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7月30日批准,自2021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提供了更具针对性、更为有力的法治保障,是生态环境保护法治进步的体现。同时,《条例》实施后也会对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以及生产生活带来一些影响,公众、企业在购买、使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时有许多需要注意的重点事项。从今天开始,我们对《条例》中关注度集中的方面进行一一解读。
一、《条例》从何时开始正式实施?
自2021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二、《条例》中所称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都包含那些?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主要包括普通机动车和重型柴油车(最大总质量3.5吨以上的柴油车),本条例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叉车、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等。
三、《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条例的主要适用范围是重型柴油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只要规范重型柴油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理及排放。重型柴油车和非道占比较大,空气污染贡献较多。
四、《条例》中对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单位有哪些具体要求?
鼓励支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的科学研究、开发应用;鼓励支持生产、销售、使用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支持充电站(桩)等配套设施建设。
五、《条例》中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的企业和个人要注意那些事项?
主要控制“在用”(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生产销售不合格机动车及非道这一项权限在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地方条例不再赘述。油品、添加剂及润滑油大气污染防治法有规定,地发条例不再赘述。
六、《条例》中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要遵守的条款有哪些?
客运不是该条例调整范围,该条例不严格区分货运经营者、所有人和使用者,谁使用谁驾驶谁负责。可参照第七个问题。
七、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和使用者要遵守的条款有哪些?
在用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核心条款)。禁止擅自拆除、闲置在用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
在本市注册登记或者使用的重型柴油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并保持正常使用(核心条款)。禁止破坏重型柴油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编码登记,实行环保标牌管理(核心条款)。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国务院和本省有关规定,不得超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禁止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禁止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八、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注意事项
使用有环保标牌且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要使用三阶段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作业。
九、在用机动车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监督抽测不合格该怎么办?
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超标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仍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应当依法强制报废,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使用。
十、机动车污染防治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公众如何出一份力呢?
政府需要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完善公交线路规划,建立智慧、高效、便捷的公共交通体系,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
市、县(区)人民政府采购公务用车应当优先选择新能源汽车,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使用范围。公交、市政环卫、邮政、物流、出租车等车辆新增或者更换的,应当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公众需要做:公众优先选择新能源汽车,选择公共交通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