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环〔2016〕22号
漯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
2016年全市环境监察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县区环境保护局(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2016年全市环境监察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县区本单位实际,制定2016年环境监察工作计划,并认真贯彻落实。
各县区2016年环境监察工作计划请于2016年3月31日前报市局(环境监察支队)备案。
2016年3月9日
2016年全市环境监察工作计划
2016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全市环境监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学习贯彻全国、全省和全市环保工作会议精神,紧密围绕“三大工程”和全市环保中心工作,深入开展新法新规新标贯彻执行年活动,实施重点、精准执法检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创新监管执法模式,强化重点污染源和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强化热点、敏感点环境问题处理,努力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贯彻执行排污费征收和污染物排放新标准,强化排污费征收;推动环保综合督查和三级环境监管网格体系建立,做好环境监察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提升环境监管执法效能,为全市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坚实的环境监察执法保障。
一、围绕环保新法新规新标,强化贯彻落实
紧密围绕全市环保中心工作,深入开展新法新规新标贯彻执行年活动。
(一)认真学习贯彻新法新规新标,夯实监管执法基础。继续深入贯彻《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通过以案学法、以案宣法等多种学习形式,提高执法队伍执法能力和企业守法意识;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全面落实环境监管新机制、新要求,提高环境监管执法能力与水平;认真贯彻执行新颁布的流域和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督促企业提高治污水平,减少污染排放,主动落实达标排放主体责任。
(二)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1.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紧密围绕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和《漯河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推动落实全市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和监督火电、水泥和燃煤锅炉等重点行业企业贯彻新法新规新标,监督排污单位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污染物达标排放,严厉打击废气超标排放违法行为,确保各类大气环境违法问题得到查处和整改到位,扎实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监督检查,促进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各项任务落实和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2.开展水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围绕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河南省城市河流清洁行动计划》和《漯河市碧水工程行动计划》,认真贯彻执行重点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展对城镇(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化工、医药、造纸、规模化畜禽养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对违法企业的查处力度,推动重点流域突出环境问题解决。持续加强对沙河、颍河、黑河、三里河、清潩河、唐江河、汾河等7条省控河流排污口排查力度,保证水质达标排放。切实推进出境河流断面水质异常情况下涉水污染源追查机制的落实,确定影响断面水质重点污染源,促进出境断面水质得到改善。
3.开展产业集聚区和建设项目专项执法检查。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总体部署,巩固环保大检查清理清查成果为重点,各级部门要认真制定违法违规项目排查清理工作的方案,用好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建设项目手续不完备问题,确保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顿任务。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建设项目日常环境监管和信息调度报送,全面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监督管理水平。
(三)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充分运用《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配套规章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用对、用好、用足新赋予的执法手段,坚持强办案、多办案、办好案,营造严厉打击违法高压态势。综合采取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移交公安等多种措施,快、准、狠打出组合拳,树立法律权威,形成强大震慑。对偷排偷放、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
二、围绕污染源环境管理,强化监督检查
以贯彻落实污染源日常监管双抽查机制为重点,加强对排污企业的日常环境监察。
(一)全面落实随机抽查和抽查督查制度。根据2015年环境保护大检查结果,完善“一企一档”制度建设。分析影响当地环境质量的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源,制定年度环境监察计划和抽查方案。市、县两级环保部门严格执行污染源日常监管双随机抽查制度。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信息资源库,实现动态管理,推进污染源全面达标。
(二)加强污染源达标排放监管。加强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推行固定污染源“阳光排污口”工程。对2015年环境保护大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梳理,做好“回头看”。对发现的超标排污企业,依法处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限产限排,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报请政府关闭。
(三)全力保障群众环境权益。要认真、高效调查处理环境信访投诉,按时回复办理动态、处理情况,并反馈投诉人,确保群众投诉“有报必接、违法必查、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确保“12369”热线投诉办结率“100%”,重点做好省厅批转件、市领导批转件、“12345”市长热线等信访投诉调查处理工作,按时限要求办结并回复。高度关注群众反复投诉的热点、敏感点环境问题,立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采取约谈当地政府等督政措施,推动问题彻底解决。开展“十五小”专项执法检查,进行集中排查,严厉打击。综合运用《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辅以必要的行政措施,发现一起,坚决关闭取缔一起,并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使“十五小”企业彻底失去生存环境。
三、围绕落实主体责任,创新监管方式
(一)开展环境监察稽查。进一步突出重点,与日常监管和问政约谈相结合,市局今年将对全市环境监察执法机构的污染源监察和调查取证工作进行专项稽查,稽查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和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环境违法行为查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调解处理等环境监察日常工作。
(二)开展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严格执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进一步完善后督察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制定后督察工作计划并严格实施,确保环境处罚案件落实到位,环境污染问题整改到位,坚决防止以罚代刑,防止企业整改不到位而死灰复燃。
(三)推动环境监管体制机制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国办《通知》和省政府《意见》,按照建立“纵到底、横到边、全覆盖”的总体要求,督促指导建立 “定责、履责、问责”的三级环境监管网格责任体系,市局将对各区县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履职尽责和网格化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按照国家环境监察体制改革工作部署,配合做好省以下环境监察执法机构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
四、围绕规范排污收费行为,强化征收稽查
(一)加强排污费征收。开展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业务培训,提升全市核定征收人员业务水平。严格贯彻执行排污费征收新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新标准,进一步加强全市排污费核定征收工作,确保排污费依法核定、足额入库。做好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数据汇审、国控企业排污费公示等重点工作,对我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核定征收信息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二)强化排污费征收稽查。贯彻落实环保部《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开展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重点稽查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开展情况、欠缴排污费情况以及重点行业排污量核定情况。对稽查中发现的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限期整改代替行政处罚、不按自由裁量权处罚、不按规定移交司法部门的违规行为进行全市通报。对不使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系统进行核定征收、协商收费以及其他不按规定征收或漏征的县(区)予以通报批评。
五、围绕提高职业素质,强化执法能力
(一)提高人员素质。按照《河南省环境监察三年培训规划》,组织全市在编环境监察人员开展岗位培训,结合执法重点和专项执法检查,有针对性的开展适合辖区工作特点的各类专题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全市环境监察人员实战能力。
(二)强化队伍建设。继续推进环境监察规范化建设,深化移动执法系统的应用和考核,提高执法人员使用操作水平,提高环境监察执法效能;继续建立健全环境监察制度,全市环境监察机构要依据新法新规对近年来制定的环境监察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清理;全面推进环境监管标准化建设,力争2016年年底前环境监察机构达到标准化建设水平。
(三)提升工作水平。严格执行环境信息公开,监督重点排污单位执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发布环境监察机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落实环境监管执法责任制,切实提升政风行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水平;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有效防范廉政风险,确保全年不出现违法违纪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