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生态环境局 - 阶段性办结群众举报件办结结果公示(第十二、第十四批)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 36500365体育在线投注_手机365体育网站经常打不开_365cam浏览器下载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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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阶段性办结群众举报件办结结果公示(第十二、第十四批)


        作者:市协调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联络办公室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6-07 00:00:00   阅读数:3042

        漯河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举报件信息公开

        批次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

        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第十二批

        D2HA202104180030

        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付庄村北边,博煜砖厂,烟囱冒烟,气味难闻、粉尘污染,污水有外排现象。

        召陵区

        大气,

        经调查核实,此举报件部分属实。

        (一)关于群众反映“博煜砖厂,烟囱冒烟,气味难闻、粉尘污染”问题

        经调查组现场调查,群众反映该问题部分属实。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湿电除尘及脱硫设施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废气排放实时监测设备现场电脑显示数据传输正常,现场调取该企业2021年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污染物排放数据记录,无超标排放现象。

        召陵区聘请第三方检测机构河南政检研究院检测有限公司对该企业厂区内产生污染物的排放口进行人工对比监测,并对厂区外是否产生粉尘无组织排放污染现象也进行了监测,经检测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证排放标准。烟囱冒烟属于正常达标排放,现场无难闻气味。

        厂区内打渣粉碎车间工段正在停机检修,在打渣车间下料口及原料传送带未完全密闭,粉尘有外漏现象,造成打渣粉碎车间机器设备及地面积尘严重,存在粉尘污染。

        (二)关于群众反映“博煜砖厂污水有外排现象”问题

        经调查组现场调查,反映该问题不属实。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常生产,各项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厂区大门口车辆进出冲洗装置废水经沉淀后循环利用,在厂区西北角有旱厕一座,无职工食堂,在厂区东南角有一雨水排放口,在厂区内外进行排查未发现外排水现象。  

        部分属实

        2021年4月19日,现场调查核实后,市生态环境局召陵分局对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第四十八条“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同时立即向漯河市博煜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下达了《漯河市召陵区环境保护局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召环罚责改字〔2021〕第007号)。该公司迅速制定了整改方案,对打渣粉碎车间进行密闭整改,车间内进行清洁除尘,现已经整改到位。

        2021年4月21日,市生态环境局召陵分局向该公司下达了《漯河市召陵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召环罚先告字〔2021〕第07号),2021年4月26日向该公司下达了《漯河市召陵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召环罚决字〔2021〕第12号),对其处以59600元罚款。2021年5月10日,该公司罚款已缴纳到位。

        第十四批

        X2HA202104200001

        河南省漯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韩店村书记韩贺轩的环保问题。1、在村东头和西头各有1个污染厂,工厂夜间生产,有异味,占用耕地挖成深沟,用于填埋垃圾。2、以建设村公园为名,把村庄内的各种脏垃圾填埋到穆家坟地南头深坑内,然后种上小麦。3、在穆家坟地北头挖坑卖土,毁坏耕地,准备填埋垃圾。

        经济技术开发区

        大气、土壤

        经调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一)举报的“在村东头和西头各有1个污染厂,工厂夜间生产,有异味,占用耕地挖成深沟,用于填埋垃圾。”问题,部分属实。

        1、举报的“在村东头和西头各有1个污染厂”,东西两处“污染厂”实为韩贺轩注册的漯河市轩苹饲料有限公司的两处库房。东侧“污染厂”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号为地字第4111042015091022,在韩贺轩爱人程爱红名下,该院存放有食品添加剂桶70多个,废弃包装塑料约0.5吨。西侧“污染厂”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号为地字第4111042015091021,归韩贺轩名下,该场地用于中转食品厂辣条食品下脚料,现场发现辣条下脚料约0.4吨,现场脏乱,有辣条味。

        2、举报的“夜间生产”问题,不属实。两处库房均无任何生产设备,仅作为库房,不存在夜间生产情况。

        3、举报的“有异味”问题;韩店村西侧“污染厂”,存放部分废弃辣条食品下脚料,包装塑料,有辣条味,情况属实。韩店村东侧“污染厂”,存放有食品添加剂桶和废弃包装塑料,无气味。

        4、举报的“占用耕地挖成深沟,用于填埋垃圾”问题,经调查,韩店村东侧“污染厂”东北侧是麦田,其余区域是道路;韩店村西侧“污染厂”周边无耕地。经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两处场地周边未发现占用耕地挖深沟和填埋垃圾的行为,举报与事实不符。

        (二)举报的“以建设村公园为名,把村庄内的各种脏垃圾填埋到穆家坟地南头深坑内,然后种上小麦”问题,该情况属实。经现场调查询问,填埋位置为韩店村穆家坟向南40米,生产路路东,该地块所有人为韩店村村民崔梁垒。2020年10月份,崔梁垒将村内环境整治清扫的枯枝树叶等杂物,埋入自家耕地内,目前,小麦已经长出。

        2021年4月21日中午,经湘江路管理办公室委托,漯河市宏安检测有限公司对穆家坟地南头深坑耕地土壤进行取样检测。2021年4月22日,经周边村民指认,湘江路管理办公室对指认点开挖,发现存在秸秆、枯枝和少许石块,深1.5米处填埋部分土质略黑,未发现固废。由于长时间填埋且在农田内,小麦已经成熟,无法大面积开挖,根据崔梁垒本人笔录显示,填埋面积约120平方米。

        根据调查情况来看,确实存在填埋行为,实际为韩店村村民崔梁垒将枯枝树叶等杂物,埋入自家耕地内。

        (三)举报人举报的“在穆家坟地北头挖坑卖土,毁坏耕地,准备填埋垃圾”,该情况属实。经漯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调查,卖土当事人是韩店村村民崔梁垒,取土耕地为村集体划分的承包地,取土位置在韩店村穆家坟地北侧。为谋取利益,崔梁垒将自家承包地内土方转卖给建筑公司,已形成挖土卖土事实。挖土面积为1141.8平方米,取土大约1720立方米,随后崔梁垒将原韩店村西大坑鱼塘清淤淤泥填埋于挖土点。经崔梁垒询问笔录显示填埋淤泥面积约为80平方米。2021年4月25日,湘江路管理办公室现场挖掘,淤泥深度约1米。

        部分属实

        (一)收到群众举报问题后,湘江路管理办公室立即对漯河轩苹饲料有限公司下达限期取缔告知单,并要求消除污染隐患。接到限期取缔告知单后,该公司立即行动,开展整改工作,并对整改后现场进行冲刷和消毒处理。4月22日下午,两处厂房内存放的辣条下脚料、食品添加剂桶等杂物已全部清除完毕。

        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按照程序依法对漯河市轩苹饲料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目前,该公司两处库房已经全部清理到位。

        (二)经现场指认选点挖掘,发现秸秆、枯枝和少许石块,深1.5米处填埋部分土质略黑,未发现举报材料中的污染垃圾。现场由漯河市宏安检测有限公司对土壤抽样检测。4月27日,土壤检测报告显示该土壤未受到污染。

        (三)针对韩店村村民崔梁垒私自卖土行为,2021年4月22日,漯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关于韩店村村北耕地上挖土卖土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将依法按照程序对崔梁垒进行处罚,责令崔梁垒限期对挖土耕地进行还土复耕、恢复耕地原貌。同时,将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崔梁垒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同日对崔梁垒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漯自然资监[2021]07号),要求停止违法行为;25日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5日内恢复原貌, 同日湘江路管理办公室委托漯河市宏安检测有限公司对该挖坑取土部位进行取样,检测是否有毒、重金属污染。4月27日,土壤检测报告显示该淤泥各项土壤指标正常,未受到污染。4月30日,崔梁垒对挖土点位进行恢复,5月6日漯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崔梁垒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漯自然资监罚【2021】8号),对崔梁垒处以11418元处罚。5月8日崔梁垒将罚款上缴至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四)2021年4月22日,湘江路管理办公室党工委对韩店村党支部书记韩贺轩失职失责问题启动问责程序,并对其环保办办公室主任尚闯同志进行约谈,4月29日,韩贺轩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韩店村党支部书记韩贺轩受到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