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和规范我局党务公开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使广大党员更好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动员组织全体党员干部贯彻落实好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和《河南省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市交通运输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务公开,是指局党组将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第三条 党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两个维护”,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党务公开放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来谋划和推进,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发扬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更好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回应党员和群众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监督、促改进。
(三)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等的衔接联动,坚持先党内后党外,分类实施,统筹推进,务求实效。
(四)坚持依规依法。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依法办事,科学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增强严肃性、公信度,不断提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四条 局党组应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制度等情况;
(四)党组织设立、干部选任、支部换届选举、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创先争优、召开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年度考核评价及党组织自身建设等情况;
(五)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等情况;
(六)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五条 局党组织应当根据党务与党员群众的关联程度合理确定公开范围:
(一)局党务工作在局内部公开;
(二)涉及我局党的建设重要问题或者党员义务权利,需要我局全体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在党内公开;
(三)涉及特定党支部、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党支部、党员和群众公开。
(四)需要向社会公开的党务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第六条 凡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及时主动公开:
(一)提出。按照谁承办谁提出的原则,由党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党务公开方案,拟订公开内容、范围、时间、方式等。
(二)审核。党组织有关部门对党务公开方案进行保密审查,并从必要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审核。
(三)审批。党组织依照职权对党务公开方案进行审批,超出职权范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四)实施。党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实施党务公开。
第七条 党务公开时限应当与公开内容和范围相适应,原则上分为长期公开、定期公开、即时公开。长期性、固定性的内容长期公开,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阶段性、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动态性、临时性、紧急性工作即时公开。
第八条 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汇编)文件、编发简报、干部教育培训、在党员活动室发布等方式进行公开。向社会公开的,采取在局门户网站党务公开公示栏以及使用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等党的媒体进行发布。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九条 局各级党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向上一级组织报告工作或者抓党建工作专题报告,以及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局各级党组织应当将党务政务公开情况作为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健全完善考核办法和标准,对下级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每年适时向有关党员和群众通报党务公开情况,并纳入党员民主评议范围,主动听取群众意见。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督查机制,由机关党委围绕党务公开时效等,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督查,并督促推动整改。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情况应当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第十二条 在党务公开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组织、党组织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应当公开而未公开,或未按规定程序公开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三)擅自扩大或缩小公开范围的;
(四)违反党的纪律和保密规定的;
(五)对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行为应当纠正而不纠正、应当追究而不追究的;
(六)拒绝、干扰、阻挠对党务公开的检查监督,或弄虚作假、隐瞒问题的;
(七)其他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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