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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漯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漯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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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漯河:表决通过!“扫场所码”正式入法
        发布时间:2022-06-22   点击量:664844    作者:网站管理员   分享到:

        2022年6月21日,漯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措施的决定》。

        其中,要求: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类公共场所、经营场所、住宅小区、建筑工地、公共交通工具等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要求,主动申领并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场所码,做到“一门一码”“一店一码”“一场所一码”,并负责做好查验。


        个人进入相关场所应当主动扫场所码。


        ◆相关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按照规定使用场所码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未按照规定落实疫情防控相关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文如下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措施的

        决    定

        (2022年6月21日漯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认真落实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可以依法规定在相关场所使用场所码、组织开展核酸检测 、来(返)漯报备、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和健康监测等防控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规范使用场所码、进行核酸检测、来(返)漯报备、配合流行病学调查、接受医学观察和健康监测等,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三、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类公共场所、经营场所、住宅小区、建筑工地、公共交通工具等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要求,主动申领并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场所码,做到“一门一码”“一店一码”“一场所一码”,并负责做好查验。

        个人进入相关场所应当主动扫场所码。对于无法使用场所码的老年人、未成年人、视障听障残疾人等群体,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相关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采取纸质登记等替代措施。

        四、县级以上疫情防控决策机构规定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接受核酸检测。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重点人群“应检尽检”,做好“愿检尽检”服务保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组织开展区域核酸检测,并为确有实际困难、不便到核酸检测点进行检测的人员提供上门采样等服务措施。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核酸检测相关工作。

        五、县级以上疫情防控决策机构规定纳入来(返)漯报备范围的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报备,配合做好相关核查,不得隐瞒时间、行程、旅居史等个人信息。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规定配合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如实报告相关信息。需要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或者居家健康监测等措施的人员,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七、在疫情防控工作中采集的个人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确需公开的,要依法对个人隐私进行保护。

        八、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调度,科学精准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

        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邮政管理)、城市管理、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金融、政务服务与大数据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强化宣传引导,履行管理责任,推动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

        九、个人进入相关场所未按照规定使用场所码的,相关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进行提示和劝导;拒不服从劝导的,应当拒绝其进入或者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相关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按照规定使用场所码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个人未按照规定落实疫情防控相关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违法泄露个人信息,或者不担当不作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的宣传,营造公众自觉支持、配合、参与疫情防控的社会氛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6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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