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环〔2016〕29号
漯河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环境保护局(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环保局制定的《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3月9日
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
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深化改革第一批重点事项>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漯河市全面深化改革第一批重点事项责任分工>的通知》精神,全面深化环保领域体制改革,按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环〔2015〕33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区域流域环境特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实施意见。漯河市全面深化改革第一批重点事项责任分工>全面深化改革第一批重点事项>
一、指导思想
全面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结合全市主体功能区划定位,针对不同区域的生态环境特征、环境承载能力及突出环境问题,实施我市不同区域差别化的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政策,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提升环境保护优化产业布局和经济发展的能力,实现全市资源配置最优化和整体功能最大化,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漯河。
二、总体思路
(一)简政放权,提高审批效率
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至原来没有审批权的源汇区、召陵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3个区,全市各县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和西城区除外)均具有环评审批权限,负责审批本辖区内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规定的县级审批项目,所有市级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建设项目)。
依据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属于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核与辐射类项目除外),其环评文件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按照豫环文〔2015〕200号文件执行),即报即受理,限时办结。
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取消、合并部分环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不必要的审批前置条件,变“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对污染排放强度低、环境影响程度小的建设项目分别采取免予审批、备案登记、下放权限等方式,减少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二)合理分区,优化开发布局
以主体功能区中重点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详见附表1)的不同功能定位为基础,结合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将全市划分为工业准入优先区、城市功能核心区、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等5个区域,实施不同的环境准入政策,引导产业集聚发展,实施污染集中控制,保障人居环境和粮食生产安全,构筑良好生态屏障。
(三)宽严相济,实施差别准入
针对我市不同区域主体功能、环境承载力及面临的突出问题,实施差别化管控措施,探索建立基于不同区域的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于水污染防治重点单元(详见附表2)、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单元(详见附表3)等环境重点防控区域,严控污染物新增量;对于环境容量相对宽裕地区,在确保主体功能和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适度放宽环境准入标准,合理利用环境容量,优化环境资源配置。
三、重点开发区域坚持“在发展中保护”,优化资源配置
(一)工业准入优先区
工业准入优先区是指主体功能区划重点开发区域中省级以上产业集聚区、市人民政府规范设立的工业园区(见附表1)。这是我市重点开发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业项目建设的主要载体。在本区域中,要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为目标,科学、高效、充分利用环境容量,并逐步提高环境准入标准,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在工业准入优先区中,实行如下环境管控措施和准入政策:
1、属于《附表4:免于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清单》的项目,无需办理环评手续。
2、依据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核与辐射类项目除外)实施简易程序,简化评估,即报即受理,15个工作日内办结。
3、属于《附表5:工业项目分类清单》中的一类工业项目,依据《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审批权属于省辖市的项目环评文件(报告书项目除外)下放给县(区)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应进入与主导产业相符,且具备完善的污水集中处理、集中供热等环保设施的产业集聚区或工业园区,实现污染集中控制。
5、在《附表2:水污染防治重点单元》所列区域,不予受理煤化工、化学和生物制药、制浆造纸、酿造、制革、印染等涉水行业新建和单纯扩大产能项目的环评文件。
6、在《附表3: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单元》所列区域,不予受理煤化工、火电、冶金、钢铁、铁合金等涉气行业新建和单纯扩大产能项目的环评文件;其他建设项目的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特别限值。
(二)城市功能核心区
城市功能核心区是指主体功能区划重点开发区域中漯河市区、各县城建成区,以及规划区中以居住、商贸、文教科研为主的区域(见附表1),是我市城镇化建设的重点地区。该区域人口较为密集,要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舒适人居环境为目标,严格控制工业开发活动,着力解决大气、水和噪声污染等突出环境问题,不断提升环境质量,确保人居环境安全。在城市功能核心区中,实行如下环境管控措施和准入政策:
1、属于《附表4:免于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清单》中城市基础设施、交通设施、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等3类项目,无需办理环评手续。
2、依据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对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城市基础设施、交通设施、房地产、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的项目,设立简易程序,简化评估,即报即受理,15个工作日内办结。
3、对于《附表5:工业项目分类清单》中的三类工业项目和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二类工业项目,坚持“只出不进”原则,不再受理上述项目的环评文件;支持现有上述项目通过“退城入园”等方式进行搬迁改造。
4、严格城市变电站审批,220千伏以上变电站需采用户内全封闭组合电器、电缆隧道出线方式建设,优先采用低噪声设备和先进的降噪措施,高标准建设电磁辐射屏蔽设施。
5、其他建设项目的清洁生产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废水须进入区域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最严格的餐饮油烟、建筑工地扬尘及噪声等控制要求。
四、限制开发区域坚持“在保护中发展”,保障粮食和生态安全
(一)农产品主产区
农产品主产区是指主体功能区划限制开发区域中的农产品主产区(见附表1)。该区域是我市承担国家粮食核心区建设重要任务的农业地区,要以保障农产品供给安全为目标,支持因地制宜发展农产品加工业,适度开发矿产资源,严格控制工业开发活动,防止不合理工业开发对农业生产环境的不良影响。在农产品主产区中,实行如下环境管控措施和准入政策:
1、属于《附表4:免于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清单》中水利、农林牧渔、城市基础设施、交通设施、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等5类项目,无需办理环评手续。
2、依据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实施简易程序,简化评估,即报即受理,15个工作日内办结。
3、控制工业园区的规模和产业类别,原则上不再规划建设以医药、化工、冶炼等为主导产业的工业园区。
4、对于《附表5:工业项目分类清单》中的三类工业项目和涉及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不再受理新建项目的环评文件;改扩建上述工业项目,清洁生产水平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入驻产业集聚区和市人民政府规范设立的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除外)。
(二)重点生态功能区
重点生态功能区是指我市主体功能区划限制开发区域中的重点生态功能区。该区域是我市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和水源涵养地,按照“保护优先”的原则,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在不损害生态功能的前提下,支持适度发展资源开采,旅游、农林牧产品生产和加工等产业,重点支持增强生态涵养与生态保护功能的项目。在实施“面上保护、点上开发”的过程中,坚持环境准入从严从紧,坚决防止生态破坏,构筑良好生态屏障。在重点生态功能区中,实行如下环境管控措施和准入政策:
1、属于《附表4:免于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清单》中水利、农林牧渔、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等3类项目,无需办理环评手续。
2、依据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涵养与生态保护项目,实施简易程序,简化评估,即报即受理,15个工作日内办结。
3、严格控制工业园区的规模,原则上不再规划建设各类工业园区和扩大现有工业园区面积。
4、不再受理《附表5工业项目分类清单》中的二类、三类工业项目(矿产资源点状开发项目除外)的环评文件;支持现有工业企业向区外搬迁。
五、禁止开发区要严守生态红线,确保生态安全
禁止开发区是指我市主体功能区划的禁止开发区域。对该区域要实施强制性保护,严守生态红线,确保区域生态安全。在特殊环境敏感区中,实行如下环境管控措施和准入政策:
禁止建设任何有污染物排放或造成生态破坏的建设项目;除文化自然遗产保护、森林防火、应急救援、环境保护和生态以及必要的旅游、交通、电网、通讯、防洪、管道等基础设施外,原则上不得建设其他基础设施工程。
六、实施保障
(一)规范工作程序
各县(区)要按照本意见精神,尽快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程序,可结合本地环境特点,制定本辖区内差别化产业准入条件等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辖区内环境功能分区及管控措施、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二)实行并联审批
实行主要污染物总量预算管理和排污权有偿使用,建设项目采取统一申报,总量、环评并行审核方式进行,通过在线平台审核建设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总量,缩短审核时间,提高审核效率。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总量审核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
(三)完善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
对未通过规划环评的工业园区,各县区环保部门不得受理入区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对纳入规划的建设项目,在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有审查权的环保部门审查通过后,其环评文件内容可适当简化,具体由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确定。
(四)加快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各县区要切实加快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集中供热、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实现污染集中控制,提高环境容量利用效率;建立完善入区项目审批与环保基础设施联动机制,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集中供热、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的园区,暂缓审批其新增相应污染物排放的二类、三类工业项目。
(五)减少环评审批前置
对选址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区域控制性规划的项目,其国土、规划、文物、林业等部门的审批意见不作为环评文件受理前置条件;对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编制报告书的项目除外),下级环保部门无需再出具初审意见。
(六)加快核与辐射类项目审批
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核与辐射项目,审批权限省环保厅已下放至市级环保部门审批;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核与辐射项目,开辟绿色通道,采取打捆审批等方式,简化评估,即报即受理,1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的核与辐射项目,下级环保部门出具现场检查意见,无需再出具初审意见。
(七)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和日常监管
各县(区)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队伍建设,严格建设项目后期日常监管,同时强化责任追究机制,确保环评审批权限放得下、管得住。对于豁免环评项目及实施备案的登记表项目,要督促项目在建设及运营过程中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项目应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措施,并自觉接受各级环保管理部门的监管。
(八)实行定期报备制度。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环境管理权限一并下放
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原由市局审批的报告表及登记表类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环境管理权限一并下放至各县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和西城区除外)。按照漯河市建设项目备案管理要求,各县区环保局须于每月26日前将当月项目审批及验收情况报市环保局备案(具体上报内容以市局电子版调度为准)。
七、附则
(一)本意见中涉及的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环境管理要求发生变化时,则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本意见所列5种类型分区,尚未涵盖我市全部国土空间,所余少数区域,根据所在区域特点,参照城市功能核心区或农产品主产区的环境准入政策执行。
(三)本意见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附表:1. 漯河市主体功能分区
2. 水污染防治重点单元
3.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单元
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
5. 工业项目分类清单
附表1
漯河市主体功能分区
主体功能区分类 | 范围 | |
重点开发区域 | 1、漯河市区,舞阳县、临颍县县城建成区 2、省级以上产业集聚区、市人民政府规范设立的工业园区 | |
限制开发区域 | 农产品主产区 | 舞阳县、临颍县(县城关镇及产业集聚区除外)。 |
重点生态功能区 | 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 | |
禁止开发区域 | 国家、省级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省级森林公园,国家级、省级地质公园,国家、省级湿地公园,国家级、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附表2
水污染防治重点单元
序号 | 流域 | 具体范围 | 备注 |
1 | 黑泥泉河 | 源汇区部分、召陵区部分 | 依据《河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河南省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河南省环境容量状况研究报告》(豫政办〔2011〕117号)制定。 |
附表3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单元
序号 | 漯河市 | 具体范围 | 备注 |
1 | 各县(区) | 各县(区)城市建成区及其主导风向上方向10公里以内区域 | 依据《河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河南省环境容量状况研究报告》(豫政办〔2011〕117号)制定。 |
附表4
序号 | 行业 | 项目类别 | 备注 |
1 | 水利 | 堤坝绿化提升、草皮更换 | / |
2 | 农村中小型河道环境整治项目 | / | |
3 | 水土流失治理项目 | / | |
4 | 农户自用的水井、塘堰、水渠 | 不涉及环境敏感地区和自然保护区 | |
5 | 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不涉及地下水开采),小型病险水库的堤坝、水闸、泵站除险加固工程 | 不改变库容、水位、流量等要素指标,不涉及各类保护区 | |
6 | 农田灌溉排水工程 | 不包括库容10000立方米以上的塘坝建设 | |
7 | 农林牧渔 | 森林资源保护 | 不涉及各类保护区 |
8 | 植物良种工程、植保工程 | 不涉及外来物种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 | |
9 | 沃土工程 | / | |
10 | 陆生无脊椎动物养殖 | / | |
11 | 大棚农作物、菜篮子工程、食用菌种植 | / | |
12 | 农户住宅、农户出行道路整治 | 在自有宅基地建设 | |
13 | 规模以下畜禽散养项目 |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域和自然保护区 | |
14 |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储运 |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域和自然保护区 | |
15 | 农户沼气池、化粪池 | / | |
16 | 苗圃 | / | |
17 | 绿化、造林和更新 | 不包括经济林基地项目、防沙治沙工程 | |
18 | 水果种植 | 不包括农产品基地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 | |
19 | 林木育种和育苗 | 不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 | |
20 | 林产品采集 | 不涉及各类保护区 | |
21 | 林下种植项目 | / | |
22 | 农业机械服务 | / | |
23 |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 | / | |
24 | 电力 | 水电机组更新改造工程 | 不改变机组选址、取水和排水位置以及装机容量等要素指标 |
25 |
城市基础设施 | 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 | / |
26 | 房屋装修、抗震加固、房屋维修 | / | |
27 | 市政设施维修 | / | |
28 | 灯箱广告、路灯、护栏广告牌的安装与拆除 | / | |
29 | 园林绿化整修 | / | |
30 | 建筑物外立面改造工程 | / | |
31 | 排水箱涵整治 | / | |
32 | 场地平整、土地整治、土石方工程 | / | |
33 | 建筑物网络化、智能化改造 | 不涉及土建的 | |
34 | 老住宅小区加装电梯 | / | |
35 | 建筑工程后期的装饰、装修和清理工作 | / | |
36 | 雨污管网、排涝渠站、自来水管道维修与改造 | / | |
37 | 交通设施 | 农村村级公路建设,村镇道路硬化,路面改造 | 不涉及各类保护区 |
38 | 公路交通标志、监控设施 | / | |
39 | 道路养护工程(绿化工程除外) | 不涉及各类保护区 | |
40 | 道路景观整治 | / | |
41 | 道路交通标志、监控设施 | / | |
42 | 人行道改造工程、公交车专用道 | / | |
43 | 公交车站、公共自行车停放点、ETC不停车收费系统 | / | |
44 | 中小型停车场 | / | |
45 |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的抢险或紧急处理、公路抢险或紧急处理 | / | |
46 | 农村危桥改造 | / | |
47 | 社会事业与服务类 | 环保、水文、水土保持以及气象等监测设施 | / |
48 | 校舍维修改造,运动场地维修改造 | / | |
49 | 政府性为民、便民服务中心 | 不新增土建的 | |
50 | 社区个体诊所 | 不涉及土建的且不含输液 | |
51 | 住宅小区配套绿地 | / | |
52 | 住宅小区绿化 | / | |
53 | 住宅小区停车泊位改造 | / | |
54 | 学校校区绿化 | / | |
55 | 办公信息化系统开发及建设 | 不涉及土建的 | |
56 | 早教中心、婴幼儿护理中心 | 不涉及土建的 | |
57 | 竹编、刺绣、木雕、泥塑、剪纸等民间手工艺品制作 | 不涉及土建的 | |
58 | 使用清洁能源的真空食品加热销售 | 不涉及土建的 | |
59 | 使用清洁能源的且无油烟产生的面食店(包括包子店、馄饨店、面条店)、粥店、冷热饮店 | 不涉及土建的,所排污水能接入市政污水管网,不扰民 | |
60 | 面包糕点店,不含灶头的茶室 | 无强噪声设备,所排污水能接入市政污水管网,不扰民 | |
61 | 健身房、足浴、推拿、按摩及美容美发店 | 不涉及土建的,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不含) | |
62 | 桌游店、网吧、电脑休闲室 | 不涉及土建的 | |
63 | 广告字牌制作 | 不涉及土建的 | |
64 | 铝合金门窗组装 | 不涉及土建的、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
65 | 不含维修、喷涂的汽车美容、装潢服务 | 不涉及土建的、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
66 | 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维修 | 不涉及土建的 | |
67 | 家用电器维修 | 不涉及土建的 | |
68 | 计算机和辅助设备维修、通讯设备修理 | 不涉及土建的 | |
69 | 成衣制品店、皮鞋定制店 | 不涉及土建的 | |
70 | 废品回收站(不包含有毒、有害及危险品回收) | 不涉及土建的且不涉及拆解、加工的 | |
71 | 露天公共健身设施 | / | |
72 | 图书、影视制作、动画制作等文化创意类项目 | 不含影剧院,不涉及土建的 | |
73 | 教育培训,科研设计,软件开发,办公信息化系统开发及建设 | 不涉及土建的 | |
74 | 法律、财务、金融等专业咨询服务的店面设立 | 不涉及土建的 | |
75 | 物业、家政、租赁、旅游、婚姻等中介服务的店面设立 | 不涉及土建的 | |
76 | 宠物店、零售商店、药店、书店、花店、摄影店、服装店、杂货店、音像店、彩票销售店、缝纫店、复印打字店、擦鞋店的店面设立 | 不涉及土建的 | |
77 | 单纯住宿的旅馆、招待所 | 不涉及土建的,所排污水能接入市政污水管网,不扰民 | |
78 | 安装安全系统监控设施 | / | |
79 | 风景区监控监测系统安装和建设、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设立和打桩定界、景区管理用房修缮 | / | |
80 | 以收购、销售业务为主的农村合作社 | / | |
81 | 快递业 | 无强噪声,不扰民 | |
82 | 其他 |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只是变更法人代表、企业名称,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业未发生变动的 | 不包括原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重新设立新企业的 |
83 | 拆迁活动 | / |
附表5
工业项目分类清单
项目类别 | 主要工业行业类别 |
一类工业项目 | 金属制品(不含有电镀或钝化工艺的热镀锌的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机械电子(不含电镀、喷涂工艺的机械制造;不含分割、焊接、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电子元件、集成电路等生产); 轻工(粮食及饲料加工(不含发酵工艺的);植物油加工;肉禽类、蛋品加工;乳制品加工; 竹、藤、棕、草制品制造(不含化学处理工艺的);纸制品(不含化学处理工艺的);工艺品制造(无电镀、喷漆工艺和机加工的)); 纺织化纤(纺织品制造(无染整工段的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服装制造(不含湿法印花、染色、水洗工艺的);鞋业制造(不使用有机溶剂的))等基本无工业污染和环境风险的项目 |
二类工业项目 | 煤炭(不含焦化、电石及煤炭液化、气化); 电力(不含燃煤发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 石油、天然气(不含石油开采、油库、气库、石油、天然气、成品油管线(不含城市天然气管线)); 黑色金属(黑色金属采选(含单独尾矿库);黑色金属压延加工); 有色金属(有色金属采选(含独尾矿库);有色金属压延加工); 金属制品(有电镀或钝化工艺的热镀锌的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非金属矿采选及制品制造(不含水泥制造、建筑及卫生陶瓷、石墨、碳素制品); 机械、电子(有电镀、喷涂工艺的机械制造;有分割、焊接、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电子元件、集成电路等生产); 石化化工(无化学反应过程的基本化学原料制造,肥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燃料、颜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食品及饲料添加剂等制造;无化学反应过程的日用化学品制造); 医药(不含化学药品制造); 轻工(含发酵工艺的粮食及饲料加工;屠宰;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果菜汁及其他软饮料制造;竹、藤、棕、草制品制造(含化学处理工艺的);商品浆造纸;纸制品(含化学处理工艺的);工艺品制造(含电镀、喷漆工艺和机加工的);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橡胶加工); 纺织化纤(纺织品制造(无染整工段的、不含无染整工段的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服装制造(有湿法印花、染色、水洗工艺的);鞋业制造(使用有机溶剂的); 废旧资源加工再生(废电子、电器产品、汽车拆解;废塑料再生)等污染和环境风险不高、污染物排放量不大的项目。 |
三类工业项目 | 煤炭(焦化、电石;煤炭液化、气化); 电力(燃煤发电;垃圾焚烧发电); 石油、天然气(不含石油开采); 黑色金属(炼铁、球团、烧结;炼钢;铁合金冶炼); 有色金属(锰、铬冶炼;有色金属冶炼(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合金制造); 非金属矿采选及制品制造(水泥制造;建筑及卫生陶瓷制造;石墨、碳素制品); 化工石化(原油加工、天然气加工、油母页岩提炼原油、煤制原油、生物制油及其他石油制品;有化学反应过程的基本化学原料制造,肥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染料、颜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食品及饲料添加剂等制造;有化学反应过程的日用化学品制造); 医药(化学药品制造); 轻工(生物质纤维素乙醇制造、制浆制造、造纸(不含商品浆造纸);含制革、毛皮揉制的皮革、毛皮、羽毛(绒)制品); 纺织化纤(化学纤维制造;有染整工段的纺织品制造)等重污染行业项目。 铅蓄电池制造 |
注:以上工业项目基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2015年6月1日施行)编制,主要指工业项目,不包括水利、农林牧渔、地址勘察、交通运输及仓储、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核与辐射等项目;该目录根据实施情况将定期进行调整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