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已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共9章77条,是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机制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要举措。该法的颁布实施意义何在?有哪些特色亮点?现特邀反有组织犯罪法(立法建议稿)主要起草人——蔡军教授,为大家解读重点问题。
特邀嘉宾:蔡军
中国法学会理事、河南省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河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中国法学会反有组织犯罪法(立法建议稿)主要起草人。
有组织犯罪对国家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管理秩序、正常经济活动均具有巨大的危害,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一条便开宗明义:“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始终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不懈追求。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对于进一步巩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机制化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从严惩治黑恶犯罪主要包括案件办理严格、刑法的适用和执行严格、回归社会后的报告义务等。具体而言分为以下几个情况: 第一,羁押手段严格。根据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办理案件和维护监管秩序的需要,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 第二,从宽适用严格。根据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具备五种情形时,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严格适用从宽处罚的政策。第三,执行刑罚严格。如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执行机关应当依法从严管理。被判处重刑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执行刑罚。第四,减刑、假释程序严格。根据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被判处重刑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减刑的,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须报经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复核,再提请法院裁定;在法院审理该减刑案件时,应通知检察机关、执行机关参加审理。第五,刑罚适用的全面性。根据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 第六,特殊主体的报告义务。根据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
答:
反有组织犯罪法的规定依法保障了扫黑除恶工作的专门化、协同化和规范化,为常态化开展黑恶犯罪的预防和治理工作提供了法律规范依据。
第一,实现了扫黑除恶工作的专门化。
作为黑恶犯罪治理和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综合性基础法,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为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相关国家机关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提供了专门的法律依据。其中,基于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需要,一些规定甚至超越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以往与普通刑事犯罪案件适用完全相同案件办理程序和规则的局限,推动了涉黑恶犯罪案件办理和扫黑除恶工作的专门化。
第二,实现了扫黑除恶工作的协同化。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做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同时,第二款还要求应当依靠村委会、居委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由此,该条的规定构建了国家机关、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协同化工作机制。此外,该法中多数程序性条款都是对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相关机关间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衔接机制作出的相应规定,理顺了各机关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大大提高了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
第三,实现了扫黑除恶工作的规范化。
反有组织犯罪法总结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成功经验,对在专项斗争中探索建立的诸多工作机制予以制度固化,如线索移送机制、涉案财产处理机制、国家工作人员涉黑的线索办理沟通机制等。这些工作机制的法律制度化,强有力地提升了扫黑除恶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