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漯政办〔2017〕37号)要求,为有效减少政府部门对企业经营的过多干扰,以更加公平公正的执法方式,为交通运输市场发展环境保驾护航,在交通运输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模式,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采取政府主导、各级工商部门牵头、部门负责、企业参与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模式。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市场主体随机抽查联合检查制度,制定具体措施,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
市政府按照公平规范的原则,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各县区、管委会根据市政府抽取的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组织跨部门联合检查。
第四条 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机制,是各级政府推行事中事后监管的手段之一,“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不替代专业性检查,更不能替代职能部门监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下发抽查计划,统筹安排联合抽查工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落实本部门的抽查事项,按照抽查计划,统一组织,联合实施检查。
第六条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原则,参与“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的执法检查人员负责对抽查结果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
第七条 遵照“公开、公正、透明”原则,应当将检查清单、检查计划、抽取结果、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公开。
第八条 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指导下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抽查,并具体落实本级“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
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具体实施本级“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
随机抽取的执法人员,无法独立完成专业抽查事项的,由执法检查人员所在部门选派专业人员协助指导完成工作。
第二章 建立“一单两库”
第九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通过漯河市“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操作和实现。
第十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据漯河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同时结合本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检查项目、检查子项、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结果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河南)向社会公示。
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或国家部委依法核发的“行政执法证”等有效执法证件,建立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录入漯河市“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实行动态管理。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单位、姓名、职务、执法证(警官证)号、执法岗位、联系电话等。
第十二条 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与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应涵盖全部被监管市场主体或单位,并可根据地理区域、管辖层级、检查对象类型、经营范围等条件进行检索。
第三章 联合抽查的实施
第十三条 市政府于每年1月底前,制定并发布全市年度抽查计划。
第十四条 年度抽查计划,应当明确被检查对象的范围、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制定年度抽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和监管力度,防止过度检查。
第十五条 实施年度抽查计划,通过漯河市“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采取系统随机抽取的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确定后,由漯河市“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随机进行匹配,组成检查组实施检查。
第十六条 通过漯河市“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一般不允许更换和交流。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应依法回避。
第十七条 实施“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每年应按照不低于3%的比例,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原则上,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上级各执法部门在同一年度内已抽查的企业,下级各执法部门在抽查时应当予以排除。
第十八条 参与“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完成后,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并由被检查对象签字确认,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的应当在检查表上如实记录。
第十九条 实施现场检查一般采取信息比对、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对抽查事项要编制抽查事项现场作业指导书,对检查内容、程序和方法等统一标准和规范,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一次性完成联合检查工作。
第四章 抽查结果的处理
第二十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自完成“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抽查结果由系统自动归集到市场主体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免费查询抽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下一步深入调查与处理,依法做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并负责将处理结果进行公示。
第五章 信用信息使用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政府采购、招投标、取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应将“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结果用于对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考量因素。
第二十四条 本市建立跨部门信用激励和联合惩戒机制,按照守信市场主体一路绿灯、失信市场主体处处受限的原则,实施从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的全过程信用约束。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等的失信市场主体依法采取限制或者禁入的惩戒措施。
第二十五条 参与“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使用市场主体和执法人员信息,通过漯河市“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获取的市场主体和执法人员信息,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二十七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其公示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市场主体报送、公示的信用信息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合法,并承担因保送、公示错误和遗漏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不依照本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列入对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绩效考评指标体系。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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