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然资源部部长陆昊签署第7号令,公布《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三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废止《关于委托山西省等6个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原由国土资源部实施的部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75号),打包修改《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这是自然资源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等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举措落地实施的重大举措。
废止原国土资源部令第75号,旨在落实新的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以下简称“7号文件”)规定,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并明确了矿业权出让权限,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明确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战略性矿产中大宗矿产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出让登记。今后不再委托山西省等6个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有关行政许可事项。
修改原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旨在落实“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改革要求。“7号文件”提出“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规定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内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不再作为矿业权登记要件,将评审备案结果作为统计依据。为落实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有关要求,并考虑到矿产资源统计工作的必要性和连续性,将原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的名称由《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修改为《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并删去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有关内容,对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计管理有关内容作了相应修改。
此外,为了保障“7号文件”顺利实施,自然资源部正对相关规范性文件一并进行清理,适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切实为自然资源管理改革创新提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