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环〔2015〕114号
漯河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加强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新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生态类建设项目规范化环境管理,促进项目环评审批和验收工作,现提出具体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组织开展项目全面排查
按照新《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的具体标准、规定、要求,各县区组织对辖区内生态类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调查掌握生态类建设项目概况和环评审批、验收、污染防治、生态影响等基本情况(养殖类项目安排专项调查),摸清底数,为加强项目监管提供依据。
二、督促项目审批和验收
《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以工业项目为主进行细化分类,农、林、牧、水、土等生态类建设项目基本属于非污染、轻污染、生态影响类项目,分类管理规定没有工业类项目细化明确,按照《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新规定排查后,督促漏报未批限期补办环评审批手续,督促已建成运行项目申请验收。
三、严格项目执法监管
2015年新法颁布实施和新名录公布实施后,生态类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进一步细化,执法监管与工业项目同等严格。县区环保局要按新法新规和新管理标准要求,严格执法监管生态类建设项目,对未批先建、污染防治设施不配套、生态保护措施未落实、建成不申请验收项目下达处罚通知,限期补办环评审批手续、限期申请项目验收的同时,可采取经济处罚、关闭、停产等措施,超越县区处罚权的项目报上级部门处罚。
四、具体时间要求
9月10日前,各县区环保局完成辖区生态类建设项目(养殖项目除外)调查排查工作,并将调查情况报送市环保局。9月20日前,县区负责对未批先建项目和未申请验收项目下发督办整改通知和处罚决定,督促限期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和申请验收,并将督办情况、处罚情况、整改情况及时报送市环保局。
2015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