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定全市统计工作、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县区、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建立健全全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贯彻执行全省统一的统计报表制度和国家统计标准;制订全市统计调查计划;建立和完善全市经济、社会、科技统计调查制度;负责全市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审批各县区、各部门和民间统计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
(三)按照全国、全省统一部署,组织实施我市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统一组织各县区、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收集、整理全市的基本统计资料,进行国民经济核算;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建立并不断完善宏观经济预警监测系统,向市委、市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四)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市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五)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拟定各县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
(六)受省统计局的委托,管理省设在我市的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
(七)承办市政府和省统计局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