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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关注】把土地增值收益更多用于乡村振兴


          又一改革里程碑,新的支农增长点!近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集中支持乡村振兴重点任务作出了安排部署。这是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引导资源要素向乡村流动的重大制度安排,是土地出让收益城乡分配格局的重大改革调整,是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农”要求的具体体现,必将为乡村振兴提供有力资金支撑。

          作为地方财政的重要来源,土地出让收入的历史要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末。此前,我国建设用地使用大多是无偿划拨的方式。1987年12月1日,深圳首次公开拍卖一宗面积8588平方米地块50年使用权,这场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场土地拍卖会,为国有建设用地有偿出让开了先河,并逐步在全国推广。此后,各地新增建设用地主要来自农村集体土地,但土地出让收入却主要用于城市建设。这种“取之于农、用之于城”的做法,为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提供了重要财力支持。但与此同时,对“三农”发展的支持却严重不足。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后,需要大量真金白银的投入,仅靠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远不能满足需求,如何拓宽资金筹措渠道?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解决土地增值收益长期“取之于农、用之于城”的问题,现在到了该把土地增值收益更多用于“三农”的时候了。近几年,中央一号文件多次提出,要按照“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农”的要求,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此次发布的《意见》,正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之举,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其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确保各项举措落地见效。

          立足“实”,补短板强弱项,提高资金整体效益。《意见》指出,资金要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12个方面,这为资金高效使用指明了方向。各地在资金使用上,必须聚焦乡村振兴,与最突出的短板、最薄弱的环节、最紧要的任务紧密结合和衔接。同时,由于目前土地出让收入计提资金在使用方向上规定得过细、过死,造成支出“碎片化、聚焦难”“打酱油的钱不能买醋”等情况普遍存在,难以发挥资金整体效益。为此,《意见》增加了改革弹性,允许各地根据乡村振兴实际需要,打破分项计提、分散使用的管理方式,整合高效使用资金。必须指出的是,各地不能因为增加了土地出让收入的资金,就减少了一般公共预算支农投入,必须持续加大各级财政通过原有渠道用于农业农村的支出力度,避免产生挤出效应。

          着眼“稳”,科学统筹实施,合理把握改革节奏。要提高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到底是按照“毛收入”土地出让收入计提,还是按照“净收益”土地出让收益计提?各地财政实力、土地出让收入规模、农业农村发展需求等情况各不相同,土地出让收入在地区间分布很不均衡,如何实施才更加科学、更具实效?《意见》既强调普遍适用,又兼顾各地实情,既有硬要求,又给自主权,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时间上,允许地方分5年改革到位,到2025年达到目标要求,各地确定分年度目标和实施步骤;空间上,以省(区、市)为单位进行核算和考核;方式上,省里可自主设定不同地区的资金计提比例和方式,这些都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同时,又强调原则性,明确规定了哪些是严禁的,明确要求无论哪种方式、什么情况,最终都要在“十四五”末将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提高到50%以上,清晰划出了红线和底线。要特别强调的是,各省要充分用好自主权,科学制定好怎么统筹、统筹多大比例等具体措施,并严格执行实施。

          落于“严”,堵漏洞重规范,强化考核审计监督。应该说,这些年来,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自2007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然而,由于土地出让成本性支出的标准很难统一规定,这就带来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空间。如何防止一些地方钻政策空子,搞“数字计提”、弄虚作假,确保改革落到实处?这就要求,必须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情况加强核算、考核、审计、监督,着力压实地方责任;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收支核算办法,加强监督管理;要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土地出让收支信息平台,实现实时监管;要适时开展土地出让收入专项审计,将落实情况纳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

          取之于农,用之于农。现在到了必须把土地增值收益更多用于“三农”的时候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以高度的政治自觉,落实好各项举措,强化保障措施,把中央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切实强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资金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