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环〔2015〕157号
漯河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和)环保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有关重点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排污许可证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豫环文〔2015〕124号)、《漯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5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漯环〔2015〕143号)等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为适应总量减排需要,规范排污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排污许可证发放与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重要意义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为基础,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时限、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做出规定,通过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实现强化环境管理、实施总量控制、促进环境质量改善的一项重要环境管理制度。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提高环境保护科学化、定量化管理水平,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改善环境质量,实现总量减排的有效措施。因此,全市环保系统和有关排污单位一定要切实提高对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排污许可证制度在我市得以顺利落实。
二、排污许可证核发有关要求
2015年10月份,我局下发了《漯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5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漯环〔2015〕143号),要求各县区环保部门通知并督促辖区内列入该文件的所有排污企业,按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排污许可证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豫环文〔2015〕124号)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现重申,凡列入漯环〔2015〕143号文件中明确的2015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中的所有排污企业,务必于2015年12月31日前,按照排污许可证分级管理权限,分别向省、市、县(区)环保部门申领排污证。各县区环保部门负责再次书面通知辖区内列入2015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污企业,按要求时限办理排污许可证。逾期未办理的,各县区环保部门要根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视情况给予处罚、限期治理、停产等处理。
各县区环保部门日常核发排污许可证情况应于每月末向市环保局总量控制科登记备案。
2015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