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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中共漯河市畜牧局机关支部

        主题党日活动

         

         

         

         

         

        2020年4月3日



         

            

         

        1、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中共漯河市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党员支部双承诺  为民服务解难题”活动的通知

         

         


        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促进和规范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要求,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各类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制定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措施,并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以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的要求,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先进模范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予以批评、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九条 公民应当热爱祖国,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第十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规定:

        (一)言行举止文明,着装整洁得体,不得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

        (二)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

        (三)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

        (四)在影剧院、图书馆、博物馆、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服从现场管理;

        (五)进行健身娱乐等活动应当符合环境噪声管理规定,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等废弃物;

        (三)随处涂写、刻画、粘贴;

        (四)乱倒乱排污水、乱堆杂物。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物,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花卉、绿篱、树木和草坪;

        (二)损坏垃圾桶、雕塑、体育健身器材和共享交通工具等物品;

        (三)损坏交通安全、治安防控、市政、气象、水文、环境监测、通信和水电气暖等公共设施设备;

        (四)躺卧、污损公共场所座椅。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先下后上,在车内保持安静,主动为老弱病残孕等有需要的人让座,不得抢座、霸座和强迫他人让座,不得吃有异味的食品;

        (二)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辱骂、拉扯、殴打驾驶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危害交通安全;

        (三)驾驶机动车应当礼让行人,积水路段低速行驶,拥堵路段依次通行,不得强行超车、突然变道、急转急停;

        (四)骑行机(电)动三轮车不得在禁止、限行区域和时段通行;

        (五)骑行非机动车不得进入机动车道、逆向行驶和追逐嬉戏;

        (六)不得乱停乱放机动车、非机动车;

        (七)行人不得乱穿马路和跨越道路隔离设施,不得在行车道内兜售、发放物品和乞讨。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景区景点管理;

        (二)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服务设施,不得涂写刻画、攀爬触摸和违反规定拍照摄像;

        (三)尊重当地传统文化、民族风俗和宗教信仰。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高空抛物;

        (二)堵塞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

        (三)在住宅楼道为电动车充电。

        第十六条 公民饲养宠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和其他具有危险性的宠物;

        (二)携犬出户束绳牵引,及时清除犬只粪便;

        (三)不得携犬(警犬、导盲犬除外)进入禁止犬只入内的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参与文明社区(乡村)建设,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私搭乱建;

        (二)不得在公共绿地内种植蔬菜和农作物;

        (三)不得随意堆放物品占用公共部位;

        (四)不得在禁养区内饲养畜禽;

        (五)从事房屋装修等活动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六)不得参与封建迷信活动和邪教组织;

        (七)不得组织和参与******;

        (八)不得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和堆放物品。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减少垃圾产生,按照规定分拣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乱扔、混投和乱堆乱放垃圾。

        第十九条 公民应当文明上网、理性表达,不信谣传谣,自觉抵制不良信息,积极传播正能量。

        第二十条 公民应当依法表达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扰乱医院、学校和企业等单位正常的医疗、教学和生产经营秩序。

        第二十一条 公民应当尊重和崇尚杰出历史人物、英雄烈士和模范人物。

        第三章 倡导与鼓励

        第二十二条 倡导下列行为:

        (一)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家庭成员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孝老爱亲,勤俭持家;

        (二)邻里守望,友善待人,宽容礼让,互帮互助;

        (三)移风易俗,婚事简办,厚养薄葬,文明祭祀;

        (四)理性消费,文明就餐,不得酗酒,厉行节约;

        (五)低碳出行,节约资源。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下列行为:

        (一)参与志愿服务、慈善募捐等公益活动,关爱困难家庭、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和残障人士等群体;

        (二)见义勇为和向见义勇为者提供援助;

        (三)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和人体器官;

        (四)为环卫工人等提供食品、饮用水、饭菜加热、避暑避雨等服务;

        (五)设立公益书籍借阅点、漂流书箱和阅读点,设置道德模范等先进事迹宣传、纪念设施;

        (六)招考招聘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道德模范、见义勇为人员、文明市民、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第四章 保障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应当组织、指导和协调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在评选和奖励文明创建先进时,应当将文明行为表现情况纳入评选标准。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考核目标,对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二十六条 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商务、民政、教育和文化广电旅游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不文明行为。

        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和查处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的途径和方式,及时受理、查处举报投诉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应当制定文明服务规范,教育和督促工作人员做到举止文明、服务热情、工作规范。

        第二十八条 教育机构应当推进文明校园建设,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文明校园创建和思想政治教育课内容。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文明医疗规范,加强医德医风教育,优化服务流程,公开医务信息,加强医患沟通,维护良好医疗环境。

        第三十条 车站、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独立的母婴室,配建方便安全的适应老年人、残障人士和儿童等需要的设施。

        第三十一条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科技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场所向公众免费开放或者实行优惠。

        第三十二条 车站、商场、医院、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其场所禁止行为的标识。

        第三十三条 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刊播公益广告,宣传文明行为先进事迹,批评不文明行为。

        户外广告牌、电子广告屏、公交候车亭、公共汽车和建设工地围挡等载体应当按照规定发布公益广告。

        第三十四条 市、县(区)设立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平台,由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不文明行为定期进行疏理;对严重或者多次因不文明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法律责任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五项规定,进行健身娱乐等活动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高空抛物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和其他具有危险性宠物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予以没收;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违法行为人可以向拟实施处罚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参加社会服务,经主管部门同意并完成相应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漯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漯河市西城区管委会参照本条例关于县(区)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本辖区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共漯河市委组织部

        关于开展“党员支部双承诺  为民服务

        解难题”活动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组织部,市委各部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西城区、市直及驻漯有关单位、���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巩固拓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增强党员意识,提升组织活力,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党员支部双承诺、为民服务解难题”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十次全会精神和市委七届十一次全会精神,以“争当党员先锋、解决群众难题、强化支部建设、推动社会治理”为重点,扎实开展“党员支部双承诺、为民服务解难题”活动,激励各基层党支部和广大党员担当作为、奋勇争先、为民服务,在办实事、解难题中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深化和拓展“双报到”“双结对”活动,努力实现“党员转作风、群众得实惠、支部增活力、治理见成效”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群众观点。自觉走进群众,倾听群众呼声,深入了解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把人民群众满意满意需要需要、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作为承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使承诺事项符合群众意愿、满足群众需求。

        (二)坚持量力而行。每位党员、每个基层党支部结合岗位职责、工作性质等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承诺,既要注重高标准、严要求,使承诺事项充分体现先进性,又要防止提出超越自身能力、经过努力无法兑现的承诺,做到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三)坚持具体实在。承诺事项要简明扼要,内容详实,具体到点,逐项量化,易监督、可考评,便于组织考核评比和群众监督评议,防止笼统化、口号式承诺,防止以工作任务代替承诺事项,防止虚伪承诺敷衍应付,作出的承诺要充分体现出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三、承诺重点

        (一)党员承诺

        1.机关事业单位党员,结合深入纠“四风”、持续转作风三年行动,结合“双报到”“双结对”活动,结合党支部共建村(社区)或本人所在社区、所生活小区情况,结合岗位实际,围绕开展疫情防控、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提升党建水平等中心工作,围绕帮助工作服务对象等方面开展承诺。党员可以随支部到结对共建村(社区)报到开展承诺服务;可到居住地所在村(社区)报到开展承诺服务;可在居住小区报到开展承诺服务;可采取“一帮一”“多帮一”等形式,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最急最忧最盼难题;也可以其他形式报到开展承诺服务。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率先承诺、作好表率,原则上每名党员每季度至少参加1次志愿服务、每季度为群众至少办1件实事好事。

        2.农村和社区党员,结合本村、社区或所居住小区实际情况和群众需求,结合农村党员“一联四包”(党员分包联系农户,包政策宣传、包庭院美化、包难题解决、包家风和谐)活动,深入开展“一句话承诺”活动,围绕乡村振兴、脱贫攻坚、文明城市创建、基层社会治理等开展承诺,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3.两新组织、企业党员和流动党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前提下,结合党支部和个人实际情况,围绕“为民服务解难题”主题开展承诺。

        (二)基层党支部承诺

        1.机关事业单位党支部,结合深入纠“四风”、持续转作风三年行动,结合年初制定的党建目标责任书,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职能作用、共建村(社区)需要,围绕支部制度建设,围绕党员队伍建设、日常教育管理规范化,围绕乡村振兴、脱贫攻坚、文明城市创建等中心工作,围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等重点工作,围绕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等方面开展承诺,切实以支部承诺带动党员承诺。党支部可到结对共建村(社区)报到开展承诺服务;可到老旧小区、“三无”小区主动对接开展承诺服务;也可以其他形式开展承诺服务。原则上每个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党支部联系困难户、城乡独居户、孤寡老人户、留守户等不少于2户。

        2.农村、社区、两新组织、企业党支部和流动党员党支部,结合所在党组织工作性质、群众需求等,围绕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围绕乡村振兴、脱贫攻坚、文明城市创建等中心工作,围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等重点工作,围绕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等方面开展承诺。

        四、方法步骤

        (一)列出需求清单。以村(社区)和群众需求为导向,推行“群众点单、村(社区)下单、支部(党员)接单”三单制模式。各县区、各乡镇(街道)组织各村(社区)围绕困难群众帮扶、基层社会治理、脱贫攻坚、文明城市创建、党支部建设和其他方面等,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倾听群众呼声,找准群众最急最盼需要解决的难题,列出需求清单。需求清单以村(社区)为单位,由各乡镇(街道)审定,县区委组织部门把关,重点要统筹做好老旧小区、“三无”小区、重点村需求清单,确保既切合实际、符合群众需要,又不提过高要求,能够真正解决一批问题,让群众从中受益。

        (二)科学制定承诺。各基层党支部和党员要深入调研了解群众需求,结合岗位职责和工作特点,科学提出承诺具体内容,并认真填写“为民服务解难题”公开承诺书。党员承诺事项由所在党支部审核把关并备案;党支部承诺事项要广泛征求意见,经支部研究确定后,由上级党组织审核把关并备案。其中,村(社区)党支部承诺以村(社区)为单位报乡镇(街道)党(工)委把关并备案,机关事业单位党支部承诺由单位党组织审核把关,报上级党组织备案。承诺事项审核通过后,及时将党员、党支部“为民服务解难题”公开承诺书,通过党员会议、“主题党日”、党务公开栏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公示、亮出承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党员开展承诺如有实际困难,经所在党支部研究同意后,可以简化或不开展承诺。

        (三)扎实开展服务。各基层党支部和党员要将履行承诺服务事项作为一项践行初心使命、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任务,根据承诺事项,制定履诺台账,明确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限,确保工作实效。党支部要为党员完成承诺事项积极提供帮助支持,在为民服务、履行承诺中发挥组织优势。党支部如遇到完成难度大、涉及面较广的事项,要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

        (四)严格考评督促。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对党支部、各基层党支部对党员承诺事项完成情况一季度一讲评,鼓励先进,督促后进。对超时限未完成的事项,上级党组织要对党支部及时提醒督促,党支部要对党员及时提醒督促。党员要在每月“主题党日”活动,汇报开展服务情况,提出存在问题,作出下步打算,促进承诺事项有效落实。党支部承诺事项完成情况要每季度向党员通报一次,主动接受党员监督,听取党员意见建议。各党支部可采取服务记实手册等形式,做好服务记录,加强过程管理。

        (五)强化结果运用。承诺事项完成后,通过组织点评、承诺服务对象评等方式进行评议。党员承诺完成情况由所在支部和承诺服务对象评议,党支部承诺完成情况由上级党组织和承诺服务对象评议。年底前将党员和党支部履诺情况、评议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作为基层党建观摩、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一项内容,作为党员民主评议、支部分类定级、“双争”“双过硬”评选等评优评先一项参考,作为党员分类积分量化管理一项重要加分因素。

        五、有关要求

        (一)落实领导责任。各县区各单位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精心安排部署,抓好组织动员;要把开展“党员支部双承诺、为民服务解难题”活动作为巩固拓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的重要载体,切实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认真谋划,扎实推进;要为基层党支部开展活动提供经费保障,所需经费可从党建工作经费、留存党费中列支。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要切实发挥作用,督促推动基层党支部、党员认真履行承诺事项。

        (二)注重统筹推进。要把开展“党员支部双承诺、为民服务解难题”活动,与深入纠“四风”、持续转作风三年行动相结合,与机关党支部和农村基层党支部、机关党员领导干部与农村困难党员“双结对”相结合,与机关事业单位党组织到街道或社区)报到、党员到居住地社区党组织报到“双报到”活动相结合,与创建过硬党支部、争当过硬好党员“双过硬”活动相结合,与推动中心工作、服务发展大局相结合,认真抓好“双承诺”各个环节,真正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取得实实在在成效。

        (三)营造浓厚氛围。采取会议传达、“主题党日”活动、印发倡议书等方式,进行广泛动员部署、宣传发动,调动各基层党支部和党员积极性,营造每个支部都参加、每名党员都参与的浓厚氛围。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深入宣传开展“党员支部双承诺、为民服务解难题”活动的重要意义、开展情况和工作成效;大力宣传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及先进基层党支部和党员的典型事迹,在全市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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