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交〔2017〕74号
漯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漯河市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规范交通运输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制定了《《漯河市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漯河市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全市各级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委托执法单位(以下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在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时,对案情复杂、涉案金额大或者对行政相对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
未经法制机构法制审核或者经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以下为行政许可类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听证且涉及公共利益的许可;
(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三)跨省、省辖市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经营许可;
(五)车货总质量200吨以上的超限运输许可;
(六)涉外许可;
(七)其他情况复杂、对行政相对人有重大影响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
第五条 以下为行政处罚类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
(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四)其他情况复杂、对行政相对人有重大影响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以下为行政强制类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扣押财物,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案件;
(三)其他情况复杂、对行政相对人有重大影响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强制。
第七条 许可决定的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职权;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是否合法有效;
(三)办理行政许可的过程、期限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四)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五)程序是否完整、正当,决定是否适当。
第八条 处罚决定的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职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是否成立、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完整;
(四)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
(五)实施处罚所适用的裁量标准是否合理;
(六)程序是否完整、正当。
第九条 强制决定的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职权;
(二)依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
(四)程序是否完整、正当,决定是否适当。
第十条 需要法制机构进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案件承办机构应当一并报送行政执法案卷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案件承办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经过法制审核,认为重大行政执法处理意见合法适当的,提出书面审核通过意见;认为重大行政执法处理意见违法或者不当的,建议案件承办机构撤回、纠正或者重新提出行政执法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法制机构出具的法制审查意见应当作为执法文书装入执法案卷,并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内容之一。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可以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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