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制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督查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承担市委、市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组织协调工作;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牵头推进区域环境保护合作交流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组织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工作;监督自然生态破坏恢复、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承担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负责本市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辐射环境监测;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推动落实全面深化改革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日常工作;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曰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