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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漯河市畜牧局

        漯河市畜牧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提高畜牧工作透明度,更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公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特制定《漯河市畜牧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密等不应公开的信息外,公开漯河市畜牧局以下信息:

          1.领导及分工情况;

          2.人事信息;

          3.认定为主动公开性质的文件;

          4.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5.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6.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7.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详见本机关编制的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漯河市畜牧局门户网站“公开”专栏中查阅。

          (二)公开方式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漯河市畜牧局门户网站 (网址:http://xmj.gov-hospital.com/)、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漯河市畜牧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申请人可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漯河市畜牧局办公室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二)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自2021年1月1日起,本机关将依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办公室是漯河市畜牧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漯河市畜牧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办公地址:漯河市黄河路870号;

          邮政编码:462000;

          工作时间:(夏令)8:00-12:00,15:00-18:00;

                           (冬令)8:00-12:00,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395-3133379;

          传真号码:0395-5759229;

          四、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