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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建立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的实施意见
        来源: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间:2021-09-29

        (豫法政办〔2021〕14号)

        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建立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直和中央驻豫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等要求,现就建立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重要指示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加强调研评估论证,依法合理审慎制定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拓宽清单适用范围,规范轻微违法执法行为,帮助企业和群众自觉纠正违法行为,引导企业和群众自觉守法,以强有力的法治举措推动全省营商环境不断优化,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清单范围

          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已经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执法实际,全面梳理本部门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的免予处罚规定,明确免予处罚情形,拟定免予处罚清单。

          (二)制定主体

          省直各行政执法部门、中央驻豫执法单位制定本系统免予处罚清单。国务院有关部门已制定相关清单的,可以在本系统直接适用。

          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涉及免予处罚规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免予处罚清单。

          探索拓宽清单适用范围,市、县两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上级部门确定的免予处罚清单未涉及的事项,可以结合本地区执法实际,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免予处罚清单。

          (三)制定程序

          行政执法部门拟定的免予处罚清单要充分研究论证,广泛征求一线执法人员和社会公众意见,经法制审核通过后,由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免予处罚清单印发后,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在本部门网站公示,并于印发后15日内将正式文本和电子文本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适用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清单的,应当同时公示并备案。

          清单实行动态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适时开展本系统清单实施情况评估,对不符合行政管理需要、不便于操作执行、企业和群众争议较大等事项,及时予以调整;对清单外的其他事项,经评估依法可以纳入的,及时纳入清单。

          (四)规范适用

          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对列入清单的处罚事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时,要严格按照适用情形,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等进行综合判定,不得擅自放宽或者变更适用情形。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签署承诺书,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努力让企业和群众在感受到“执法力度”的同时又能感受到“执法温度”。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是贯彻落实《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重要举措,对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打造人民满意政府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工作推进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高质量完成清单制定和实施工作。

          (二)压实工作责任

          各部门在制定清单时,要严格按照制定程序,充分研究论证、征求意见,确保清单全面、合法、规范、可操作。省直各行政执法部门、中央驻豫执法单位要于2021年10月31日前制定公布本系统免予处罚清单,并按规定备案。各设区的市要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地区免予处罚清单制定公布工作,并向省司法厅和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各行政执法部门在本实施意见印发前制定的免予处罚清单,要对照本实施意见要求重新进行评估论证,符合制定要求的,可以继续使用;不符合的,要重新进行制定公布。

          (三)强化监督检查

          建立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工作将纳入法治河南(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体系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省司法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将适时对各地、各部门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清单制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工作整体推进情况,梳理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切实可行措施,加以解决或督促整改,确保清单制定工作按时完成,清单实施工作有序推进。

          联系人:省司法厅   苗理想 68102900

                     hnzrz2019@126.com

              省发展改革委 刘 霆 69691749

                     hnfgwyshj2020@163.com


          附件:1.免予处罚清单(样式)

                         2.承诺书(参考样式)


        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                  

        领导小组办公室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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