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制定本指南。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
一、工作机构
本单位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漯河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漯河市源汇区长江路与107国道交叉口西200米路北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395—3131572
传真号码:0395—3155272
通讯地址:漯河市源汇区长江路与107国道交叉口西200米路北
邮政编码:462000
电子邮箱:lhjtjxx@163.com
二、目录编排体系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信息索引号由“地区及部门编号”、“信息分类号”、“信息生成年号”、“信息顺序编号”四组代码构成。
2.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3.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
三、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漯河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包括市交通运输局各层面的信息公开。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市交通运输局各层面的主要信息:
1.市交通运输局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名单;
2.市交通运输局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市交通运输局内设机构及主要职责;
3.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法规规章;
4.市交通运输局规范性文件;
5.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6.市交通运输局人事任免;
7.依法应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市交通运输局各层面信息,本单位将主要通过以下方式主动公开。
1.漯河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jtj.gov-hospital.com/
2.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三)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市政府信息,本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依申请公开
(一)提出申请
填写《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在漯河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ov-hospital.com/)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上下载电子版。具体方式有三种: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漯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里选择依申请公开,选择对应的受理单位名称,填写依申请公开表提交即可,提交成功后,可输入查询码查询办理结果。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在漯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里下载依申请公开表格,完善表格内容,即可进行邮寄或发传真。
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面提出申请。
(二)申请的处理
1.审查。本单位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单件申请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申请的处理。本单位对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①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③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④不属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⑤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3.答复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可提供纸质、光盘或其他介质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三)收费标准
本机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的规定执行。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五、不予公开的有关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六、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投诉电话:3150067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