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市连续发布高温预警。为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劳动保护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市人社局现向广大用人单位提醒如下:
一、落实用人单位防暑降温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定防暑降温工作方案和高温中暑应急预案。
二、严格执行《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规定: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时,应当停止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37℃以上、40℃以下时,在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
三、严格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河南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劳资〔2008〕6号)规定的计发方式和标准,为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按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不得因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四、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采取轮换作业方式,适当增加高温环境劳动者的休息时间,缩短连续工作时间,降低劳动强度,谨防中暑。
五、组织对高温作业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发现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及时调整岗位,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六、开展职业健康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防暑降温相关法律法规,帮助劳动者了解高温危害、掌握高温危害的防护措施和个体防护方法,切实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七、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