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环〔2015〕170号
漯河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的
通 告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环保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现就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下简称环保合格标志)核发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核发程序
(一)新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者应提供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以及机动车购置发票等证明材料,依据环保达标查询系统查询结果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申领环保合格标志。
(二)从2016年1月1日起,新申领、外地转入或换发环保合格标志的在用机动车,应到取得省环保厅委托资质的机动车检测机构进行环保检验。经上线检验合格的机动车,凭有效的环保定期检验报告,在机动车检测地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应进行维修治理,并经原环保检验机构再次检验合格后,再行核发环保标志。
(三)试行6年以内(不含6年)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环保免检制度(免检车辆参照安检标准执行),可依据环保达标查询系统查询结果申请换发环保合格标志。
(四)新注册登记车辆尾气排放达不到“国四”排放标准的,环保部门不予核发环保合格标志;对外地转入我市的机动车,未达到“国四”排放标准的,一律不予受理。
(五)注册登记地在河南省内的非漯河籍免检车辆需在该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领取环保合格标志。确需在我市申领的,需进行环保检测,经检测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核发环保合格标志。注册登记地不在河南省境内但需要在我市申领异地核发的,需出具车辆注册登记地环保部门开具的机动车异地环保检验委托书,并进行环保检测,经检测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核发环保合格标志。
(六)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换发周期和机动车安全检验周期一致。有效期内的环保合格标志损坏或者遗失的,可办理环保合格标志的补发手续,其有效期至损坏或遗失的环保合格标志有效期止。
(七)我市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范围暂不包括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农用车)。
(八)环保合格标志应当粘贴在汽车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上角,标志副本应随车携带。
(九)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收费。
二、所需材料
(一)个人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委托办理时,提供车主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环保检验合格报告(非免检车)。
(二)单位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环保检验合格报告(非免检车)。
三、核发地点:
(一)漯河市正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服务大厅环保窗口,地址:市区淞江路与邙山路交叉口转盘北100米路西,联系电话:3291999
(二)漯河市龙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服务大厅环保窗口,地址:市区漯舞路口向北300米107路西,联系电话:3352222
(三)舞阳县凯旋机动车检验有限公司服务大厅环保窗口,地址:舞阳县张家港路东段,联系电话:3306006
(四)临颍县南街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服务大厅环保窗口,地址:临颍县南街村光明路,联系电话:8851808
(五)漯河市正大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服务大厅环保窗口(暂发放环保免检车辆),地址:郾襄路香陈湾,联系电话:5678999
(六)漯河市车管所行政服务大厅环保窗口(暂发放新车注册登记车辆,环保免检车辆),地址,郾襄路与107国道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南,联系电话:13507656793
自2016年1月1日起,市及各县区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不再核发环保合格标志。
咨询电话:2124049 2985115
特此公告。
201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