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环〔2015〕154号
漯河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加强大气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环境保护局(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市环境监察支队:
为进一步提升大气环境质量,确保重污染天气各项应急应对减排措施落到实处,根据《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的通知》(漯环办〔2015〕102号),《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动漯河市重污染天气Ⅱ级(橙色)预警应急响应的紧急通知》(漯政办明电〔2015〕27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大气重点污染源派驻环保执法人员实施驻厂监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大气重点污染源24小时驻厂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家企业至少明确两名环保执法人员作为辖区内大气重点排污单位驻厂环境监督员。其中,市属6家企业由市环境监察支队派驻执法人员驻厂监管。县(区)属14家企业由各县区环保局派驻环保监察人员驻厂监管。
二、驻厂监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检查企业执行环境法律法规情况,检查场区扬尘治理措施是否到位,物料原料堆场是否做到全覆盖,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或超总量,企业污染物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是否正常、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是否正常,企业限产停产是否到位等。对企业违法行为要立即提出处罚、整改建议并跟踪违法行为的整改落实情况。
驻厂监管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熟悉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企业生产现状、存在问题的原因。同时,要严格执行环境监察人员“六项禁令”和“十不准”,确保驻厂监管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市环境监察支队和各县区环保局驻厂监管人员名单纸质版(加盖公章)务必于12月14日17:00前报送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子版发送到电子信箱:luohedqb@163.com。
联系电话:2124049
附件:驻厂监管人员名单
201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