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环〔2015〕169号
漯河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加强机动车环境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环境保护局(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漯河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按照《环保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145号)、《环保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87号)、《环保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13〕3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环境管理的通知》(豫环办〔2015〕83号)要求,就我市加强机动车环境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
(一)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环检机构”)应严格按照《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环发〔2009〕145号)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环境管理的通知》(豫环办〔2015〕8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5〕15号)、《加快在用机动车尾气排放机构资质委托的通知》(豫环办〔2015〕95号)要求,办理环保检验资质委托申请、资质续延、变更备案和终止申请等手续。依批准公示的经营范围,依法依规开展业务,业务活动中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
(二)环检机构必须依法取得河南省环保厅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资质,方可从事机动车环保检测工作。环保检测时必须严格按照委托的业务范围、检验类别、有效期限开展机动车环保检测,同时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对未依法取得委托资质,擅自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的,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要求,推进国家、省、市三级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建设。各环检机构应按照要求预留机动车检验数据接口,并按照公布的统一数据格式实现监测数据信息与省、市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联网。
(四)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检验监督管理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技术设备和人员,依法对辖区内环检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市环保局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各县区以及环检机构进行监督抽查。
(五)对未按环保检测规程和规范进行检测、超范围检测、检测数据作假、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环检机构,县区环保局要及时报告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将提请省环保厅暂停或吊销其环保检验资质,对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六)各县区环保局对已取得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资质的环保检测机构加强沟通协调,强化监督管理,保障环保检测的正常开展。
二、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
(一)依据《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及排放限值》(GB18285-2005)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的要求,我市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采用简易工况法、双怠速法、加载减速法和自由加速法,具体测量方法和排放限值严格按照《河南省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及排放限值》(2015年第1号公告)执行。
(二)市环保局将依据法律、法规开展机动车环保监督抽测,包括对停放地和道路车辆抽测。抽测方法应采用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规定的方法。并结合采用遥感等方法筛选高排放车辆,会同公安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开展对高排放车辆的治理工作。
(三)从事机动车环保检验的人员,应具备《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环发〔2005〕15号)要求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并依法参加省环保厅组织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
(一)新购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程序
新购置机动车注册登记前,机动车所有者在拟注册登记地申请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人员依据环保达标查询系统查询结果,在申请者提供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以及机动车购置发票等证明材料后,向申请者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环保免检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程序
从2016年1月1日起,参照公安部门有关机动车免检制度,试行6年以内(不含6年)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环保免检制度。对注册登记地在我市的6年以内(不含6年)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在申领或更换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时,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首次注册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后,可以直接向环保部门或环保部门委托的机动车检测机构申请领取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无需进行机动车环保检测或提供机动车环保检验报告单。但上述车辆存在以下2种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环保免检政策:在免检期内路检发现尾气检测超标的;车辆冒黑烟而未进行整改的。免检车辆环保合格标志时限与安全检验标志时限一致。
不属于免检范围的车辆,在申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时,机动车所有人持有效证件到就近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进行机动车尾气环保检测,合格后方能申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车辆环保合格标志时限与安全检验标志时限一致。
(三)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换发
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换发周期和机动车安全检验周期保持一致。
取得省环保厅委托资质的机动车环检机构应按要求安装全省机动车综合业务管理软件。待全省机动车综合业务管理平台建成正式运行后,取得省环保厅委托资质的机动车环检机构开始开展上线检测业务。换发环保标志的在用机动车,应到取得省环保厅委托资质的机动车检测机构进行环保检验,经上线检验合格的机动车,凭有效的环保定期检验报告和机动车行驶证,在机动车检测地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未按照《河南省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及排放限值》(省环保护公告2015年第1号公告)确定的检验工艺方法或未上线检测的,不再凭查询结果或不合公告要求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报告核发环保标志。
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应进行维修治理,并经原检测机构再次检验合格后,再行核发环保标志。
(四)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补发程序
有效期内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损坏或者遗失的,机动车所有者需凭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在机动车登记地办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补发手续。其有效期至损坏或遗失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止。
(五)特殊情形车辆
1.注册登记地在河南省内的非漯河籍免检车辆需在该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领取环保标志;确需在我市申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需进行排气污染检测,经检测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核发环保标志。
2.注册登记地不在河南省境内但需要在我市申领异地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主,还需出具车辆注册登记地环保部门开具的机动车异地环保检验委托书,并进行排气污染检测,经检测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核发环保标志。
3.我市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范围暂不包括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农用车)。
本文件如与上级环保部门后续出台的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管理政策不一致时,即进行修改并另行通告。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