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畜牧局关于下达
2022年全市畜产品及畜牧业投入品质量
安全监测计划的通知
各县区畜牧局,源汇区农业农村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掌握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强化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高质量安全风险防控能力,打击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规违法行为,确保畜产品消费安全,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市畜牧局制定了2022年全市畜产品及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各县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发现问题是业绩,解决问题是政绩”的工作观念,不折不扣落实好下达的各项监测检验任务,配合做好组织协调、现场抽样、制样以及备样保存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主动参与畜产品及畜业投入品监测工作,不得推诿扯皮,严禁弄虚作假,确保所抽样品检测结果能够代表当地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统筹兼顾,协作配合
在协助做好国家、省、市抽检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县区要开展定量抽检,国家级、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要完成定量抽检不少于600批次样品目标。加强乡镇速测工作,规范兽药残留速测行为,提高发现问题的精准性。坚持“三级监测、四季不断”原则,构建全面、密集、有效的监测网络,防止出现“同地抽”“同时抽”“反复抽”,发挥畜产品监测资源最大效能。
三、互动交流,信息共享
各任务承担单位要及时将监测结果反馈给相关科室和质管科。针对监测结果,各县区要及时查找问题原因,摸清风险隐患,与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完善的风险交流机制,聚焦监测后发现的问题,顺藤摸瓜,及时找准问题原因,查清风险隐患,加强监测结果和数据信息共享和交流,及时对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监测预警,防止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四、检打联动,严格执法
严格遵守“双随机一公开”机制,提高监测的时效性,针对风险监测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封存相关问题产品,跟进监督抽查,围绕抽检不合格产品,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完善执法程序,将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重点监管对象,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从严从重予以惩处。
五、监督考核,压实责任
各县区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主动扛牢食品安全属地责任和监管责任,充分运用好监测手段,找准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及时化解风险隐患。要加大检查巡查力度,强化生产经营指导,确保畜产品产出质量保持在较高的水平。要重视食品安全考核,用考核杠杆推动工作,用考核指标衡量和检验工作。
附件:1.2022年漯河市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
(风险检测)计划
2.2022年漯河市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检验计划
3.2022年漯河市屠宰场监测检验计划
4.2022年漯河市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瘦肉精”
监测检验计划
5.2022年漯河市兽药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6.2022年漯河市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2022年3月22日
附件1
2022年漯河市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
(风险检测)计划
一、监测对象
全市辖区内畜禽养殖场、屠宰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
二、监测品种和数量
1.监测品种
猪肉、牛肉、羊肉、禽肉、禽蛋。
2.监测数量
全年下达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任务200批,分4次完成。每个县区每次抽检10批(猪肉2批、禽肉2批、禽蛋2批、牛羊肉4批)。
三、监测方式
猪肉从生猪定点屠宰场抽取,牛肉、羊肉、禽肉原则上从屠宰场(点、户、专业村)抽取,禽蛋从蛋禽养殖场抽取,以上环节抽取不足时,可在超市或农贸市场抽取包装标示完整、来源清晰的样品。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监督抽查的形式,由执法监管人员进行抽样、封样,填写抽样文书。在超市、农贸市场环节抽样时,可采取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抽检的形式,提高抽检工作的效能。各类样品监测项目见附表1,各类样品检测方法见附表2。
四、监测时间
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检测)全年分四次进行,分别在3月、6月、9月、11月进行抽样监测。每次监测任务完成后,由市畜产品质检中心汇总监测数据,形成总结分析报告,报送漯河市畜牧局。
附表1
2022年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各类样品监测项目一览表
季度 | 样品 | 监测项目 | 监测药物 | |
第一季度 | 牛肉、羊肉、猪肉、鸡肉、 鸡蛋 | 1 | β-受体激动剂 (7种) | 莱克多巴胺、克伦特罗、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氯丙那林、喷布特罗 |
2 | 氟喹诺酮类药物(8种) |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诺氟沙星、培氟沙星、 氧氟沙星、达氟沙星、洛美沙星、沙拉沙星 | ||
3 | 酰胺醇类药物 (3种) | 氯霉素、甲砜霉素、氟苯尼考 | ||
第二季度 | 牛肉、羊肉、猪肉、鸡肉、鸡蛋 | 1 | β-受体激动剂 (7种) | 莱克多巴胺、克伦特罗、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氯丙那林、喷布特罗 |
2 | 磺胺类药物 (5种) | 磺胺二甲嘧啶(SM2)、磺胺间甲氧嘧啶(SMM)、磺胺间二甲氧嘧啶(SDM)、磺胺喹恶啉(SQ)、 磺胺甲基异恶唑(SMZ) | ||
3 | 四环素类药物 (4种) | 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 多西环素 | ||
第三季度 | 牛肉、羊肉、猪肉、鸡肉、鸡蛋 | 1 | β-受体激动剂 (7种) | 莱克多巴胺、克伦特罗、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氯丙那林、喷布特罗 |
2 | 氟喹诺酮类药物(8种) |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诺氟沙星、培氟沙星、 氧氟沙星、达氟沙星、洛美沙星、沙拉沙星 | ||
3 | 磺胺类药物 (5种) | 磺胺二甲嘧啶(SM2)、磺胺间甲氧嘧啶(SMM)、磺胺间二甲氧嘧啶(SDM)、磺胺喹恶啉(SQ)、 磺胺甲基异恶唑(SMZ) | ||
第四季度 | 牛肉、羊肉、猪肉、鸡肉、鸡蛋 | 1 | β-受体激动剂 (7种) | 莱克多巴胺、克伦特罗、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氯丙那林、喷布特罗 |
2 | 酰胺醇类药物 (3种) | 氯霉素、甲砜霉素、氟苯尼考 | ||
3 | 四环素类药物 (4种) | 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 多西环素 |
附表2
2022年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各类样品检测方法一览表
序号 | 检测参数 | 检测方法 | 检测标准 |
1 | β-受体激动剂 |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部1025号公告-18-2008 省中心自建风险筛查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方法 |
2 | 酰胺醇类药物 |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动物源性食品中氯霉素类药物残留量测定》GB/T 22338-2008 |
3 | 氟喹诺酮类药物 | 液相色谱法、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 动物性食品中氟喹诺酮类药物残留检测 高效液相色谱法》 农业部1025号公告-14-2008 《鸡蛋中氟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农业部781号公告-6-2006 《动物性食品中氟喹诺酮类药物残留检测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GB/T 21312-2007 省中心自建风险筛查四极杆质谱方法 |
4 | 磺胺类药物 |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畜禽肉中十六种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20759-2006 省中心自建风险筛查四极杆质谱方法 |
5 | 四环素类药物 |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鸡肉、猪肉中四环素类药物残留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部1025号公告-12-2008 省中心自建风险筛查四极杆质谱方法 |
附件2
2022年漯河市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检验计划
一、监测对象
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
二、监测数量
全年下达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共12批。
三、监测项目
1.检测项目
三聚氰胺、碱类物质、β-内酰胺酶、革皮水解物、黄曲霉毒素M1。
2.检测方法及判定
三聚氰胺:可采用快速法进行初步筛选,快速筛选方法的检出限原则上不高于0.01mg/kg。检测结果高于检出限的样品采用《原料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检测方法》(GB/T 22388-2008)第二法或者第三法进行确证,并依据《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10号)进行判定。
碱类物质:依据生乳中碱类物质的测定方法(MRT/B 7-2016)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超出方法检出限即判定为不合格。对不合格的样品,检测单位应书面告知受检单位。受检单位对结果有异议,检测单位应在当地立即复检。如复检仍不合格,则判定该项指标不合格,并书面通知当地畜牧(奶业)主管部门。
β-内酰胺酶:可采用快速法进行初步筛选,快速筛选方法的检出限不高于4U/mL。检测结果高于4U/mL的样品依据《生乳中β-内酰胺酶的测定》(NY/T3313-2018)第一法 杯碟法进行检测,结果呈阳性即判定为不合格。
革皮水解物:依据《生鲜乳中L-羟脯氨酸的测定》(NY/T 3310-2017)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超出方法检出限即判定为不合格。
黄曲霉毒素M1:可采用快速法进行初步筛选,快速筛选方法的检出限不高于0.01μg/kg。检测结果高于0.01μg/kg的样品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M族的测定》(GB 5009.24-2016)第一法或第二法进行检测确证。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进行判定,含量大于等于0.5μg/kg即为不合格。上报的检测结果为具体检测值。
3.时间安排
全年监测分4次进行。每次于每季度末月10日完成,并将监测结果上报至市畜牧局。
四、其他要求
抽检工作由市畜产品质检中心组织实施,按照检测标准科学规范进行样品检测,每季度将生鲜乳质量安全抽检检测结果及时进行总结分析,形成书面报告,报送至漯河市畜牧局。
附件3
2022年漯河市屠宰场监测检验计划
一、监测对象
全市辖区内屠宰场。
二、监测品种及数量
全年下达定点屠宰场畜产品监测任务96批,分四次完成,每个场每次6批(3个肉、3个肝)。
三、承担单位
抽检任务由市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中心牵头组织,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负责监督抽样、送样,市畜产品质检中心负责技术支持。
四、监测项目
监测项目包括兽药残留等,各类监测项目及检测依据见附表。
五、时间安排
全年分四次进行,分别在3月、6月、9月、11月进行抽样监测。每次监测任务完成后,由市畜产品质检中心汇总监测数据,形成总结分析报告,报送漯河市畜牧局。
抽检过程中的技术问题请与市畜产品质检中心联系,联系人:刘朔,联系电话:0395-3160628。
附 表
监测项目及检测依据
监测类别 | 监测项目 | 检测物质 | 检测依据 |
兽药残留 | β-受体激动剂 (7种) | 莱克多巴胺、克伦特罗、沙丁胺醇、特布他林、 西马特罗、氯丙那林、 喷布特罗 | 《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部1025号公告-18-2008 自建风险筛查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方法 |
氟喹诺酮类药物(8种)
|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 诺氟沙星、培氟沙星、 氧氟沙星、达氟沙星、 洛美沙星、沙拉沙星 | 《动物性食品中氟喹诺酮类药物残留检测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GB/T 21312-2007 省中心自建风险筛查四极杆质谱方法 | |
四环素类药物 (4种) | 土霉素、四环素、 金霉素、多西环素 | 《鸡肉、猪肉中四环素类药物残留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部1025号公告-12-2008 自建风险筛查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方法 | |
磺胺类药物 (5种) | 磺胺二甲嘧啶(SM2)、 磺胺间甲氧嘧啶(SMM)、磺胺间二甲氧嘧啶(SDM)、 磺胺喹恶啉(SQ)、 磺胺甲基异恶唑(SMZ) | 《畜禽肉中十六种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0759-2006 省中心自建风险筛查四极杆质谱方法 |
附件4
2022年漯河市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
“瘦肉精”监测检验计划
一、监测地区
全市两县、三区。
二、监测对象
养殖环节:年出栏50-500头的生猪养殖场(户)、年出栏10-100头的肉牛养殖场(户)和年出栏20-200只的肉羊养殖场(户)育肥后期的生猪、肉牛和肉羊尿样。其中牛、羊样品数量占养殖环节总抽检数量的比例原则上要达到20%以上,被抽检对象采取随机方式确定。
屠宰环节:生猪定点屠宰场待宰生猪尿样或屠宰线上的猪膀胱尿样。
三、监测项目
所有尿样全部检测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3种违禁物质。
四、监测数量
全年下达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任务1200批次,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各抽检600批次。由各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承担抽检任务,监测任务分工见附表1。
五、抽样要求
猪尿、猪肝抽样按照《无公害食品 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NY/T 763-2004)执行,牛尿和羊尿抽样参照执行。疑似阳性样品应低温(0-4℃)保存。其中屠宰线猪膀胱尿样现场检测阳性或疑似阳性的,除保留猪膀胱尿样外,应同时采集对应的猪肝样品保存。
六、检测方法
先用酶联免疫法、胶体金试纸条等快速方法筛查。筛查出的阳性样品由省畜产品质检中心依据《动物尿液中11种β-受体激动剂的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63号公告-3-2008)进行确证检测。
七、监测结果判定依据及原则
(一)判定依据。《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第176号公告)、《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第193号公告)、《农业部关于投入品使用的有关规定》(农业部第806号公告)。
(二)判定原则。确证方法定量限为判定值,超过定量限即判定为不合格,一项指标不合格即判定该样品不合格。
(三)快速检测试剂要求:
1.胶体金试纸条:
(1)灵敏度、稳定性、交叉反应率等参数应满足要求;
(2)假阳性率应不高于5%,假阴性率为零;
(3)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检测限应不高于3ng/mL,沙丁胺醇检测限应不高于5ng/mL。
2.酶联免疫试剂盒:
(1)灵敏度、回收率、变异系数、稳定性、交叉反应等参数应符合农业部《兽药残留酶联免疫试剂(盒)备案参考评判标准》的要求;
(2)假阳性率应不高于5%,假阴性率为零;
(3)检测限应不高于1ng/mL(μg/kg)。
八、有关要求
(一)监测计划分两次完成,分别于6月20日前和11月20日前两个阶段实施。各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要科学确定采样点,养殖环节牛羊样品的抽检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20%,同时养殖环节不得在同一个养殖场(户)重复抽样,每个养殖场(户)抽取活畜尿液样品2-3批。屠宰环节以生猪定点屠宰场为主,全年均匀采样,不得在某一时段内集中采样、集中或分期分批检测。
(二)现场快速检测结果为阳性或疑似阳性的,应立即进行二次快速检测。二次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按阴性结果处理;二次检测结果为阳性的,立即对其饲养的活畜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确证结果出来前禁止出栏销售。对现场快速筛查出阳性样品的屠宰场,要暂缓猪肉产品进入市场销售,同时对查出疑似阳性样品的同批生猪采取临时控制措施。要及时将筛查出的阳性样品送省畜产品质检中心确证检测,确证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按阴性结果处理,猪(牛、羊)解除禁止移动限制,猪(牛、羊)产品解除封存。确证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告知当地监管部门以及被抽样单位,当地监管部门应及时通报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三)各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于6月28日前和11月26日前将抽检结果(见附表2)、总结分析报告以纸质文件和电子版文档报送市动物检疫站(联系电话:0395-5755863,邮箱:lhdjzyw@163.com)。
抽检结果总结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抽检工作总体概况;
2.抽检基本情况,包括样品数量、抽检项目、抽检地点、抽检养殖场或屠宰场(厂)规模数量等;
3.当地畜牧业基本情况;
4.抽检结果分析;
5.抽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与建议。
附表:1.2022年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抽检计划
2.2022年 月至 月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结果统计表
附表1
2022年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瘦肉精”
监督抽检计划
承担单位 | 监测数量 | ||
总计(批次) | 养殖环节(批次) | 屠宰环节(批次) | |
市级 | 400 | 0 | 400 |
临颍县 | 350 | 150 | 200 |
舞阳县 | 150 | 150 | 0 |
郾城区 | 100 | 100 | 0 |
召陵区 | 100 | 100 | 0 |
源汇区 | 100 | 100 | 0 |
附表2
2022年 月至 月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结果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方式: 填报时间:
市(县) | 完成抽检数量 (批次) | 养殖环节 | 屠宰环节 | 快速检测阳性结果数(个) | 确证检测阳性结果数(个) | 备注 | ||||||
猪尿样(批次) | 猪场户(个) | 牛尿样(批次) | 牛场户(个) | 羊尿样 (批次) | 羊场户(个) | 猪尿样(批次) | 生猪屠宰场(个) | |||||
总计 | ||||||||||||
各县(区) | ||||||||||||
附件5
2022年漯河市兽药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一、监测对象
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被抽检对象采取随机方式确定。
二、监测数量
全年下达各项监测任务75批,各监测区域抽样数量见表1。
表1 各监测区域抽样数量
品种 县区 | 兽 药 | 合计 | ||
生产环节 | 经营环节 | 使用环节 | ||
舞阳县 | / | 6 | 6 | 12 |
临颍县 | 8 | 3 | 3 | 14 |
郾城区 | / | 6 | 6 | 12 |
源汇区 | / | 6 | 6 | 12 |
召陵区 | / | 6 | 6 | 12 |
功能区 | 4 | 5 | 4 | 13 |
合 计 | 12 | 32 | 31 | 75 |
三、样品抽检
样品抽检由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组织实施。样品及抽样单送至漯河市兽药检验所。
四、样品检验结果确认和处理
(一)从经营、使用环节抽取的样品应进行样品确认。对非标识兽药,在已知确认信息的3个工作日内,将抽取样品信息通报给当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二)结果确认及复检要求。受检企业对兽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原检验单位申请复检,并说明复检理由。检验单位认为复检理由充分、确有必要的,应及时安排复检,复检样品必须为抽样留存的样品。标称企业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提出复检申请。
(三)结果处理。应自收到检验结果书面确认意见的7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通知当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领取。
五、时间安排
2022年5月30日完成全年抽检、送检工作。监测任务完成后,由市兽药检验所汇总监测数据,形成总结分析报告,报送漯河市畜牧局。
抽检过程中的技术问题请与市兽药检验所联系,联系人:刘朔,联系电话:0395-3160628。
附件6
2022年漯河市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一、监测对象
全市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被抽检对象采取随机方式确定。
二、监测数量
全年共监测饲料产品125 批,各监测区域抽样数量见表1。
表1 各监测区域抽样数量
品种
县区 | 饲 料 | 合计 | ||
浓缩饲料配合饲料 | 饲料原料(含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 |||
生产、使用 | 单一饲料生产企业 | 饲料使用企业 | ||
舞阳县 | 16 | / | 5 | 21 |
临颍县 | 16 | 1 | 4 | 21 |
郾城区 | 16 | / | 5 | 21 |
源汇区 | 16 | / | 5 | 21 |
召陵区 | 16 | 2 | 3 | 21 |
功能区 | 15 | 2 | 3 | 20 |
合 计 | 95 | 5 | 25 | 125 |
三、样品抽检
样品抽检由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组织实施。样品及抽样单送至漯河市饲料产品质量检验所。
四、检测项目
1、猪、禽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商品饲料):标签、水分、粗蛋白质、铜、锌、金霉素、土霉素、喹乙醇、黄曲霉毒素B1。
2、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水分、铜、锌。
3、饲料原料(含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水分、粗蛋白质、三聚氰胺、黄曲霉毒素B1。
五、样品制备
严格按照《饲料采样》(GB/T14699.1-2005)和《动物饲料试样的制备》(GB/T20195-2005)规定执行。
六、检测方法
GB 10648-2013 饲料标签
GB/T 6435—2014 饲料中水分的测定
GB/T 6432—2018 饲料中粗蛋白测定方法
GB/T 13885—2017 动物饲料中铜、锌含量的测定 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 19684—2005 饲料中金霉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2259—2008 饲料中土霉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8381.7—2009 饲料中喹乙醇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7480—2008 饲料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酶联免疫吸附法
GB/T 36858-2018 饲料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农业部2086号公告—5—2014 饲料中卡巴氧、乙酰甲喹、喹烯酮和喹乙醇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NY/T 1372-2007 饲料中三聚氰胺的测定
NY/T 2071-2011 饲料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
七、判定依据
1、卫生指标。按照《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2017)判定,饲料添加剂产品按照生产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判定。
2、质量指标。按照生产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有效合同、明示指标(饲料标签的明示指标、产品说明)进行判定。如生产企业产品执行标准与明示指标、《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2625号)不一致,以其中较严格指标进行判定。
3、饲料中药物和非法添加物。《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关于停止生产、进口、经营、使用部分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公告》(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4号)、《关于相关兽药产品质量标准修订和批准文号变更的公告》(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46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
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标签中分析保证值之外的指标判定不考虑饲料产品的保质期。
八、时间安排
2022年4月30日完成上半年样品抽检、送检工作;7月20日完成下半年样品抽检、送检工作。每次监测任务完成后,由市饲料产品质量检验所汇总监测数据,形成总结分析报告,报送漯河市畜牧局。
抽检过程中的技术问题请与市饲料产品质量检验所联系,联系人:刘朔,联系电话:0395-3160628。
漯河市畜牧局关于下达
2022年全市畜产品及畜牧业投入品质量
安全监测计划的通知
各县区畜牧局,源汇区农业农村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掌握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强化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高质量安全风险防控能力,打击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规违法行为,确保畜产品消费安全,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市畜牧局制定了2022年全市畜产品及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各县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发现问题是业绩,解决问题是政绩”的工作观念,不折不扣落实好下达的各项监测检验任务,配合做好组织协调、现场抽样、制样以及备样保存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主动参与畜产品及畜业投入品监测工作,不得推诿扯皮,严禁弄虚作假,确保所抽样品检测结果能够代表当地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统筹兼顾,协作配合
在协助做好国家、省、市抽检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县区要开展定量抽检,国家级、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要完成定量抽检不少于600批次样品目标。加强乡镇速测工作,规范兽药残留速测行为,提高发现问题的精准性。坚持“三级监测、四季不断”原则,构建全面、密集、有效的监测网络,防止出现“同地抽”“同时抽”“反复抽”,发挥畜产品监测资源最大效能。
三、互动交流,信息共享
各任务承担单位要及时将监测结果反馈给相关科室和质管科。针对监测结果,各县区要及时查找问题原因,摸清风险隐患,与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完善的风险交流机制,聚焦监测后发现的问题,顺藤摸瓜,及时找准问题原因,查清风险隐患,加强监测结果和数据信息共享和交流,及时对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监测预警,防止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四、检打联动,严格执法
严格遵守“双随机一公开”机制,提高监测的时效性,针对风险监测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封存相关问题产品,跟进监督抽查,围绕抽检不合格产品,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完善执法程序,将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重点监管对象,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从严从重予以惩处。
五、监督考核,压实责任
各县区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主动扛牢食品安全属地责任和监管责任,充分运用好监测手段,找准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及时化解风险隐患。要加大检查巡查力度,强化生产经营指导,确保畜产品产出质量保持在较高的水平。要重视食品安全考核,用考核杠杆推动工作,用考核指标衡量和检验工作。
附件:1.2022年漯河市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
(风险检测)计划
2.2022年漯河市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检验计划
3.2022年漯河市屠宰场监测检验计划
4.2022年漯河市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瘦肉精”
监测检验计划
5.2022年漯河市兽药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6.2022年漯河市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2022年3月22日
附件1
2022年漯河市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
(风险检测)计划
一、监测对象
全市辖区内畜禽养殖场、屠宰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
二、监测品种和数量
1.监测品种
猪肉、牛肉、羊肉、禽肉、禽蛋。
2.监测数量
全年下达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任务200批,分4次完成。每个县区每次抽检10批(猪肉2批、禽肉2批、禽蛋2批、牛羊肉4批)。
三、监测方式
猪肉从生猪定点屠宰场抽取,牛肉、羊肉、禽肉原则上从屠宰场(点、户、专业村)抽取,禽蛋从蛋禽养殖场抽取,以上环节抽取不足时,可在超市或农贸市场抽取包装标示完整、来源清晰的样品。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监督抽查的形式,由执法监管人员进行抽样、封样,填写抽样文书。在超市、农贸市场环节抽样时,可采取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抽检的形式,提高抽检工作的效能。各类样品监测项目见附表1,各类样品检测方法见附表2。
四、监测时间
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检测)全年分四次进行,分别在3月、6月、9月、11月进行抽样监测。每次监测任务完成后,由市畜产品质检中心汇总监测数据,形成总结分析报告,报送漯河市畜牧局。
附表1
2022年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各类样品监测项目一览表
季度 | 样品 | 监测项目 | 监测药物 | |
第一季度 | 牛肉、羊肉、猪肉、鸡肉、 鸡蛋 | 1 | β-受体激动剂 (7种) | 莱克多巴胺、克伦特罗、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氯丙那林、喷布特罗 |
2 | 氟喹诺酮类药物(8种) |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诺氟沙星、培氟沙星、 氧氟沙星、达氟沙星、洛美沙星、沙拉沙星 | ||
3 | 酰胺醇类药物 (3种) | 氯霉素、甲砜霉素、氟苯尼考 | ||
第二季度 | 牛肉、羊肉、猪肉、鸡肉、鸡蛋 | 1 | β-受体激动剂 (7种) | 莱克多巴胺、克伦特罗、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氯丙那林、喷布特罗 |
2 | 磺胺类药物 (5种) | 磺胺二甲嘧啶(SM2)、磺胺间甲氧嘧啶(SMM)、磺胺间二甲氧嘧啶(SDM)、磺胺喹恶啉(SQ)、 磺胺甲基异恶唑(SMZ) | ||
3 | 四环素类药物 (4种) | 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 多西环素 | ||
第三季度 | 牛肉、羊肉、猪肉、鸡肉、鸡蛋 | 1 | β-受体激动剂 (7种) | 莱克多巴胺、克伦特罗、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氯丙那林、喷布特罗 |
2 | 氟喹诺酮类药物(8种) |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诺氟沙星、培氟沙星、 氧氟沙星、达氟沙星、洛美沙星、沙拉沙星 | ||
3 | 磺胺类药物 (5种) | 磺胺二甲嘧啶(SM2)、磺胺间甲氧嘧啶(SMM)、磺胺间二甲氧嘧啶(SDM)、磺胺喹恶啉(SQ)、 磺胺甲基异恶唑(SMZ) | ||
第四季度 | 牛肉、羊肉、猪肉、鸡肉、鸡蛋 | 1 | β-受体激动剂 (7种) | 莱克多巴胺、克伦特罗、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氯丙那林、喷布特罗 |
2 | 酰胺醇类药物 (3种) | 氯霉素、甲砜霉素、氟苯尼考 | ||
3 | 四环素类药物 (4种) | 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 多西环素 |
附表2
2022年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各类样品检测方法一览表
序号 | 检测参数 | 检测方法 | 检测标准 |
1 | β-受体激动剂 |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部1025号公告-18-2008 省中心自建风险筛查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方法 |
2 | 酰胺醇类药物 |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动物源性食品中氯霉素类药物残留量测定》GB/T 22338-2008 |
3 | 氟喹诺酮类药物 | 液相色谱法、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 动物性食品中氟喹诺酮类药物残留检测 高效液相色谱法》 农业部1025号公告-14-2008 《鸡蛋中氟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农业部781号公告-6-2006 《动物性食品中氟喹诺酮类药物残留检测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GB/T 21312-2007 省中心自建风险筛查四极杆质谱方法 |
4 | 磺胺类药物 |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畜禽肉中十六种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20759-2006 省中心自建风险筛查四极杆质谱方法 |
5 | 四环素类药物 |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鸡肉、猪肉中四环素类药物残留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部1025号公告-12-2008 省中心自建风险筛查四极杆质谱方法 |
附件2
2022年漯河市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检验计划
一、监测对象
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
二、监测数量
全年下达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共12批。
三、监测项目
1.检测项目
三聚氰胺、碱类物质、β-内酰胺酶、革皮水解物、黄曲霉毒素M1。
2.检测方法及判定
三聚氰胺:可采用快速法进行初步筛选,快速筛选方法的检出限原则上不高于0.01mg/kg。检测结果高于检出限的样品采用《原料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检测方法》(GB/T 22388-2008)第二法或者第三法进行确证,并依据《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10号)进行判定。
碱类物质:依据生乳中碱类物质的测定方法(MRT/B 7-2016)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超出方法检出限即判定为不合格。对不合格的样品,检测单位应书面告知受检单位。受检单位对结果有异议,检测单位应在当地立即复检。如复检仍不合格,则判定该项指标不合格,并书面通知当地畜牧(奶业)主管部门。
β-内酰胺酶:可采用快速法进行初步筛选,快速筛选方法的检出限不高于4U/mL。检测结果高于4U/mL的样品依据《生乳中β-内酰胺酶的测定》(NY/T3313-2018)第一法 杯碟法进行检测,结果呈阳性即判定为不合格。
革皮水解物:依据《生鲜乳中L-羟脯氨酸的测定》(NY/T 3310-2017)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超出方法检出限即判定为不合格。
黄曲霉毒素M1:可采用快速法进行初步筛选,快速筛选方法的检出限不高于0.01μg/kg。检测结果高于0.01μg/kg的样品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M族的测定》(GB 5009.24-2016)第一法或第二法进行检测确证。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进行判定,含量大于等于0.5μg/kg即为不合格。上报的检测结果为具体检测值。
3.时间安排
全年监测分4次进行。每次于每季度末月10日完成,并将监测结果上报至市畜牧局。
四、其他要求
抽检工作由市畜产品质检中心组织实施,按照检测标准科学规范进行样品检测,每季度将生鲜乳质量安全抽检检测结果及时进行总结分析,形成书面报告,报送至漯河市畜牧局。
附件3
2022年漯河市屠宰场监测检验计划
一、监测对象
全市辖区内屠宰场。
二、监测品种及数量
全年下达定点屠宰场畜产品监测任务96批,分四次完成,每个场每次6批(3个肉、3个肝)。
三、承担单位
抽检任务由市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中心牵头组织,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负责监督抽样、送样,市畜产品质检中心负责技术支持。
四、监测项目
监测项目包括兽药残留等,各类监测项目及检测依据见附表。
五、时间安排
全年分四次进行,分别在3月、6月、9月、11月进行抽样监测。每次监测任务完成后,由市畜产品质检中心汇总监测数据,形成总结分析报告,报送漯河市畜牧局。
抽检过程中的技术问题请与市畜产品质检中心联系,联系人:刘朔,联系电话:0395-3160628。
附 表
监测项目及检测依据
监测类别 | 监测项目 | 检测物质 | 检测依据 |
兽药残留 | β-受体激动剂 (7种) | 莱克多巴胺、克伦特罗、沙丁胺醇、特布他林、 西马特罗、氯丙那林、 喷布特罗 | 《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部1025号公告-18-2008 自建风险筛查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方法 |
氟喹诺酮类药物(8种)
|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 诺氟沙星、培氟沙星、 氧氟沙星、达氟沙星、 洛美沙星、沙拉沙星 | 《动物性食品中氟喹诺酮类药物残留检测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GB/T 21312-2007 省中心自建风险筛查四极杆质谱方法 | |
四环素类药物 (4种) | 土霉素、四环素、 金霉素、多西环素 | 《鸡肉、猪肉中四环素类药物残留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部1025号公告-12-2008 自建风险筛查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方法 | |
磺胺类药物 (5种) | 磺胺二甲嘧啶(SM2)、 磺胺间甲氧嘧啶(SMM)、磺胺间二甲氧嘧啶(SDM)、 磺胺喹恶啉(SQ)、 磺胺甲基异恶唑(SMZ) | 《畜禽肉中十六种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0759-2006 省中心自建风险筛查四极杆质谱方法 |
附件4
2022年漯河市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
“瘦肉精”监测检验计划
一、监测地区
全市两县、三区。
二、监测对象
养殖环节:年出栏50-500头的生猪养殖场(户)、年出栏10-100头的肉牛养殖场(户)和年出栏20-200只的肉羊养殖场(户)育肥后期的生猪、肉牛和肉羊尿样。其中牛、羊样品数量占养殖环节总抽检数量的比例原则上要达到20%以上,被抽检对象采取随机方式确定。
屠宰环节:生猪定点屠宰场待宰生猪尿样或屠宰线上的猪膀胱尿样。
三、监测项目
所有尿样全部检测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3种违禁物质。
四、监测数量
全年下达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任务1200批次,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各抽检600批次。由各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承担抽检任务,监测任务分工见附表1。
五、抽样要求
猪尿、猪肝抽样按照《无公害食品 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NY/T 763-2004)执行,牛尿和羊尿抽样参照执行。疑似阳性样品应低温(0-4℃)保存。其中屠宰线猪膀胱尿样现场检测阳性或疑似阳性的,除保留猪膀胱尿样外,应同时采集对应的猪肝样品保存。
六、检测方法
先用酶联免疫法、胶体金试纸条等快速方法筛查。筛查出的阳性样品由省畜产品质检中心依据《动物尿液中11种β-受体激动剂的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63号公告-3-2008)进行确证检测。
七、监测结果判定依据及原则
(一)判定依据。《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第176号公告)、《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第193号公告)、《农业部关于投入品使用的有关规定》(农业部第806号公告)。
(二)判定原则。确证方法定量限为判定值,超过定量限即判定为不合格,一项指标不合格即判定该样品不合格。
(三)快速检测试剂要求:
1.胶体金试纸条:
(1)灵敏度、稳定性、交叉反应率等参数应满足要求;
(2)假阳性率应不高于5%,假阴性率为零;
(3)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检测限应不高于3ng/mL,沙丁胺醇检测限应不高于5ng/mL。
2.酶联免疫试剂盒:
(1)灵敏度、回收率、变异系数、稳定性、交叉反应等参数应符合农业部《兽药残留酶联免疫试剂(盒)备案参考评判标准》的要求;
(2)假阳性率应不高于5%,假阴性率为零;
(3)检测限应不高于1ng/mL(μg/kg)。
八、有关要求
(一)监测计划分两次完成,分别于6月20日前和11月20日前两个阶段实施。各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要科学确定采样点,养殖环节牛羊样品的抽检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20%,同时养殖环节不得在同一个养殖场(户)重复抽样,每个养殖场(户)抽取活畜尿液样品2-3批。屠宰环节以生猪定点屠宰场为主,全年均匀采样,不得在某一时段内集中采样、集中或分期分批检测。
(二)现场快速检测结果为阳性或疑似阳性的,应立即进行二次快速检测。二次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按阴性结果处理;二次检测结果为阳性的,立即对其饲养的活畜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确证结果出来前禁止出栏销售。对现场快速筛查出阳性样品的屠宰场,要暂缓猪肉产品进入市场销售,同时对查出疑似阳性样品的同批生猪采取临时控制措施。要及时将筛查出的阳性样品送省畜产品质检中心确证检测,确证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按阴性结果处理,猪(牛、羊)解除禁止移动限制,猪(牛、羊)产品解除封存。确证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告知当地监管部门以及被抽样单位,当地监管部门应及时通报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三)各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于6月28日前和11月26日前将抽检结果(见附表2)、总结分析报告以纸质文件和电子版文档报送市动物检疫站(联系电话:0395-5755863,邮箱:lhdjzyw@163.com)。
抽检结果总结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抽检工作总体概况;
2.抽检基本情况,包括样品数量、抽检项目、抽检地点、抽检养殖场或屠宰场(厂)规模数量等;
3.当地畜牧业基本情况;
4.抽检结果分析;
5.抽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与建议。
附表:1.2022年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抽检计划
2.2022年 月至 月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结果统计表
附表1
2022年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瘦肉精”
监督抽检计划
承担单位 | 监测数量 | ||
总计(批次) | 养殖环节(批次) | 屠宰环节(批次) | |
市级 | 400 | 0 | 400 |
临颍县 | 350 | 150 | 200 |
舞阳县 | 150 | 150 | 0 |
郾城区 | 100 | 100 | 0 |
召陵区 | 100 | 100 | 0 |
源汇区 | 100 | 100 | 0 |
附表2
2022年 月至 月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结果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方式: 填报时间:
市(县) | 完成抽检数量 (批次) | 养殖环节 | 屠宰环节 | 快速检测阳性结果数(个) | 确证检测阳性结果数(个) | 备注 | ||||||
猪尿样(批次) | 猪场户(个) | 牛尿样(批次) | 牛场户(个) | 羊尿样 (批次) | 羊场户(个) | 猪尿样(批次) | 生猪屠宰场(个) | |||||
总计 | ||||||||||||
各县(区) | ||||||||||||
附件5
2022年漯河市兽药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一、监测对象
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被抽检对象采取随机方式确定。
二、监测数量
全年下达各项监测任务75批,各监测区域抽样数量见表1。
表1 各监测区域抽样数量
品种 县区 | 兽 药 | 合计 | ||
生产环节 | 经营环节 | 使用环节 | ||
舞阳县 | / | 6 | 6 | 12 |
临颍县 | 8 | 3 | 3 | 14 |
郾城区 | / | 6 | 6 | 12 |
源汇区 | / | 6 | 6 | 12 |
召陵区 | / | 6 | 6 | 12 |
功能区 | 4 | 5 | 4 | 13 |
合 计 | 12 | 32 | 31 | 75 |
三、样品抽检
样品抽检由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组织实施。样品及抽样单送至漯河市兽药检验所。
四、样品检验结果确认和处理
(一)从经营、使用环节抽取的样品应进行样品确认。对非标识兽药,在已知确认信息的3个工作日内,将抽取样品信息通报给当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二)结果确认及复检要求。受检企业对兽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原检验单位申请复检,并说明复检理由。检验单位认为复检理由充分、确有必要的,应及时安排复检,复检样品必须为抽样留存的样品。标称企业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提出复检申请。
(三)结果处理。应自收到检验结果书面确认意见的7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通知当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领取。
五、时间安排
2022年5月30日完成全年抽检、送检工作。监测任务完成后,由市兽药检验所汇总监测数据,形成总结分析报告,报送漯河市畜牧局。
抽检过程中的技术问题请与市兽药检验所联系,联系人:刘朔,联系电话:0395-3160628。
附件6
2022年漯河市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一、监测对象
全市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被抽检对象采取随机方式确定。
二、监测数量
全年共监测饲料产品125 批,各监测区域抽样数量见表1。
表1 各监测区域抽样数量
品种
县区 | 饲 料 | 合计 | ||
浓缩饲料配合饲料 | 饲料原料(含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 |||
生产、使用 | 单一饲料生产企业 | 饲料使用企业 | ||
舞阳县 | 16 | / | 5 | 21 |
临颍县 | 16 | 1 | 4 | 21 |
郾城区 | 16 | / | 5 | 21 |
源汇区 | 16 | / | 5 | 21 |
召陵区 | 16 | 2 | 3 | 21 |
功能区 | 15 | 2 | 3 | 20 |
合 计 | 95 | 5 | 25 | 125 |
三、样品抽检
样品抽检由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组织实施。样品及抽样单送至漯河市饲料产品质量检验所。
四、检测项目
1、猪、禽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商品饲料):标签、水分、粗蛋白质、铜、锌、金霉素、土霉素、喹乙醇、黄曲霉毒素B1。
2、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水分、铜、锌。
3、饲料原料(含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水分、粗蛋白质、三聚氰胺、黄曲霉毒素B1。
五、样品制备
严格按照《饲料采样》(GB/T14699.1-2005)和《动物饲料试样的制备》(GB/T20195-2005)规定执行。
六、检测方法
GB 10648-2013 饲料标签
GB/T 6435—2014 饲料中水分的测定
GB/T 6432—2018 饲料中粗蛋白测定方法
GB/T 13885—2017 动物饲料中铜、锌含量的测定 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 19684—2005 饲料中金霉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2259—2008 饲料中土霉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8381.7—2009 饲料中喹乙醇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7480—2008 饲料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酶联免疫吸附法
GB/T 36858-2018 饲料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农业部2086号公告—5—2014 饲料中卡巴氧、乙酰甲喹、喹烯酮和喹乙醇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NY/T 1372-2007 饲料中三聚氰胺的测定
NY/T 2071-2011 饲料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
七、判定依据
1、卫生指标。按照《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2017)判定,饲料添加剂产品按照生产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判定。
2、质量指标。按照生产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有效合同、明示指标(饲料标签的明示指标、产品说明)进行判定。如生产企业产品执行标准与明示指标、《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2625号)不一致,以其中较严格指标进行判定。
3、饲料中药物和非法添加物。《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关于停止生产、进口、经营、使用部分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公告》(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4号)、《关于相关兽药产品质量标准修订和批准文号变更的公告》(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46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
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标签中分析保证值之外的指标判定不考虑饲料产品的保质期。
八、时间安排
2022年4月30日完成上半年样品抽检、送检工作;7月20日完成下半年样品抽检、送检工作。每次监测任务完成后,由市饲料产品质量检验所汇总监测数据,形成总结分析报告,报送漯河市畜牧局。
抽检过程中的技术问题请与市饲料产品质量检验所联系,联系人:刘朔,联系电话:0395-316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