关要高度此项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负总责、亲自抓,成立联合办公执法机构,制定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责任单位、工作任务、责任人员、时间节点,确保“专项行动”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二)强化宣传报道。充分利用新媒体和传统媒体,宣传“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承办单位应在门户网站上公开处罚情况;对环境违法行为性质恶劣的,特别是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或者实施行政拘留、挂牌督办和列入环保“黑名单”的,应在辖区内电视、报纸等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着力营造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高压态势和良好社会氛围。“专项行动”开展期间,各县区要实施不少于3次的媒体监督性报道,并保留相关资料备查。对发现的重大环境案件,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将组织市级主流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三)强化制度落实。各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全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信息抄报制度和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切实将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街接工作落到实处。市环保局、市公安局联合督查期间,将把上述制度机制的建设运转情况纳入重点督查范围。
(四)强化信息报送。执法信息报送分为“日调度报表”和“周分析报告”两类,“日调度报表”(附件2、3)每日17时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实行“零”报告制度。“周分析报告”每周五17时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内容包括本周工作取得成效、经验做法、存在不足、下步措施和建议等。同时,每月要上报工作简报1份。各县区要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及时、准确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对不能按时报送信息材料的,将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并纳入全市环境执法大练兵扣分项。
联系人: 市环保局 殷 昊 市公安局 王立群
联系电话:2936100 2115639
电子邮箱:lhsjczdzhs@163.com 386353916@qq.com
附件:1.市环保执法风暴行动领导小组
2. 环境违法问题查处情况汇总表
3. 环境违法问题查处情况明细表
4. 各县区工作联系人反馈表
附件1
漯河市环保执法风暴领导小组
组 长: 李新伟 市环保局局长
副组长: 效广林 市公安局副局长
陈德军 市环保局副局长
白鸿喜 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
成 员: 张国银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
陈天义 市环保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吕 涛 市环境监测中心(监控中心)工会主席
董恩才 市环境监察支队主任科员、副书记
洪世杰 市沙澧河水源保护区管理处主任
王希娟 市环境信息宣教中心主任
王 磊 市固体废物与辐射监督监测管理中心主任
罗耀军 市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白鸿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张国银、董恩才、王磊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王立群、乔志远、李守卫、丁克飞、殷昊同志为办公室成员。
附件2
环境违法问题查处情况汇总表
基本情况 | 典型案件类型 | ||||||||||||||||||||||||||||||||
地 市 | 当日出动执法人员数 | 累计出动执法人员数 | 当日检查企业数 | 累计检查企业数 | 当日检查存在问题企业数 | 累计存在问题企业数 | 当日调查取证数 | 累计调查取证数 | 当日立案数 | 累计立案数 | 当日下达处罚决定书数 | 累计下达处罚决定书数 | 当日罚款总额 | 累计罚款总额 | 当日按日连续处罚案件数 | 累计按日连续处罚案件数 | 当日移送公安受理案件数 | 累计移送公安受理案件数 | 当日实施行政拘留案件 | 累计实施行政拘留案件 | 当日涉嫌污染犯罪 | 累计涉嫌污染犯罪 | 当日查封扣押案件数 | 累计查封扣押案件数 | 当日限产停产企业数 | 累计限产停产企业数 | 当日关闭拆除企业数 | 累计关闭拆除企业数 | 其他 | ||||
案件数 | 人数 | 案件数 | 人数 | 案件数 | 人数 | 案件数 | 人数 | ||||||||||||||||||||||||||
备注:“其他”类为挂牌督办、列入环保“黑名单”等。
附件3
环境违法问题查处情况明细表
填报单位: 审核人: 填报人: 联系方式: 时间: 月 日
备注:1.“地址”填写至“乡镇、街道、工业园区”。 2.“违法类型”填写“A.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B.超标排污、C.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D.利用暗管、渗坑等排放污染物、E.篡改、伪造自动监控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F.违法收集、倾倒、处置危险废物、G.不符合产业政策、H.其他”。 3.“查处情况”填写“A.行政处罚、B.按日连续处罚、C.行政拘留、D.涉嫌污染犯罪、E.查封扣押、F.限产或停产、G.关闭拆除、H.挂牌督办、I.列入环保‘黑名单’、J.其他”。
附件4
各县区工作联系人反馈表
负责部门 | 主管领导 | 具体负责人 | |||||
姓名 | 办公电话 | 手机 | 姓名 | 办公电话 | 手机 | 邮箱 | |
环保局 | |||||||
公安局 |
漯河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