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漯环罚决字〔2020〕第21号
漯河市天诺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马艳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103MA4239NF6L
地 址: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太行山路北段
一、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0年8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漯河市天诺机械厂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喷漆工序正在生产作业,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UV光解装置未通电运行,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污染防治设施处理直接排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0年9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漯环罚先告字〔2020〕第19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漯环罚先告字〔2020〕第19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情形。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 责令改正;
2.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你单位应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六楼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漯河黄山路支行;收款人:漯河市财政局国库科;账号:039500020005100000106。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开具的罚款票据到我局财务室盖章,并将缴款票据报送我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