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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漯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漯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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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漯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漯河市人防工程产权登记和使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9-02   点击量:3673244    作者:网站管理员   分享到:

          为进一步明晰漯河市人防工程产权归属,明确人防工程使用主体责任,规范人防工程日常维护管理,漯河市政府拟制了《漯河市人防工程产权登记和使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2年9月2日至9月17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1.电子邮箱:lhrfbfxk@163.com;2.通讯地址:河南省漯河

        市源汇区大学路169号,漯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法规与宣传科(请在来信的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3.电话:0395-2953078。  

        附件:《漯河市人防工程产权登记和使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漯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22年9月2日

         

        附件:漯河市人防工程产权登记和使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1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保持其良好状态,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区域内经竣工验收备案的人防工程及与工程配套的附属设施的产权登记、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应当坚持平时和战时相结合、使用和维护相结合、统一要求与分工负责相结合、依法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的监管工作。市、县(区)发改、财政、审计、公安、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含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2章产权登记

        第五条【人防工程分类】人防工程按建设性质可分为“依法结建”和“单独建设”两类。人防工程按建设主体可分为人防部门修建和其他主体出资修建。依法结建人防工程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六条【产权所有划分】依法结建人防工程及独享的口部建筑产权归国家所有,由市、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县国资部门)或其委托的国有全资公司代为行使不动产产权。由财政出资建设的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单位的结建人防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登记在本单位名下,也可登记在市、县国资部门或其委托的国有全资公司名下;单独建设的人防工程及独享的口部建筑产权归投资建设人(以下简称投资人)所有。

        第七条【不动产产权登记】人防工程不动产产权实行登记发证制度,应办理人防工程不动产产权证,并载明“人防工程”或“兼顾人防”字样,及其地下建筑的面积、坐落位置、层数、标高、平时功能等事项,附项目宗地图、人防工程核实测量平面图。

        第八条【土地规划】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制定出让(划拨)土地的规划条件时,应将人防主管部门确定的人防工程建设要求,纳入出让(划拨)地块的规划条件,在土地出让(划拨)公告(须知)中应明确人防工程相关建设内容。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登记】建设人防工程,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地下),并向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一)对依法结建人防工程用地,申请登记主体为市、县国资部门或其委托的国有全资公司,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用地性质为划拨(不再另行办理划拨批准手续)。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登记,并载明地下人防工程的面积、坐落位置、战时功能等事项。(2)对单独建设的人防工程用地,由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用地批准文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登记,申请登记主体为建设单位,平时用途为土地出让(划拨)时,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核定的用途,并载明地下人防工程的面积、坐落位置、战时功能等事项。(3)对单独建设的人防工程的出入口通道、通风口等地面用地,由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用地批准文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确需使用他人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的,由建设单位与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签订有关协议。

        第十条【登记办法】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持人防部门出具的人防工程核实认可文件、住建部门出具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及登记所需相关资料,向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人防工程及口部建筑不动产产权首次登记。人防工程口部建筑可与人防工程一并登记,也可作为地面建筑单独登记。人防工程口部建筑占用地块地面建筑技术经济指标,且平时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应单独登记,并注明“人防工程口部房”字样。

        第十一条【登记办法】依法结建人防工程的不动产产权首次登记应与地面建筑同步进行。依法结建人防工程不动产产权登记由市、县国资部门或其委托的国有全资公司负责申请,也可由建设单位代为办理。建设单位在办理地上建筑不动产登记前,应将人防工程及其不动产登记相关资料无偿移交给市、县国资部门或其委托的国有全资公司。依法结建人防工程不动产权首次登记时,免交相关税费,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申请将依法结建人防工程的不动产产权直接登记在市、县国资部门或其委托的国有全资公司名下。

        第12条【登记办法】人防工程单独登记的口部建筑按地面房屋产权登记有关规定执行。

        第13条【登记办法】本规定实施之前的依法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6个月内协助市、县国资部门或其委托的国有全资公司办理不动产产权首次登记,此前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不变。

        第十四条【不动产产权转移登记】因买卖、赠与、交换、继承、分割、联营、兼并、合并、分立等情形发生人防工程不动产产权转移的,由转、受双方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产权转移登记,并报工程所在地县(区)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不动产产权抵押登记】以人防工程预期使用收益期权设定抵押权的,由抵押人、抵押权人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并报工程所在地县(区)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不动产产权注销登记】经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拆除或者报废的人防工程,由当事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人防工程不动产产权注销登记。第三章平时使用

        第十七条【使用原则】人防工程除指挥、通信等涉密工程外,在不影响防空效能和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均可开发使用。鼓励、支持企业和个人开发利用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第十八条【使用条件】竣工验收合格且已备案的人防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战时使用】战时或遇到紧急状况时,各类人防工程应当按照战时或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的要求,服从国家或地方政府统一安排使用。

        第二十条【使用用途】使用人防工程,应当符合规划和设计文件确定的平时用途。

        第二十一条【使用方式】依法结建人防工程按国有资产进行管理,人防工程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使用人)应与市、县国资部门或其委托的国有全资公司签订《漯河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协议》,并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使用协议应明确人防工程使用人的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义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收费标准根据漯河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上涨指数协商定价。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发生破产、合并、分立等变更的,应与市、县国资部门或其委托的国有全资公司重新签订《漯河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协议》。

        第二十二条【平时使用费的使用和监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应用于人防工程的维护维修、平战转换、应急演练和人防工程开发建设。财政、审计、国资等部门及人防主管部门对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的开发利用、维护维修、经营收益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使用登记】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实行依法登记制度。人防工程使用人应当自人防工程投入使用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其名称、法定代表人以及使用情况报人防工程所在地县(区)人防主管部门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本规定实施之前已竣工且已投入使用的依法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单位以营利为目的转让使用权或经营权的,转让期内建设单位被视为人防工程使用人,依法承担人防工程的维护维修、平战转换、应急演练等维护管理责任。建设单位也可根据自愿原则,与市、县国资部门或其委托的国有全资公司签订《漯河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协议》,并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使用原则】人防工程使用人不得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擅自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第二十五条【使用监管】人防工程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认真落实各项安全使用措施,做好人防工程使用期间的维护管理,保持人防工程良好使用效能,并接受各级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县国资部门或其委托的国有全资公司将住宅人防车位直接租赁给业主使用的,租赁期内市、县国资部门或其委托的国有全资公司视为该人防工程使用人。

        第二十六条【消防安全责任】人防工程的使用实行消防安全工作承诺制度和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使用人承担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各级人防、公安及消防部门等主管部门承担监管责任。

        第二十七条【拆除、报废或改造】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报废、改造人防工程,确需拆除、报废、改造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拆除或者报废的人防工程,由产权所有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人防工程不动产产权注销登记。经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拆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拆除的建筑面积、防护级别和用途,自批准之日起1年内补建;确实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人防工程所在地县、区人防主管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并由其统一补建。人防工程经批准改造的,不得减少其面积,不得降低其防空效能。

        第二十八条【终止使用】使用人使用产权归国家所有的人防工程不按时缴纳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的,市、县国资部门或其委托的国有全资公司可依法终止与其签订的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协议,由市、县国资部门或其委托的国有全资公司统一安排使用。

        第二十九条【战备封存】长期无人使用的人防工程,由产权所有人进行战备封存,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和战备状态。实施战备封存的人防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第4章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维护管理内容】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是指对人防工程进行维修、保养、保护的计划、实施、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三十一条【维护管理责任】人防工程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管理。产权归国家所有的人防工程,由市、县国资部门或其委托的国有全资公司统一负责维护管理;自建人防工程,由产权所有人负责维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维护管理标准】对人防工程进行维护管理,应当结合人防工程的不同类型和特点,并符合国家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三十三条【维护管理要求】人防工程产权所有人应当建立人防工程维护维修专业队伍,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并根据人防工程的具体情况和维护管理要求,明确维护管理的具体任务和内容。

        第三十四条【维护管理要求】人防工程产权所有人应当编制年度人防工程维护维修计划,定期对人防工程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人防工程处于良好使用状态。第三十四条【维护管理要求】维护管理人防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达到下列标准:(一)工程结构完好;(二)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空气和饮用水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三)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四)风、水、电、暖、通信、消防系统工作正常;(五)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六)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及地面附属设施完好;(七)防汛设施安全可靠;(八)人防工程标识标牌设置齐全、规范;(九)满足其他相关部门对工程使用的规定要求。以上维修、维护、保养内容,应当记入该工程维护、维修、保养档案。

        第三十五条【维护管理费用】产权归国家所有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用从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收益中列支,自建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费用由产权所有人自筹。

        第三十六条【监管责任】人防工程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监督,相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使用与维护管理工作。使用人承担人防工程使用和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市、县国资部门或其委托的国有全资公司承担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责任;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承担监管责任。第5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责任追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责任追究】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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