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 | 漯河恒创机械有限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102MA40BB3F6L |
案件名称 | 漯河市恒创机械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安全设备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漯)应急罚[2022]4 号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2-5-13 |
处罚结果 | 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罚款 |
处罚事由 | 未按照规定在喷漆房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设施、电气不防爆 |
处罚依据 | 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以及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 年版)》的通知(豫应急办〔2021〕120 号)文件要求的规定,拟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安全生产法> |
救济渠道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其他 |
漯河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漯)应急罚[2022]4号】
发布日期:2022-08-26 09: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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