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总量控制要求、改善环境质量和环境管理的需求,我省现阶段对环境影响较大、需要实施重点控制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这是我省环境资源领域一项重大的基础性创新和制度改革,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纳入到了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事项予以推进。
目前,《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已经颁布实施,《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河南省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我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配套办法已经印发,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已全面启动。经市政府同意,我市自2016年4月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的主要规定:
一、排污权定义。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依法取得的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一定数量的主要污染物的权利,排污权的所有权属国家所有,排位单位通过有偿使用或交易取得使用权。
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目前仅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生活污水、污泥、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公共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和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他组织及社会生活源暂不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三、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指标。目前仅对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和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项主要污染物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四、排污权有偿使用年限。排污单位依法有偿取得的排污权有效期为5年,期满需延续的应报环境保护部门核准。
五、排污权有偿使用管理权限。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实行分级缴纳,总装机容量 30 万千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和热电联产排污单位,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缴纳;省辖市及以上环保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其有偿使用费向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缴纳;其他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向县(市)级环保部门缴纳。
六、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承担排污权核准、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排污权回购等工作。有偿使用和交易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可以在排污权允许范围内排放主要污染物,也可以在使用期限内使用、抵押、转让和处置排污权。有偿取得排污权的单位不免除缴纳排污费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义务。
七、排污权有偿使用征收标准。按照《关于我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6〕187号)执行。化学需氧量4500元/吨、氨氮9000元/吨、二氧化硫4900元/吨、氮氧化物5000元/吨。经环境保护部门核准确认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大于100吨/年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一次性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首次缴纳款项不得低于应缴纳总额的 40%,剩余部分应于4年内缴纳完毕。四项主要污染物有偿使用费总额在2000元及以下的项目暂不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总体工作安排。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分三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2016年4月1日开始,首先在新改扩建项目领域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工作,即新改扩建项目在建成排放主要污染物前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第二阶段:2016年底前,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确权工作,并分行业逐步实行有偿取得;第三阶段:待所有企业实现排污权有偿取得后,实行排污权网上交易。
九、排污权交易征收费使用范围:用主要用于环境污染防治、环境保护能力建设、排污权收购储备等支出。
十、其他事项
1、2016年4月1日起,新改扩建项目在建成排放主要污染物前,应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规定,由所属排污单位向有征收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2、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规定、办理指南请到漯河市环境保护局官方网站(http://lhhbj.gov.cn/)查询;
3、排污权有偿使用咨询电话:0395—29276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